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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陈晓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4:13:31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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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

陈晓航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

摘 要:较之从前,我国的电信法律规制有了很大发展,但和国外电信法律规制相比,尤其是在电信资费法律规制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在给出国外电信资费的相关法律规制的同时,介绍了中国电信资费法律规制的进程,给出了未来中国电信资费规制特别是法律规制的走向,强调了《电信法》的及早出台。
关键词:规制;电信规制;电信资费法律规制;《通信法》;《电信法》

规制(Regulation),又称管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通常指为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弊端,政府通过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微观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的交易行为。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产业组织理论以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垄断和规模经济的关系和矛盾为研究对象,规制经济理论以政府规制的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两个方面的研究都十分活跃,为维持合理的市场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施途径。
政府对电信业的规制内容(Regulatory content)包括市场准入规制和市场行为规制。市场准入规制主要是许可证制度。市场行为规制具体包括价格规制、互联互通、普遍服务、资源(标准)使用、服务质量等。规制治理(Regulatory governance)指通过一定的制度或机制安排,协调规制机构与所有利害相关者(如电信运营商、用户、规制机构雇员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规制机构制订和执行科学的规制法律法规,利用行政干预来纠正市场失灵现象,从而最终达到规制目标。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在电信资费事后管制和构建高效监督体系方面起到很大作用。
一、国外电信资费法律规制
在垄断时期,西方国家的电信资费政策由有关电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决定。这些立法构成主管部门对电信资费进行管制的主要依据,在美国, 有关电信资费管制的联邦立法有两个:一个是《1934年电信法》,另一个是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FCC)进行管制授权的《FCC法》联邦立法确定了资费的定价原则、基本定价办法、管制的目的、管制机构的构成、进行管制的权力范围及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等。 除《1934年电信法》和《FCC法》两部专门电信立法外,其他立法也可对电信资费管制发生法律效力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在这些立法中,消费者在接受电信服务时,享有和接受其他服务同样受保护的权利。
引入竞争前西欧、日本、澳大利亚电信的经营管理体制虽然和和美国有很大不同,但在资费政策决定上,这些国家和美国大同小异, 资费政策的基本内容也由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主要电信业务资费调整要报国会审批。以英国为例。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开放电信市场的国家,其电信市场从完全垄断逐步走向完全开放。英国电信业改革的历程和中国的情况十分类似,经历了寡头垄断时期、双寡头垄断时期,然后逐步开放。2003年7月1 7日,英国议会批准了新的《通信法》草案,从而2003年《通信法》取代1984年《电信法》成为英国电信规制的根本性法律文件。这是英国依据欧盟的新规制框架和有关电信规制研究领域内的最新进展,并结合全球电信规制成果和英国自身的经验对英国电信规制进行的重大改革。英国2003年《通信法》的颁布旨在进一步完善市场规范,建立更高效的监管体系。下表列出了《通信法》与电信资费相关的改革前后对比及其启示(参见表1)。

表1 英国2003年《通信法》与资费相关改革及启示

措 施 改 革 前 改 革 后 启示
上限规制

发展延续

构建有效

事前规制 上限规制初期,OFTEL
针对BT降低服务品质以降低成本、交叉补贴排挤竞争对手等情况,通过颁布服务标准和细化电信业务分组等方式,有效解决这种情况。 新《通信法》进一步规范了服务质量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电信业务分组,保障竞争公正公平。同时加强对资费成本的监控,确保资费正确反应成本,与价格上限相吻合。 采用价格上限规制模型(RPI-X),构建有效的事前规制体系,有效抑制恶性价格战。服务质量等配套规制方法激励电信运营商自动提高电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以获得更多利润
事后规制

有法可依

构建高效

监管体系

在1998年《竞争法》、《2002年企业法》法律效应保证下,有效规范行业合理竞争 电信资费规制进一步效法《竞争法》原则,遇到不涉及互联互通争端的反竞争行为个案时,在《竞争法》等框架下展开调查,只有在竞争法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使用行业监管权力
以2003年新《通信法》为核心,指定了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对企业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以进一步晚上市场规范,建立更高效的监管体系。

充分重视

社会监督

“顾客小姐”充当社会监督的角色 赋予“顾客小姐”更独立自主的度量标准,同时成立“电信意见调查员”,保证消费者充分了解电信资费信息,并提供似的那个的顾客争议解决机制
社会监督作为顾客的独立喉舌,保证电信规制部门及电信运营商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新《通信法》较原有的《电信法》在资费方面有所改进。电信行政管理费用取代了许可费,并取消了固定收费项目。2003年《通信法》第38款规定OFCOM(通信管理局)可以确定行政管理费用,以替代原电信法规定的年度许可收费。尽管这种收费机制在结构上与许可费类似,但在收费范围上有一些重大变化。
中国电信资费法律规制
随着世界范围内电信业的自由化浪潮,以及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中国电信业的有效竞争要求被提上了改革日程,资费规制政策越来越重视“市场效率”这一目标,一系列规制举措得以颁布和实施(见表2)。

表2 中国电信资费规制进程
2000年之前 完全的政府定价,电信企业一律需遵照政府制定的统一资费标准收费
2000年 《电信条例》颁布,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定价三种方式,增值电信业务实行市场定价,基础电信也不基本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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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政发〔200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使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进人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公务员进人办法实施。
第三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坚持面向社会,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聘考试与考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人员由人事、编制、监察、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领导组成,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当在防城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内,以及单位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及工勤人员岗位具体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对象、资格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方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以及招募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方式进行。
(一)招聘初级以下岗位人员,采用公开考试的方式。
(二)参加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双选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与用人 单位签订聘用意向协议的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属于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的,经同级人事和编制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后,可以直接进入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程序,面试比例和名单由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签订协议的人数确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属于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和规定急需引进紧缺人才范围,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采用直接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1.符合我市引进各类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规定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事业单位的。
3.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经费核拨方式相同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利用本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成绩,需要在当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招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提出招聘申请,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凡在当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且符合岗位招聘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经面试、考察和体检等规定程序后,择优聘用。
四、招聘程序
第十条 编制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在公开招聘前须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同级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年度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经费核拨方式、编制数、空编数、现有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管理人员数、工勤人员数)、拟聘岗位及人数等内容。每年11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办结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变动,在每年11月30日前更改申报当年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数、招聘方式、招聘工作各环节的办结时限等。
市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后,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一次。招聘信息或招聘简章由市人事局于公开招考前一个月通过防城港人才网等有关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或招聘简章包括招聘岗位、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条件;招聘办法;考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应聘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名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考前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经市人事局同意后核发准考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不得拒绝其报名。
拟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达到1∶3比例的,予以开考。达不到1:3比例但确实需要在当年补缺的,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方可开考。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的命题和评卷由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商上级部门组织进行。事业单位招聘笔试的考务工作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笔试成绩由市人事局统一在防城港人才网公布,并根据笔试总体水平和招聘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
2.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及自我认知程度等。面试采取问答式、情景模拟、心理素质测评、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如教师试教)等方式进行。
在笔试合格成绩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个别岗位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需进人的,须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面试程序。面试采取由人事、编制及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协助的方式进行。面试考官一般为7-9人,由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成员和专家组成,从具备考官资格的考官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考官组成人员须报市人事局备案。严格执行考官资格制度,未经培训,没有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
面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之和为考生考试的总成绩。
(四)考核
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并进行考核。考核组成员为2人以上,由用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政工、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考核组成员名单须经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考察内容为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综合考核材料后对能否聘用给予考核结论,考核出现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五)体检
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试、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组织拟聘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六)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市直的用人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在防城港人才网、拟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和拟聘单位进行公示;各区(县、市)用人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在防城港人才网、拟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及拟聘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直用人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聘用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区(县、市)用人单位呈报的聘用材料,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聘用审批材料包括:审批函;进入面试人员花名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拟聘人员个人近年思想工作总结;综合考核材料及结论;体检表;计划生育证明;公示结果说明。
(八)聘用
市直用人单位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办理调配、工资和入编手续;各区(县、市)用人单位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后,由各区(县、市)人事和编制部门办理调配、工资和入编手续。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调配、工资和入编手续。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市人事、编制、监察部门负责对市直和各区(县、市)事业单位招聘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中聘用合同的签订、聘后管理、纪律与监督等按照桂人发〔2006〕22号文件执行。
本细则由防城港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
(市本级使用)
使用
编制人员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干部或
工 人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技术职 称
原工作
单 位 单位
性质 经费渠道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及职务
申请使用编制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经费渠道
合 计 行政管理(名) 专业技术(名) 后勤服务(名) 其中领导职数
处级 科级
编 制 数
实有人数
空 编 数
申请使用
编制类型
申请使用编制人员工作简历



申请使用编制主要理由

使用
编制
单位
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机构
编制
部门
意见 经核,申请使用编制单位事业编制数为 名,现实有用编人数 人。按核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岗位人员有空缺。
经研究,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调动的初审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人事编制领 导
意 见


编委主任意见

备 注 送达编办
时 间


说明:此表由申请使用编制单位如实填写,连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并报送。
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
(区、县、市使用)
使用
编制人员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干部或
工 人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技术职 称
原工作
单 位 单位性质 经费渠道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及职务
申请使用编制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经费渠道
合 计 行政管理(名) 专业技术(名) 后勤服务(名) 其中领导职数
处级 科级
编 制 数
实有人数
空 编 数
使用编制人员
拟分配岗位


申请使用编制人员工作简历


申请使用编制主要理由
使用编制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使用编制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经核,申请使用编制单位事业编制数为 名,现实有用编人数 人。按核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岗位人员有空缺。
经研究,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组织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分管人事编制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市)编委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编办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分管人事编制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编委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送达市编办
时 间


说明:此表由申请使用编制单位如实填写,连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并报送。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
姓 名   曾用名   性 别   一寸
免冠
照片
出生年月   籍 贯   民 族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
时 间   健康
状况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及系、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及系、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拟调配
何地何单位  
调配理由  





历  



现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4年)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附件: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0年3月2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8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为了保证全国和本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二)市本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市上年度本级财政决算;
  (四)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五)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七)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
  (五)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危及社会稳定和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处理情况;
  (七)重大自然灾害及抗灾救灾情况;
  (八)与国外以及国内其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九)确定和变更城市标志和永久性纪念物、纪念日;
  (十)确定市级、市级以上专门保护区。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投资的,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的审计情况;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教育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专项基金使用情况;
  (五)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古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变更和执行情况;
  (六)本市科教兴市,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情况和重大措施;
  (七)本市行政区划的调整或变更;
  (八)本级行政机关的增加、合并和撤销;
  (九)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揭发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廉政建设情况和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专题报告。
  第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 会提出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八条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向市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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