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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企业单位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19:21  浏览:8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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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企业单位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国家建材局 等


水泥生产企业单位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1987年9月12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劳动人事部、财务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水泥生产企业活力,促进水泥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精神,在总结各地水泥生产企业试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总则
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职工的物质利益真正同企业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使水泥生产企业工资总额随产品销售量的多少和其它经济指标完成的好坏而上下浮动,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在确立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后,企业要认真落实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拉开档次,克服平均主义。
企业的工资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

二、试行条件和审批程序
试行水泥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的国营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产品适销对路、管理基础较好、规章制度健全、计量检验手段完善、领导班子较强、实行了厂长负责制、经济效益较好等条件。
试点企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包干的主要内容和基数的核定
(一)主要内容:
1.水泥生产企业的工资总额按核定的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单价)随水泥产品销售量进行浮动。
2.实现以下六个保证指标:
①保证完成国家生产计划;
②保证完成国家上调水泥计划;
③保证水泥质量;
④保证完成上缴利税计划;
⑤保证完成能耗计划;
⑥保证安全生产。
(二)基数的核定:
1.水泥产品销售量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水泥实际销售量为基数。上年实际销售量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应以前三年平均销售量酌情核定。
由于水泥品种、标号不同,在核定销售量基数和计算实际销售量时,均以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为准。其它品种、标号水泥按折算系数(见附表)折算为标准吨。
2.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等)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减上年度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和由于国家投资提高自动化、机械化程度相应减少人员的工资,增加按国家政策规定应增加的工资。
3.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除以核定的水泥销售基数即为单位工资含量(单价)。

四、增减人员工资的处理
试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原则上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在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减人员的工资处理如下:
(一)由于效率提高,定员内的富余人员组织起来另辟生产门路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行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这部分人员可按减人不减工资处理;对定员外的富余人员,减人时要核减工资总额。
(二)企业因将产品外包加工和扩散到其他企业生产而成建制或成批划出职工的,也要适当核减工资总基数。
(三)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需要增加的工资,经劳动、计划、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在年终结算时予以追加。
(四)改建、扩建项目在基建完成正式移交生产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增加定员,经劳动、计划、财政部门批准增加工资基数。与此同时,按核定生产能力相应增加水泥销售量基数。

五、各项保证指标的检查考核
为使水泥生产企业在试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后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严格考核各项保证指标。保证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适当扣减工资含量。产品质量和上缴税利指标应作为否定指标,当发生出厂水泥不合格的质量事故时,除不合格水泥不计算产量外,每吨不合格水泥扣减两倍的工资含量。企业上利锐计划指标没完成,要扣减新增工资的30%。水泥熟料标准煤耗和水泥综合电耗,每一项超过计划1%扣减工资含量0.2%;因工伤事故造成死亡,每发生一次扣减当月工资含量0.5--1%。

六、其它
(一)企业试行本办法,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比例计算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可以进入成本。同时,取消税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比例。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也以此办法的数据为依据核定工资总额基数。
(二)实行本办法的企业都要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以前年度滚存的奖励基金,不能计入成本,转入企业工资增长基金专项储存,做为企业工资和发放奖金的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工资随销售量提高而增加的部分,当年按月(季)累计预提,计入成本,年终结算,按月(季)累计预提数应按当月(季)累计的实际销售量计算,并留有余地,使用数不能大于预提数的80%,节余的工资额允放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歉。
(三)实行本办法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国发〖1985〗87号)缴纳工资调节税。
水泥标准吨折算系数
------------------------------------------------------
品 名 |标 号 |折算系数
--------------------|----------------|--------------
硅酸盐水泥 |625R |1.42
|625 |1.4
|525R |1.32
|525 |1.3
|425R |1.22
|425 |1.2
普通硅酸盐水泥|625R |1.22
|625 |1.2
|525R |1.12
|525 |1.1
|425R |1.02
|425 |1.
|325 |0.9
矿渣、粉煤灰、火山 |525R |0.92
灰硅酸盐水泥 |525 |0.9
|425R |0.82
矿渣、粉煤灰 |425 |0.8
火山灰硅酸盐水泥 |325 |0.7
|275 |0.65
普通大坝水泥 |525 |1.2
|425 |1.1
矿渣大坝水泥 |425 |1.
------------------------------------------------------
水泥标准吨折算系数
------------------------------------------------------
品 名 | 标 号 |折算系数
------------------------|------------|--------------
| 325 | 0.9
铝酸盐自应力水泥 | | 1.6
快硬硅酸盐水泥 | 425 | 1.4
| 325 | 1.35
| 325 | 1.3
抗硫酸水泥 | 425 | 1.25
| 325 | 1.15
高铝水泥 | 525 | 1.8
| 425 | 1.7
膨胀水泥 | | 1.5
油井水泥 | 75℃ | 1.3
| 85℃ | 1.4
| 95℃ | 1.5
|G级高抗硫 | 1.7
|G级中抗硫 | 1.6
| A级 | 1.5
| H级 | 1.5
出口五羊牌水泥 | 525 | 1.35
白色硅酸盐水泥 | 一级 | 2.0
| 二级 | 1.9
| 三级 | 1.8
| 四级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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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DD28型电能表不属于违法计量器具的意见的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DD28型电能表不属于违法计量器具的意见的函

技监局量函〔199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最近,浙江省技术监督局以技监量发〔1997〕114号文询问我局关于DD28型电能表是否属违法的计量器具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答复:

1.关于DD28型电能表是否属违法制造的计量器具的问题,我局认为电能表的生产企业如果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许,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标准,就属于合法生产,要允许销售,不能查处。因此,我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公室在1992年曾发文,转发了广东省技术监督局不宜查处DD28电能表的文件,现在仍按此意见办理。

2.目前,仍有一些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产品进行罚没查处。为此,我局计量司与政法宣教司再次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仍按计量司1992年转发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的文件办理,对DD28型电能表不宜查处。如果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则应按有关文件依法查处。

今后,各地再发生此类查处事宜,均按此意见办理。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年4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2003年4月14日 财会〔2003〕1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字〔1998〕14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股份有限公司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企业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此项准则的企业在编制2003年年报时,对比较会计报表所属期间涉及现金股利分配(或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事项应追溯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3.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做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2)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4. 企业应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
5.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应作为非调整事项。
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发行股票和债券;
(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3)对外巨额举债;
(4)对外巨额投资;
(5)发生巨额亏损;
(6)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7)外汇汇率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8)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9)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0)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
(1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
(12)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 企业应就非调整事项,披露其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说明理由。
股利
7.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下同),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
(1)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2)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持续经营
8.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
(2)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
(3)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附则
9.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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