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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9:30:34  浏览:8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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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绥化市农村“一村一泵一队”
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义务消防队建设, 有效提升农村火灾防控工作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91号)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实行“谁出资、 谁受益, 谁使用、 谁管理”的原则。在本行政村的领导下, 负责本村范围内防火、 灭火、 消防宣传等消防工作, 并协助周边行政村的火灾扑救工作。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县(市、 区)消防部门、 当地乡(镇)政府、 公安派出所和村委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村义务消防队。
第二章 建 队  
第四条 全市各行政村都应积极组建农村义务消防队, 建队后要报当地乡(镇)政府、 公安派出所和县(市、 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将农村义务消防队人员姓名、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告全体村民周知。
第五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应按规定配备移动式水罐车(载水量不得少于2吨)、 水桶、 铁锹、 二尺子等简单的灭火工具和手抬机动泵, 并设有值班和放置车辆器材的固定场所,保证消防水源充足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完备。
第六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以村(组)为单位, 队长由治保主任或民兵连长担任, 队员由民兵骨干分子或青壮年劳力组成, 每队队员不少于10人。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在乡(镇)、 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灭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的道路、 水源及其他消防设施情况, 并经常进行检查, 做好登记。
(二)确定重点防火区域, 熟悉掌握基本情况, 并进行实地演练。
(三)及时参与扑救本行政村内的各类火灾。
(四)在当地乡(镇)政府、 公安派出所的统一调度下, 协助扑救其他行政村火灾。
(五)在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到达前, 负责组织指挥火场物资抢救、 人员疏散以及初期火灾扑救等项工作;根据火势发展情况, 适时向当地派出所通报情况;当灭火战斗结束后, 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汇报火灾情况。
(六)当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达到火场后, 向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指挥员汇报火场情况, 根据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指挥员的命令, 进行灭火工作。
第八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应有统一的通信联络方式, 并做到发生火灾后, 立即携带灭火工具和手抬机动泵赶赴火场参加灭火, 五级以上大风天义务消防队员要集中待命。
第九条 义务消防队应确定专人负责对所有灭火工具和手台机动泵进行维护、 管理、 保养, 保证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农村义务消防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所属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的调度、 指挥, 积极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第四章 经费与补偿
第十一条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 在手抬机动泵维修、 保养和各类灭火工具补充购置等基本费用上予以保障, 并为所辖乡(镇)的义务消防队人员统一购买意外伤亡保险, 发放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此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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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人字[2006]17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和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教育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基层建设的意见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队、站)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单位,是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基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步伐,充分发挥基层在加强监管执法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基层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依法监管,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维护公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搞好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基层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是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只有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工作基础,才能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基层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在更高的起点上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发展。

(二)加强基层建设,是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的迫切需要。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集中反映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需要,指明了建设现代工商的必由之路。要实现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的目标任务,就必须大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层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三)加强基层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1997年和1999年两次召开全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全系统基层建设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各地坚持把基层建设作为事关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来抓,采取有力举措推进基层建设,基层面貌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市场监管基础明显增强,队伍能力素质明显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形象明显改善。但是,基层建设还不平衡,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主要是:有些领导干部抓基层建设不够得力,工作浮在表面;有些基层单位职能发挥不够到位,监管效能有待提高;执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规范化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基层执法资源需要继续整合,信息化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基层复合型人才严重短缺,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能力难以较快提高,严重制约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发展。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基层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不懈地加倍努力,把基层建设工作推上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目标任务,以提高基层监管执法能力为重点,以提高教育培训实效为基础,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途径,全面加强基层能力素质建设、监管效能建设、行为规范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和工商形象建设,为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五)工作原则。基层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职能到位为中心;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协调,以提高能力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重点;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以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基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充分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不断推进改革创新为动力;必须坚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完善工作举措、形成整体合力为保证。

(六)主要目标任务。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使基层建设整体水平切实提高。执法资源进一步整合,工商所人员占县级工商局全体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每个工商所70%以上人员具备执法办案能力;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明显改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的科技含量明显增强;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先进的工商文化深入人心。

三、科学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七)整合基层执法资源。根据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坚持以经济区域设所的原则,继续调整工商所的布局。按照小局大所、精局强所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加强工商所的人员配备。除边远地区外,原则上每个工商所不少于10人。合理规范工商所的内部职能分工。进一步规范县级工商局机关的内设机构,打破上下对口的机构设置模式,建立统一高效、运转灵活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制,实现县级工商局机关与工商所上下联动,提高整体合力。

(八)强化工商所职责权限。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加大对工商所的授权,强化工商所属地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职能。凡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下放给工商所的职权应落实到位。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可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办理一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和企业年检。对超出工商所执法权限的,可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委托授权,以委托单位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委托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法自行决定。县级以上工商局要加强对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九)深化监管制度、机制和方式改革。继续完善辖区经济户口动态管理,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推行辖区网格化管理,规范动态监管巡查。构建工商所综合监管网络,构筑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工商所应定期与县级工商局核对辖区内企业经济户口,并通过局域网与县级以上工商局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巡查监管、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商品准入制度、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等监管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充分发挥基层在提高监管效能中的积极作用。要结合各地实际,继续探索和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市场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方式。

(十)加强服务效能建设。要在大力强化市场监管职能,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的同时,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积极主动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努力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市场主体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统一,市场监管与服务的统一,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建立经常性的请示汇报和情况沟通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与各方面协调配合的能力。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

(十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建立基层工作人员学法制度,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工商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严禁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执法权,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决纠正畸轻畸重、办人情案的现象。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全面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发照工作,切实做到行政许可的范围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期限严格、结果透明、责任落实。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实现执收执罚制度化。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收费、随意罚款、搭车收费、代收代扣等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十三)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加强对“六项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大力推行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办)责任制度。实行工商所法制员制度。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队伍能力素质

(十四)加强工商所长队伍建设。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把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风正派、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工商所长岗位上来。加强工商所长队伍的年轻化建设,积极培养选拔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进入工商所长队伍。加强工商所长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工商所长履行职责的能力、应对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能力。加强对工商所长的考核和监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注重对优秀工商所长的培养和使用,县级工商局领导干部一般应从优秀工商所长中选拔。加强工商所长的交流轮岗。

(十五)培养复合型基层监管执法人才。落实全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围绕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加强现有人才队伍的开发使用,着力培养一大批能够执行方针政策、掌握执法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复合型人才队伍。在编制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考试录用,优先为基层补充急需的专业人才,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以法律培训为重点,以执法需求为导向,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基层执法干部每年累计脱产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2天。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技能比武、跟班学习等活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网上培训和远程教学。全面推行分岗位、分级别的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有组织的自学和读书活动,建设学习型工商所。

(十六)完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机制。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不断推进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要在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基层人才选拔机制、培养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全面推行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创新基层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岗位目标和工作责任相挂钩的奖惩制度。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绩效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管理体系,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设置和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相应提高工商所和艰苦地区工作人员的待遇,原则上使工商所人员待遇优于县级工商局机关。

六、巩固基层规范化建设成果,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

(十七)完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坚持循序渐进、适度适用的原则,继续加大投入,科学制定方案,严格各项建设程序,完成基层硬件建设任务,确保基层都有与监管执法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基本办公设备,有保密、防盗设施和消防器材。加强执法车辆、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通讯联络设备、快速检测设备等执法保障设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农村工商所建设,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十八)加强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加快信息网络建设,继续大力推进以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建设,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和安全支撑平台建设,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12315行政执法网络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用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工商局和工商所四级联网,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进一步加大信息技术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商标专用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直销规范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等监管执法领域的运用。积极构建政务工作网络平台,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拓展信息化建设的领域,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程序严密、流程规范等优势,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在加强执法监督、财务管理、教育培训等领域的运用。

(十九)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积极导入科学、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提高基层精细化管理水平。以规范工作程序、工作行为、工作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基层工作规范,严格抓好制度的落实,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加强着装管理,统一工作标识,注意举止仪表,树立工商新形象。规范基层办公环境,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建设文明办公区。规范窗口建设标准,配备各类便民设施,形成整洁优雅的办事环境。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局务公开、所务公开,打造“阳光工商”。优化办事程序,落实首办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

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二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抓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从政治上把握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工作,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建立健全基层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做到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

(二十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抓好具体实施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落实。深入开展执法为民教育,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和示范教育,努力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围绕基层工作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完善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加强政风建设,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参加行风评议。加强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二十二)加强工商文化建设。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建设科学、健康、开放的工商文化。把树立“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体现部门特色,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体现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共同的精神追求。弘扬公务员精神,积极开展评选表彰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和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不断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的感染力和凝聚力。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基层建设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十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领导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基层建设工作列入党组(委)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建设的组织、计划、协调、检查和指导。总局和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制定基层建设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基层工商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把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加强人事(基层)教育工作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基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人事(基层)教育主管部门牵头抓总,各主要业务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四)转变作风,面向基层。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基层制度。领导机关布置任务、安排工作,要有强烈的基层意识和群众观念,要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要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好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要把条件相对困难的基层单位作为基层建设工作的重点,给予更多的关心,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二十五)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基层建设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必须统筹规划,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一年一个重点、一年一个主题。要从基层监管执法的基础环节和基本需要抓起,从影响执法效能和执法行为的问题入手,持之以恒地推进工作。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创造性地落实好基层建设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十六)典型引路,不断创新。各级领导机关要选好用好基层建设工作载体,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培养、树立、宣传和奖励,关心爱护先进典型。加强对争先创优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先进典型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加强工作研讨和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基层建设工作规律的认识,提出加强基层建设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全面完成基层建设的各项任务。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单位,部内各司(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最近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若干规定》(中组发〔1995〕3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部机关及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交通部机关各司(局)职责规定,干部培训工作的分工是:人劳司负责交通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及部管干部、后备干部的岗位培训;交通厅长及地市交通局长岗位培训和部属单位处以上干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培训;跨世纪拨尖人才的培训。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行政干部的培训分别由各业务对口的主管司(局)负责。部教育司负责干部的学历教育、学历证书教育并协调管理各司(局)委托部直属院校举办的培训班。
部机关各司(局)对干部培训工作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任务、参与审定培训教材,负责证书的验印。
二、干部培训要坚持政事分开。部内各司(局)一般不直接举办培训班。各司(局)提出的干部培训计划应委托交通系统大中专院校组织实施,特殊需要的也可以委托经部教育司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三、干部培训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部内各司(局)在交通系统内计划培训的对象应是部管干部和直属单位及地方交通系统处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岗位的少量一般干部。
四、交通系统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赴国(境)外培训班,统一由部人劳司归口管理。
五、受部内各司(局)委托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应坚持节俭的原则,凡部下达分配名额、组织抽调的干部培训班,由主办的司(局)给予办班经费补贴;其它干部培训班要坚持自愿原则,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当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为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部教育司负责编制部办干部培训班的年度计划。部内各司(局)于上年12月底前提出办班计划。内容包括:承办院校(单位)、办班地点,办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收费标准等。经部审批后在当年1月底前下达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培训班,各单位可不选派人员参加培训。特殊应急需要举办的业务干部培训班由有关业务司(局)经商教育司同意后另发通知。
七、部属院校是交通系统对专业技术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基地。为了使交通系统各单位了解院校的办班信息,部教育司负责编制部属院校面向全系统招生的干部培训年度计划。各院校申报年度计划的程序、时间与部内各司(局)报计划的要求相同。为检查、总结部办班的工作情况,部属有关院校须将举办的干部培训班的工作总结于每年年底报部教育司。
八、部属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举办培训班或抽调人员参加培训,须事先做出计划,经教育司审批后方可办班。申报程序、时间与部属院校相同。
请各地各单位根据五部委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干部培训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中组发〔1995〕3号文联号发布)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规模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对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保障干部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对举办干部培训班的管理
1.坚持政事分开,党委和政府机关一般不直接举办培训班,干部培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规划和提出培训任务,检查、督促、指导培训规划和培训任务的落实。办班的具体教学组织工作,一般应由经过批准的培训机构承担。
2.建立举办干部培训班的申报审批制度。凡举办干部培训班,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办班机构向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列入计划后,方可举办。审批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教学计划、办班地点、经费来源、收费数额等。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抽调地方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组通字〔199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举办国家公务员培训班,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6号)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5.举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抽调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培训,必须提前做出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6.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学历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
7.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赴国(境)外培训班,统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安排的赴国(境)外培训,均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国(境)培训。
8.社会团体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举办以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培训班,还应由其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按上述3至7条规定,向有关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9.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的评估、审查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办班质量的督查。对质量不高的要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停办。
二、关于收费管理
10.凡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分配名额,组织抽调的干部培训班,必须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准摊派和转嫁负担。
11.其他冠以干部培训班名义的非指令性班次,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确需收费的要按当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办班应坚持节俭的原则,杜绝不正之风。不得采取给予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源,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铺张浪费,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和高消费活动,不得向学员发放高档消费品、纪念品。
13.外请教员酬金和培训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教员所得酬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支付酬金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干部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收费标准要公开,收费收入要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使用和管理;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审查。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部门和办学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三、关于对颁发证书的管理
15.建立干部院校和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制度。凡承担干部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院校和培训机构,须报请中央、国家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备案。
16.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应逐步实行培训与发证分开的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干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干部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制定资格标准,组织资格考核,颁发和管理资格证书。
17.严格干部院校和培训机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发放的复验与检查,不得擅自发放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在招生简章中写明发放具有相同效力的证书。
18.严格干部院校和各类办学机构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查,保证教学质量。
19.各级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干部培训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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