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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送人收养,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孙女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50:48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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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送人收养,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孙女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送人收养,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孙女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0号《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他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丁杏瑞(丈夫已故)有一子二女,其子周吉芳和张兰于1986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周吉芳病故。1987年2月张兰生一女,委托护士将女婴送给王明星、陈德芳夫妇(无子女)抚养。丁得知后,要张兰将孙女领回由她抚养,被拒绝。为此,丁杏瑞诉讼到人民法院。
经研究,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即根据该案具体情况,从更有利于儿童的利益和健康成长考虑,张兰将其女儿送给王明星夫妇抚养是法律所允许的,可予维持。在审理中,要尽力做好说服工作,争取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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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自从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来,有些地区和部门对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的规定反映较多,指出它与《刑法》第三十四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规定不够平衡,需要研究解决。对
此,我们向国务院作了请示报告。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受留用察看处分职工的经济待遇问题,按下述意见办理,即:在留用察看期间,由企业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是否需要重新评定工资
,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在本通知下达以前,正在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的经济待遇是否变动,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对确定要提高待遇的,过去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1984年11月7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金建设星级酒店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金建设星级酒店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鼓励社会资金建设星级酒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一日

鼓励社会资金建设星级酒店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接待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第三产业发展,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要求,改善投资环境,塑造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对市外资金和本市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项目予以鼓励扶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投资改造、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四星级及以上标准,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客房160间(套)以上的,并于2004年内开工建设、2005年底前投入使用的前5个酒店项目,可按本办法享受扶持政策。
四星级及以上标准按照GB/T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划分及评定》的具体规定执行,并经有关部门验收。
二、市内外投资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缴齐土地出让金后,建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酒店项目,扶持办法为:
1.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征后返),并给予适当政府资金扶持,以上两项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宗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的30%。
2.在办理建设手续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履约合同,市财政将政府扶持资金的60%拨付给投资者。
3.工程按期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局、贸易办等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市财政再将其余部分予以全部拨付。
三、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存量土地上改造、建设达到本办法要求的酒店项目,扶持办法为:
1.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征后返)。
2.在办理建设手续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履约合同,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由市财政返还其6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工程按期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局、贸易办等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由市财政将其余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返还。
四、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如建设项目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或没有在2005年底前投入使用,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已享受的要全部追回。
五、在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东港区高新技术科技园投资建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酒店项目,按市、区土地政府收益比例给予扶持。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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