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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56:05  浏览:8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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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0〕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据海关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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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199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妨害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损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为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场所。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审判人员、书记员、检察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采访人员等,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法庭秩序方面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要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一般应由司法警察站庭或者值班,防患于未然。如果发现有预谋哄闹法庭、妨害审判活动迹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并及时向院长报告,以防止事件的发生。
三、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审判长应当及时加以制止,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必要的消防、通讯等安全设备,并经常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更换,以便于应付突发事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重申规定期限申办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护照签证的函

教育部


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重申规定期限申办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护照签证的函




[87]教外局际字932号

直属高等院校:

  据外交部领事司告,近几个月来,申办护照签证的人为急件数量又有所增加,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外国使馆对此反映亦十分强烈,纷纷采取反急件措施。英国、西德等国使馆曾就我申办签证时间短的问题不断提出意见,要求外交部领事司通知有关单位按规定期限申办。有些国家使馆对我申办急件干脆采取不理睬的态度。

  此外,还发现有些单位和个人为急于取得签证,迳自通过各种渠道向外国使馆催办、催问签证;还有的竟查询有关受理申请单位办案的过程和程序,直接找外国使馆的签证官,甚至通过大使、参赞催问,对外影响很坏。
 
  经查,我委所属有些院校派人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也常有上述情况发生,有些单位的申请报告送达我委的时间离出国不到一个月,甚至不到十天。对这种情况,学校的承办单位不仅不把关,还派学者迳来我委催办。我局虽多次发文要求各校防止上述情况发生,但未引起有关单位重视,这种情况近来一直呈现增长趋势。
 
  今后,各校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港、澳访问,务请按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馆有关申办护照、签定的规定,给我委足够的审批和办理护照、签证的时间,并请各校严格把关,向有关同志讲明情况,避免人为急件,更不要派学者来京催办。如今后不按上述要求申请办理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港、澳访问的审批和护照、签证等,我委一般将不予办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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