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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9:52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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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闽政文〔2009〕60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在全市范围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或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较原有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并已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含软件产品)。

  第三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审一次。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院所负责人和行业专家担任评委会委员。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和奖励工作日常事务。评审办建立专家库,并依申报项目形成年度专家组负责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

  第四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审条件为:

  (一)凡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质量性能稳定可靠,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在通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内,均可申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

  (二)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范围:

  1.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2.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化妆品、家具等日用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4.已获得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产品。

  (三)特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经授权的发明专利;产品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800万元以上;能创造市场需求或带动产业技术跨越式提升,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

  (四)一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年创利税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

  (五)二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六)三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明显改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第五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定的获奖产品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向获奖人员(每项不超过5位)颁发奖励证书。

  第六条 对获得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企业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30%奖金用于奖励获奖人员。获奖企业应根据获奖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

  第七条 获奖企业应将获奖情况记入获奖新产品获奖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

  (二)《厦门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副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厦门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只提供标准名称及其编号;

  (五)检测报告:必须是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检验结果报告; 

  (六)用户意见:提供2份以上主要用户意见;

  (七)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

  (八)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税收证明,以及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企业上年财务审计报告和新产品全年销售收入明细表(包括新产品销售数量、单价、成本、利润);

  (九)与产品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审办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布年度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指南。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由市评审办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同放弃申报。

第四章 评审及发布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市评审办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上报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符合评审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市评审办按申报新产品所属行业、领域组织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主要就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出具评审意见。

  (一)评审方式

  评审组由若干名技术专家及经济专家组成(根据各行业、领域评审组实际评审新产品数量酌定),每项新产品至少由1位主审专家、1位副审专家和1位经济专家共同评审。评审组在审核新产品申报材料并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二)专家组织

  评审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2.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3.技术专家对所属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权威性;

  4.经济专家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发展及其经济、市场等状况有较深的了解;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经济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

  (三)评审纪律

  评审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根据项目资料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初审。评审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建议,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评委会审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评委会委员会议,对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前期评审情况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当年优秀新产品奖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评委会评定的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获奖产品,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异议及投诉。

  第十六条 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行文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对公示有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会同关部门就异议内容进行复审,经复审确认异议不成立后再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后,向获奖企业及其主要获奖人员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在评选地方优质产品、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时,应从获奖优秀新产品中优先推荐,政府采购和重点工程建设应优先使用获奖新产品。

  第十八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企业不得再以此奖项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颁布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厦府办〔2007〕162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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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吕梁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和政策性的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保障、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困难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遵照本办法实行申请、轮候、审查、公示和核准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指导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和规划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根据政府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报住房保障领导组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和用地规划由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按照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制定。

第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房地产部门牵头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法人(或议定非营利性住房保障建设单位承建)。中标人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书限定开发建设的单套面积、套型比例,廉租房配建比例和物业、商业配建比例。项目负责人持中标通知书和项目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按基建程序到发展改革、建设、国土部门办理计划下达、规划、用地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政府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应当按照有关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予以公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房销(预)售办理销(预)售许可证:未办理销(预)售审批的,一律不得销(预)售或以定金等形式变相销(预)售。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规划区城镇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住房保障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建立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各居委会、单位、街道办应建立本区域、本单位应保障户的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预(销)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销)售公告。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1、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住房保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户口簿、身份证;3.住房情况证明;4.年收入证明;5.婚姻状况证明。

2、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予以退回。

3、审查。社区居委会、单位、街道办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结束后应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调查确认初审无误的应由领导和责任人签字盖章书面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进行复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初审和复审工作。

(二)入围排序。经复审无异议后,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本次销售房屋数量与本次申请购房人申请顺序、住房困难程度按适当比例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入围申请人名单应在媒体上公告。

(三)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开选房方案并报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选房顺序应当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应当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将结果予以公告。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向住房保障机构领取《准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买手续。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产权和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中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并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第二十三条 凡按本规定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不达5年确需出售的经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政府按当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回购。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税费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办法由住房保障领导组另行制定。

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交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本规定下发前已购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的产权交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五章 集资建房



第二十六条 严格禁止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禁止任何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二十七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剩余住房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所建房屋必须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集资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所列开发成本1-5项规定的成本价出售,不得提取利润。销售价格和管理费的提取必须上报住房保障管理领导组和物价部门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地产和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公开预(销)售的;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集资建房企业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住房的,由房地产、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建设项目未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的;

(三)擅自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缴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拒不返回所购房屋,又不补交差价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五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组织制定具体实施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各县(市)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现将《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重大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键一年。今年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宣传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改进和加强税务系统党的建设,落实税务基层建设纲要,大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引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一、扎实抓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一)认真做好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整改阶段各项工作。根据中央安排,税务系统第一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已基本结束。各省(区、市)税务机关领导班子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在税制改革、纳税服务、科学管理、廉政建设、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束后,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做好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并向总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认真组织指导第二批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按照中央部署,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税务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在第二批展开。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抓住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确保达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要通过科学应对金融危机压力、圆满完成今年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来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各级税务机关的指导检查,督促抓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全面完成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任务,并统筹抓好学习实践和其他各项工作,以学习实践活动推动当前各项工作,在推动当前各项工作中深化学习实践活动。

  二、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加强税务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要依据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税务系统逐步推进各类改革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税务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着力解决税务干部职工中出现的各种现实思想问题。要从释疑解惑、调适心里、理顺情绪、振奋精神入手,采取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方法,大力宣讲改革开放大好形势,弘扬税务系统优良传统作风,学习身边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在税务干部职工中培养和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政治、思想保证。今年税务总局将修改完善《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推进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

  (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建设。要持续深入组织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从税务干部职工的关注点和兴奋点入手,通过专题研讨、主题演讲、参观访问、文化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30年成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共同理想,动员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投身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要持续深入推进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通过宣传先进典型事迹、评选道德模范、完善奖惩机制,树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典范,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北京奥运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在税务系统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道德追求。

  (五)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今年税务总局主要组织开展3类评比表彰工作:一是向团中央推荐表彰“中国优秀青年卫士”。二是“三八”节前夕向全国妇联推荐表彰一批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年底与全国妇联联合开展“巾帼建功”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一批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三是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先进集体200个。此外,税务总局将配合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开展全国道德模范、文明行业、行风评议等评比表彰活动。

  (六)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的创新实践。以“做时代新女性,创税收新业绩”为主题,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的开展。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服务税收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一系列适合女干部特点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优质办税服务等活动,鼓励税务系统广大女干部爱岗敬业、刻苦学习、不断进取,争创一流税收工作业绩,争当税收事业和谐发展的先锋。同时组织广大女干部积极投身建设文明城市、学习道德模范、创建“五好家庭”、构建和谐机关和文明社区等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以实际行动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在税务系统深入持续开展。

  (七)积极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以迎接上海世博会为契机,今年全国将围绕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等方面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世博会主办城市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工作,积极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加强税法宣传,提高服务水平,提供纳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努力改善征纳环境。同时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活动,大力普及文明礼仪知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树立文明新风。税务总局将组织部分税务机关参与“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全国文明礼仪知识竞赛。

  (八)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年初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国税函〔2009〕71号),就税务系统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队伍组建、活动内容、活动原则、保障措施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依据创建文明单位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发挥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

  (九)做好税务系统先进典型的发现、总结、宣传工作,研究税务系统先进典型激励方案。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各项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培养和发现具有行业特点、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加大对先进典型人物的宣传学习力度,大力倡导学习、尊重、争当先进的价值导向,在全国税务系统形成学习、崇尚先进典型的浓郁氛围。同时积极为先进典型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继续组织先进模范人物疗养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在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用实实在在的举措激励表彰先进、教育引导群众。

  (十)落实《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奖励文件,依照规定的奖励条件、种类、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奖励工作对税务干部职工的激励作用。

  (十一)积极推进税务文化建设。2009年税务系统要掀起税务文化建设的新高潮。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大力弘扬税务精神,展示税务形象,宣传税收事业发展愿景,激发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为国聚财、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结合税收实际工作和地域特色,不断丰富和拓展税务文化的内涵,不断创新和充实税务文化的形式和内容。要广泛动员和吸引税务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税务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税务文化建设活动,打造独具特色的税务文化品牌。要把税务文化融入税收改革、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廉政建设等税收各项工作中去,形成整体联动、百花齐放、繁荣健康的税务文化建设新局面,促进税务文化建设和税收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扎实推进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认真组织好党员干部理论学习。通过上党课、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讲座、读书活动、主题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坚持不懈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引导党员干部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一步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今年春季,税务总局将在总局党校举办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副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进修班。

  (十三)扎实推进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转变作风,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推动各级干部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好群众工作,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宣传教育,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十四)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工作规划,把具体的工作要求落实到依法治税、税制改革、税收管理、纳税服务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税收工作部署中去。把加强教育与严格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畅通民主管理渠道,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坚持惩防并举,筑牢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完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税务人员廉洁从政和违纪行为惩处等制度,健全预防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大预防的工作格局。以优质服务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坚决防止在税收执法中损害纳税人利益,继续治理各类不正之风,牢固树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重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结合税收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腐败风险。

  (十五)扎实推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抓好《2009-2013年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情况,抓好党员学习培训,重视实践锻炼,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总结党员教育的成功经验,促进党员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大力推进党员服务网络建设,广泛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点、党员承诺、结对帮扶等活动,在联系和服务群众中保持和发展共产党员先进性。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要求,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自身建设

  (十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今年税务系统省以下税务机关将进行机构改革,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及职责明确后,要抓紧建立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规则、办事程序、会议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尽快实现工作的规范运行。要加强基本资料、基本数据的保管,组织好相关培训,尽快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强化工作人员的党性意识、品行意识、团结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严格管理、团结和谐、廉洁奉公的良好风气,努力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建设成为率先垂范、善于领导、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集体。税务总局人事司将在今年适当时间检查了解省以下税务机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部门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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