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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及程序运用/何宁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6:16  浏览:9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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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及程序运用

何宁湘


  第一节 审理准备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据现行规定所制定的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程序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人事争议主张进行审查与审理。要做好一个仲裁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做好审理前准备,其首要任务自然是仲裁申请的受理。
  一、仲裁申请的受理:
  这一问题所关联的主要问题,已分别在管辖、受案范围、时效问题等篇中,就所涉及的有关对应问题的法理作了必要的阐述,对部分具体问题也做了简要介绍,这里的“受理”主要讨论的是立案问题。不符合受案范围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采用其他途径与方式反映意见和寻求解决,仲裁机构不得先收案再以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在立案审查阶段作出,而不得在审理阶段作出。更不能在审理阶段内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为了方便申请当事人了解与掌握,仲裁机构应当将其仲裁规则、仲裁受案范围以及仲裁程序规定在仲裁机构所在地进行公示。
  由于目前规定的申请仲裁60日期限不是太长,因此应当抓紧时间审查研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进行审查。对于是否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在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期间),以及受案范围的审查应当慎之又慎,因为除实体争议外,能够提起诉讼的程序性异议大体就是这两类:即申请仲裁期限是否超过,以及是否符合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对仲裁委员会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组成仲裁庭: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第十六条对于仲裁庭组成有如下“对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或以上(总数须是单数)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指定。”规定,没有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1]
  而《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15日)》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九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十一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2]
  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也就是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选择或者不选择已方的仲裁员,即是否选择合议庭来审理仲裁案件。这里引出来两层意思:1、适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由谁决定;2、独任制与合议制能否相互转换。从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开始不久,加之可供适用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的角度上,适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原则上应由该案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决定,一般须实行合议制。对于双方当事人选择或同意采用独任制仲裁员审理的,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转换合议制审理。但双方当事人选择合议制的,无论什么情形发生均不得转为独任制仲裁员审理本案。
  对于提出回避的,在审理过程中更换仲裁人员的、仲裁裁决后的复议审理以及仲裁委员会纠正错案的再审理,一律采用合议制并原参加该案的仲裁员及有关均应全部更换做回避。
  在实际人事争议仲裁处理中,有省仲裁委在处理具体个案时,先已分别通知当事人到仲裁办(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分别选择了仲裁员,其中一方当事人选择了该仲裁委唯一的书记员甲某作为自己的仲裁员,在选择该仲裁员时,该仲裁办并未告知这方当事人,甲某其是唯一书记员,必须由其担任书记员记录,不适宜担任仲裁员,应另行选择仲裁员,而隐瞒了这一实情。而后,该仲裁委以甲某须担任书记员为由决定采用独任制仲裁员审理,并将另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也做了更换,由其人事厅的行政处的另一名干部做独任仲裁员。
  【评述】
  其这样做法的严重错误在于:
  1、仲裁办自行决定由合议制转换成独任制;
  2、直接侵犯规则赋予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决定权; [2]
  3、更换仲裁员时,应当另行进行选择与办理选择仲裁员手续;
  4、该更换后的独任仲裁员均系其“仲裁处”的行政工作人员,也就是该省人事厅某一行政处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三、举证期限
  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凡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举证,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庭审调查、质证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进行举证,而不应对举证期限进行限制。
  对于所谓的“书面审理”在举证环节上显然限制与剥夺了当事人的行使举证的权利。
  也可由仲裁委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适用的举证规则及举证期限,或者选择该仲裁委的举证规则。
  四、仲裁员库
  应当说,人事争议仲裁原本不应设在人事行政机关内,更不应当由现行人事行政机关内设的一个行政处室来负责,而是应当设立行政机关之外。在深圳,就连与企业没有实质性利益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在劳动局原行政处室之外设立了事业单位性质的劳动争议仲裁院。现实实际中,如果将人事争议仲裁放在人事行政处室之外,可能绝大多数的机关干部不愿意去,其次人事行政机关也担心失去权利,在此情形下,多数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与机构只好放在行政机关内。除机构存在的问题外,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情形是否要好些呢?实际并非如此,人事行政机关将多数人事行政机关处室里的有官衔的人全都弄成仲裁员,只有少部分仲裁员是其他行政机关,如工商局等的官员,高校、科研单位的教师、以及个别律师,这类人员的仲裁员大约仅占仲裁库的三分之一不到。按照前述案例,就是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选择了人事厅"仲裁处"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的干部作为已方仲裁员,最后还是被仲裁办给换掉,如果你选择其他行政机关的干部仲裁员甚至是律师仲裁员,其实际可能性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因此,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必须要保证在法律上、组织上、制度上,各级人事行政机关(人事厅、局)的干部不得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至少仲裁处的工作及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其次,既然进库的仲裁员就应当在时间上保证办案,否则你就不要进入仲裁员库,杜绝有个大仲裁员库作摆设,但能够在时间上保证办案的人太少,实际每每办案就形成仲裁处的少数人办案的状况。

  第二节 审理
  审理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应当在地方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审理程序及规则。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与规则的编制,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参考《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范,尽可能地与民事诉讼法靠近,以适应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特定情形。
  目前多数地区的仲裁委员会案子不多,人事厅内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一年大约不到15件仲裁案件的仲裁,相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办案数量来说,十几件案件实在太少。加之目前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推行以及实际运行时间并不长的情况下,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首先为应合议制,而不宜采用独任制。采用合议制,至少可以避免一部分行政机关一个处行政人员办案的情形。其次,所有仲裁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而不应当采用所谓的"书面审理"。虽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在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可以书面审理,但是有条件的,1、当事人协议;2、仲裁庭认为(这样的认为也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3、而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规定可以作书面审理的;否则就是仲裁庭审理违法。
  相对民商事仲裁案件讲,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的内部关系要复杂,往往反映为内部某种关系,争议焦点也往往表现为政策、待遇等问题的不同观点与采用,而非以法律的形态、民事侵权的形态出现。因此对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让其充分发言、陈述主张、辩解、阐述观点、阐明法律更为重要,对证据的采信与事实认定,更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
  在仲裁过程中,应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应在仲裁开庭前以及仲裁辩论结束后进行。调解也应当以遵守与维护国家利益与法律、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为基础,为第一原则、第一要义,禁止以实现调解结案为目标,而损害国家利益。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属于符合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但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甚至也不属于(至少目前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只能作出调解书而不能作出裁决书。否则不但违法且也于法无据,也会给申请人带来很多法律问题或法律障碍,这在本质上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

  第三节 裁决
  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中,由仲裁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仲裁规则,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进行裁决所作出的书面决定。仲裁裁决文书包括《受理通知书(或决定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决定书)》、《人事争议调解书》和《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四种。其中,只有《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决定书)》或《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因当事人的不服,可能导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从理论上讲,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人事争议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我国对人事争议处理设立“又裁又诉”的模式,其立法意图在先将人事争议交由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设立监督机制与纠正措施,将行政处理制度上的缺陷降低到相对小的程度。因此,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决就一定要做到合法、明理、公平、公正等方面的要求,否则均将引起司法监督程序。说到人事争议案件的诉讼,不免要考虑到:1、人事争议仲裁是行政性的,它与司法审判无法相提并论;2、行政处理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切合政策、平衡包括人际关系在内的各方面关系、甚至如何取悦领导等等,是否合法往往放在次要位置,甚至压根就没有考虑;3、在法律适用方面,两者立足点有着根本不同,行政仲裁强调的是人事政策,而司法审判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不能直接适用政策,在人事法律呈空白的情形下,希望能适用《劳动法》,但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却遭到抵制与对抗,最后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让步而暂告一段落。《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稿)》起草纳入全国人大2006年的立法议程,均表明立法机关希望通过尽快立法来解决人事争议处理无法律可依的法制与司法困境,也间接批驳了适用人事政策来处理人事争议的观点。

  第四节 案例
  一、案例原由:
  声明:此案例只用于讨论问题,请不要对号入座
  教师张三与会计王老五系某省属核电学院系的具有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职工。两人于1988-1991年间分别与学校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协议期届满,两人均办理了回校手续。
  张三于1993年3月离开学校,并口头向学校提出借调申请,学校人事部门告知张三,外单位要办借调,需要与借调单位签订合同(学校起草了《二意实业公司、核电学院关于张三同志借调工作协议》),并向学校支付管理费。同年8月向学校递交了书面申请,称自己有困难,而借调单位不同意支付管理费,要求学校免去管理费。学校不同意张三免收管理费的申请,也未对申请进行签批,张三再未到校至今。据工商局核查,张三称的借调单位--二意实业公司已于1995年被注销,但此时张三未回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无任何证据证明、显示其王老五就是借调到其所称的"二意实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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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4]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临沂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


                  临沂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规模到位,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专项用于调控粮食市场、防灾备荒、应付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应的储备粮食。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要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即“帐实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主要包括:管理体制、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储存管理、帐卡牌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建立市级粮食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
  第七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行监督检查。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经营中心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所需利息、费用等补贴资金的筹集,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入库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及价差等补贴政策,原则上按省鲁计经贸[2002]1214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负责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并对贷款的使用和库贷挂钩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存放由临沂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四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储备库承储,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经营中心与各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库点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定点储存。新增的1.1亿斤市级储备粮,原则上按临沂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四部门下发的临计贸字[2004]184号文确定的库点储存。为调动各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积极性,增加各储备库之间的竞争,可选择仓储条件好、入库价格低的库点予以适当调整。原来的0.4亿斤市级储备粮,由原承储单位继续储存。如需调整,须经上述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动储存库点和储存数量。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专仓存放,不得与其它性质的粮食混存。承储单位因故对储备粮进行移库调整,需报市地方储备粮经营中心同意并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收购计划由临沂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等四部门联合下达,其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运作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办法。正常情况下,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实行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公开进行。必要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时,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核准。
  第十五条 临沂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有代储任务的县区粮食局及承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任务。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政策性粮油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储单位必须具备承储资格,符合贷款条件,暂不具备的要逐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收购计划和入库进度提供收购资金,确保收购需要。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出库,要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下达的文件,由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经营中心出具《市级储备粮出库通知书》,同时通知承贷银行。承储单位接到出库通知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库,销售货款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归还贷款。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推陈储新轮换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轮换计划,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经营中心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办理市级储备粮的轮出和轮入。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凭市粮食局机要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市级储备粮出库通知书。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支付,贷款利息按储备贷款利率计算,储存费用按省定标准执行,由市财政局按季拨付到指定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储备粮运作亏损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第二十二条 适时组织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以粮食收储年度计算,小麦储存3年后开始轮换,每年必须轮换总量的1/3,每批的轮空期不超过4个月,轮入的储备粮品质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轮换费用按照省级储备粮的标准执行,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经营中心要加强对储备粮轮换的管理。根据市场情况,由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经营中心制定轮换年度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于违规轮换,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章 帐卡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帐卡牌的格式全市统一。仓外专牌标志为“SCL”(“S”代表“市”、“C”代表“储备”、“L”代表“粮食”)。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专卡》一式三份,仓内挂一份,储粮单位、保管员各掌握一份。仓卡要根据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变更后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专帐由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逐级按照《市级储备粮专帐》格式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要按照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经营中心的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帐,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要将所储市级储备粮每个货位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时间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帐上。各级粮食管理机构要通过实物台帐,直接掌握承储单位市级储备粮每个货位的情况。

  第七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粮食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都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市级储备粮安全保管。保管人员要实行定编、定岗、定责任、定奖惩管理。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储存于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经营中心验收指定的仓房内。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储运机械设备和粮情、品质检测设备仪器。
  第三十一条 正常保管要全部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和粮情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
  第三十二条 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储备库主任汇报,储备库主任每月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经营中心和有代储任务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每年的库存清查、季度安全普查和年终的“四无”粮仓检查评比考核工作。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冬小麦,按国标GB1351-1999要求,达到三等(包括三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
  第三十五条 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规定标准。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收购入库后,即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化验,将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市级储备粮专卡》。储存期间,每季度要做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
  第三十七条 经承储单位检测,市级储备粮品质指标接近“不宜存粮”控制指标的,要提前向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经营中心报告。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经营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尽快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章 离任交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的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人员(包括管理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储备库主任和主管负责人、保管员)离任时,都要对市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帐卡和实物。交接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对清查出的帐实差数查明原因、分析责任,并按有关部门规定查处发现的问题。有关离任情况要向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检查,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专仓的;
  (三)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而安排出入库的;
  (四)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食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
  (五)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六)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以及伪造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食品质的;
  (八)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全影响粮情检测的;
  (九)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第四十条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储粮严重超过定额损耗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轮换,造成粮质劣变及新陈品质差价的;推陈储新轮空期超过4个月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套取财政补贴的全额退还,并处一定罚款,依据有关程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市级储备粮的;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报告的;
  (二)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的;
  (三)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四)擅自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的;
  (六)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或失职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89年4月24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全政发< 1989>25号文件印发)

 

为了强化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府管理机制的健康运行,全面做好市政府各项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职 责 范 围

 

—、市政府职责

市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政府是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向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 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据法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一)市长职责

1、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的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主动考虑贯彻实施意见,做出决策,并负责检查监督。

2、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研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任务。

3、主持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计划和战略措施;负责组织和管理好市政府各方面工作,认真听取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准确掌握全面情况。

4、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政策、指示和法规;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议。

5、审查、签署市政府的重要决定、规定、通报、通令以及重大行政措施等重要文件可处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时答复、处理副市长提出的有关问题。

6、认真抓好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和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和干部管理范围,提请或决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二)副市长职责

1、协助市长搞好工作,向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并受市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会议和处理有关重要问题,审定、签发有关文件。

2、根据分工或市长委托做好工作,并对主要指标和应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承担责任,对国务院、省政府、市人大和市政府在原则上已有规定的问题,有独立处理和签发相应文件的职权。

3、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基础上,主动和其它副市长搞好协调,互通信息,交流情况,了解和关心全局,对全局性和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市长提出建议;对不能自行处理的重要问题,经认真思考,拿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市长或常务会议决定。

4、定期听取分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部门间有关问题,处理有关请示、报告,答复处理部门和县区提出的有关问题。

5、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召集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有关或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6、负责办理市委、市人大和市长委托的事项。

7.认真抓好分管部门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善于发现人才,培养干部,并对干部的使用、调整提出建议。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一)秘书长职责

1、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安排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签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和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下发文件,检查监督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协助市长或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较大的工作问题;代表市政府仲裁和处理部门、单位之间的纠纷和争端;参加有关会议、发表讲话。

4、代表市长或市政府接待宾客;代表市政府签订有关协议,接交书和意向书等。

5、主持市政府办公室的全面工作,抓好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6、做好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秘书长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对事关全局性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2、根据安排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并检查督促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协助分管市长或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的有关问题;代表分管市长或市政府参加有关会议,发表讲话。

4、代表分管市长或市政府接待宾客;代表市政府签订有关协议、接交书和意向书等。

5、认真负责地做好分工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并协助秘书长抓好市政府办公室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

6、做好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部门职责

1、代表市政府行使所承担的职权,全面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努力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领导或指导下属业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4、代表市政府做好并向市人大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某方面的工作,草拟有关文件。

5、认真负责地办理市人大、市政协及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各项提案、议案。

6、抓好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工作。

7、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1、市政府全体会议是市政府的最高决策层次,由市长、 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局长组成。

2、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3、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4、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上级有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研究确定贯彻执行的办法;

(2)讨论修订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布告、通告、命令、决定、规定等;

(3)部署检查和总结全面或某方面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市一个时期的工作情况;

(4)讨论涉及全市性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1、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最高政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扩大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主持,须有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方能召开。

2、实行例会制。会议每月举行两次,每半月第二星期的星期二下午举行。紧急事项可临时决定召开。

3、会议议题由主管秘书长提交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4、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文件,研究贯彻意见;

(2)讨论实施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议定需报请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事项,研究办理人大重要议案;

(3)审定市政府工作部署、总结及有关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4)审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他重要的计划、规划;

(5)决定重要的通令、通告、决定、条例、办法等;

(6)决定政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和职称、称号的授予及重要的命名等;

(7)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8)审定全市性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安排;

(9)听取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备委、办、局的重要工作汇报;

(10)决定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市长办公会议

1、会议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主持,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

2、会议视情况不定期举行。

3、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2)对物调和落实市政府的有关决定事项;

(3)研究处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4)研究确定分工范围内须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

(5)听取县区主管领导和分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秘书长办公会议

1、会议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2、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3、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和审定议题。

4、会议内容:

(1)协调、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和要求解决的问题,提出拟办意见;

(2)研究市政府各部门需向市政府传达汇报的各类会议的精神和贯彻意见,审查其是否完善可行;

(3)研究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4)研究有关需市政府批转的文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5)协调处理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重要问题。

(6)提出以市政府名义召集县、区领导参加会议的意见,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审定;

(7)办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有关会议规定和会议纪律

1、为便于市政府各部门安排工作,每星期一、三、五为市政府无会议日。

2、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求县、区领导参加,或规模在五十人以上,或会期超过两天,三条具备一条者,均 应报市政府审批。

3、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参加基层召开的庆祝会、表彰会和剪彩、典礼等。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其他会议一 般也不应请市长、副市长参加:确需参加者,由秘书长安排。

4、凡属职权范围内能够协调解决和本级会议能够研究决定的问题,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会议研究审定。

5、凡以政府名义提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凡未获通过或未经研究的议题各部门不得自行提交上会。

6、提交各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几个部门的,主报单位必须在协调并拿出具体意见后方提交上会。

7、常务会议实行侯会制,列席会议人负只在研究有关议题时参加会议。

8、提交常务会讨论的议题,均应认真填写议题单、并附有关书面汇报或说明材料两份,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按行文程序于每半月第一周的星期五前送市政府办公室。

9、上会议题的材料力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内容较长的应列提要。每个议题汇报或说明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10、按会议通知指定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不经同意,他人不得顶替。有事需请假者,必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不带助手。

11、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会客或处理其他工作,不得擅自离会。本部门的议题讨论结束后则应主动离开会场。

12、注意保密、不得向会议无关者谈论会议情况。

13、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发会议纪要,并对议定事项进行催办.

二、行文制度

1、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已经明确的日常工作问题,由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市长。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均由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应接办文程序进市政府办公室办理,不得直接送市长、副市长审批。市政府收到需送市长、副市长审批的文件,送批前应由办公室及主管秘书长按有关文件处理要求,负责审核、把关。

2、处理日常事务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一般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审阅后再签发;属重大问题的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经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经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

3、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有关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由主管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其中重大问题要经市长决定或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其他解决各项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应主送市有关主管部门,一般不必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4、实行重要文件批办回复制度。凡市政府领导批转各部门办理的文件信函、各部门办理后,必须按要求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回复。

三、请示、报告制度

1.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半年工作小结与年终工作总结,应在期满十日内主动向市政府报告。

2、遇有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的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3.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令以及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和问题.本地区、本部门主要工作情况,各方面的典型事例和经验总结等,承办单位可视情况除时向市政府请示或汇报。

4、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要求报告的情况和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报告。

5、各部门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应先找主管市长,需向市长汇报或上会讨论的,由主管市长决定。

6、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及其业务部门交办的事抓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四、工作协调制度

1、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都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密切协作。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分歧,有关领导都要主动对话协商,共同研究解决。

2、按照分层分级,归口协调的原则,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各综合部门进行协调。属经济方面的问题,由计委协调;属改革方面的问题由体改办协调;局城乡建设方面的问题,由建委协调;属科技方面的问题,由科委协调;属政务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属其他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协调。

3、涉及面宽、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综合部门和牵头单位协调不通或无法协调的问题,综合部门应在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4、县、区政府之间及县、区政府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所涉及的各方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属厂矿、学校、部队等与群众之间的纠纷,由所在县、区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协调无效的,当事者双方可诉诸司法部门依法裁决。

5、市政府应随时督促部门之间加强横向工作联系,可视必要督促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综合调度等协商方式,面对面地协调解决问题。

五、政治协商对话制度

(一)开展政治协商对话制度,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措施。政府各个部门都要公开政务,增强透明度,使政府机关最大限度地集中并吸收各阶层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提高决策水平,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同时使政府工作最大限度地反映广大群众的意愿,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要定期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政府领导发布有关重要新闻。重要会议和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新闻记者采访。

(二)要及时向市政协通报市政府对重要工作的部署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充分听取意见。发挥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作用,要适时召开社会知名人士会议,通过广泛的协商对话,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通过设置“市长专线电话”、“市长接待日”等形式,诚恳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了解和研究民情社情,及时解 决和答复群众的正当要求。

 

作风建设

 

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所有领导同志,都要经常结合自己分 管的工作,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写出对工作有 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每年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时间,政府领导不少于两个月,部门领导不少于三个月。

二、减少会议,改进会风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坚决控制会议次数。会议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凡是可用书面、电话解决的问题,以及能到 基层现场解决的问题,均不得召开会议;凡上级会议的主要文件已经下达或主要内容已经见报的,一般不再层层开会传达;几只有上级精神而无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的,一般不准召开会议;凡能按系统或部门传达布置的工作,就不召开全市性会议。必开不可的会议,应 限定出席人员和时间,改进会风,突出中心。真正解决实际 问题。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会议经费由部门业务费列支,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通知,也不应要求市政府领导陪会。

三、精简文件,改进文风

严格文件审批制度,坚决改变“无文不办事”及公文旅行的习气。凡能用口头或电话答复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凡已登简报或见诸报端的,一般不再发文件;凡是已经会议部署安排的工作,一般不另发文件;凡是文件内容相同的,就不要重复发文;凡是照抄照转和内容空洞、言之无物的文件,一律不发;凡是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凡会议已印发的,不再发文件;如有重要修改而需重印的,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发,各种专业会议纪要、报告,确需印发的,应由主管单位印发。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和转发;确需市政府转发的文件,应简明扼要,保证质量,严格按行文程序呈转。
四、改进接待,减少应酬上级业务部门来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按对口接待的原则,在接待处配合下认真搞好接待。国家和省上领导同志及外地副地级以上领导同志来我市的,接待处要妥善安排食宿,由分管秘书长首先出面接待。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接待的,由接待处提出接待方案,经秘书长审定并报请分管市长审批。典礼、剪彩等政务活动中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时,有关单位应将方案送市政府办公室共报请有关负责人审定,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

五、搞好催办查办,加竞落实工作

催办查办是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的有效保证手段。市政府各部门和基层政府都要自觉、认真地按照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市政府办公室要充实催办查办力量,建立工作制度,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以不断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各项工作。

六、重视来信来访,密切联系群众

人民来信来访,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主要渠道,是人民实行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的一种有效形式。除进一步加强专职信访工作外,政府各部门都要把重视和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当作重要职责来完成,一方面要认真办理信访部门转交的任务,另一方面对直接来信来访的群众,要虚心听取其呼声,认真对待和尽力解决能够解决的各类问题,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和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各级领导,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要定时尽力地亲自认真批办,不得以任何理由轻视推诉。

七、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面临改革和建设新形势,各级领导都要把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作为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重视起来。要坚持每周二、五下午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学习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使自己成为分管工作的内行,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把工作做得更好。

八、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各级政府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各级组织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类形式的监督,不仅要做到洁身自律。而且要与各类不廉洁的人和事做坚决斗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既要加强廉政教育,又必须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各种败坏政府声誉、损害政府形象的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使廉洁之风在各级政府和全体工作人员中不断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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