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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5:02:02  浏览:9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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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发〔2008〕2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省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省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党组会议由省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省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省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省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省长列席会议。
  省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四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征求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省长核批后,由省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省长审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法规草案、规章和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
  四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省长核批后,由省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省长审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讨论研究省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决定和部署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省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
  四十二、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省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三、省政府业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省政府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确定。省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省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四、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及相关文字材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或省长主持召开的业务会议,向省长请假;其他会议组成人员或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四十六、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应由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九、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决定,向国务院报送的请示、报告,向省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五十、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及有关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省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省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七、省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
  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应事先向主管副省长报告并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五十九、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受国务院工作部门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六十一、省政府办公厅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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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

1、烟叶。税率为20%。
2、毛茶。税率为8%。
3、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4、果品。税率为8%。
5、原木、原竹。税率为8%。
6、水产品。税率为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8、天然橡胶。税率为5%。
9、食用菌。税率为8%。
10、贵重食品。税率为12%。
1l、花卉。税率为8%。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税品目的税率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四、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

1996年5月31日,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务院确定的百户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目标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试点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目标要求》,制定实现《目标要求》的具体措施,注重取得实效,把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国务院确定的百户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 行)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百户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了使各试点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框架,在切实按照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推进各项改革的前提下,对1997年底前的试点工作提出以下阶段性目标要求:
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治理结构规范
1、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1)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机构明确,国有资产及其他各类出资者产权代表到位,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2)企业财产的各类出资者,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拥有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出资者投资及借贷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3)逐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非银行债权转股权、“拨改贷”转增国家资本金、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招商引资等多种途径,逐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2、确立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
(1)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2)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主要是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行使决定权。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据《公司法》享有部分股东会职权。
3、明确董事会资产经营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作为股东会受托人的资产经营权限、法律和经济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要与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机构以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形式明确资产经营责任。
(3)资产经营责任书应明确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指标、考核奖惩办法及违约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4、明确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1)确立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体制。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政府行政机构或股东会不考核、任免经理。
(2)经理在依照《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情况下,拥有足够的指挥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力。
(3)董事长一般不兼任经理。
(4)董事长暂时兼任经理的,具有明确的履行不同岗位职责的管理办法,做到岗位职责明确。
5、依法成立监事会并履行监督职责。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成立,其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成立,其成员由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派出。对董事长暂时兼任经理的,要特别注意发挥好监事会的制衡作用。
(3)监事会对股东会或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负责。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
6、维护《公司章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2)《公司章程》条款全面,科学合理。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条款规定明确具体,权责分明,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
(3)公司严格依据《公司章程》运行,运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严格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7、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1)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2)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交叉任职。
(3)董事会拟聘任的公司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或经理提名,公司党组织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分别由董事会或经理任免。
8、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1)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职代会或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
(2)职代会的职权和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职权相互衔接。
(3)依据《劳动法》,公司董事会或其指定的代表可与工会代表签订集体合同。
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职责分开
9、明确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机构。
(1)政府通过确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机构和对试点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主要是考核、任免、奖惩作为国有产权代表的董事,制定和考核企业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指标。
(2)除确定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机构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不再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3)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暂时代行企业中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具有明确的分别行使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管理办法。
10、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
(1)各级政府要根据深化企业改革的客观需要,不断增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区服务管理等职能。
(2)各级政府接收试点企业所承担政府职能的措施明确,妥善处理有关经费、资产、人员等相关问题。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劳动力市场,推行再就业工程。逐步实现离退休和失业待业职工的社会化管理,为试点企业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分离、富余人员进入社会创造条件。
11、加强政府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
(1)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服务,试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在国家政策、法规之外,政府减少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
(2)通过政策引导、典型引路、科学评价和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强企业管理。
(3)通过监察、审计和对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12、企业依法成为市场竞争主体。
(1)改制后的公司不再对应行政级别,不再具有或承担政府的行政职能。
(2)考核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套用行政级别。
(3)公司依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三、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13、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1)企业对富余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分流方案和程序。
(2)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的积极性,实行多渠道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就业相结合。
(3)试点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分流富余人员数量占企业富余职工总数的50%以上。做到部分富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分流。
14、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1)企业有对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当地政府的具体目标和实施办法。
(2)具备移交条件的企业,对移交学校资产、经费、人员待遇等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开始办理或正在办理移交手续。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由企业和当地政府共同制订分离的时限和办法。
(3)企业自办的卫生机构,具备条件的实行成建制移交,妥善处理经费、资产、人员等具体问题。对企业兴办的其他后勤服务单位,实行“先分后离”、独立核算、自主管理、面向社会等办法,并提出分离的时限和措施。
(4)对离退休职工实现社会化管理。
15、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使资产负债结构趋向合理水平。
(1)企业通过增提折旧、盘活资金,加强资金管理,降低成本等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企业的资金运营状况。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并已兑现。
(3)按有关政策规定,将“拨改贷”形成的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
(4)积极探索从机制上解决企业历史债务问题的途径和措施。
四、坚持“三改一加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16、科学重组,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1)企业按照改组方案,调整和设置公司管理机构和职能,做到人员精干,机构科学,管理高效。
(2)实现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分离。
(3)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依据产权关系确立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责权利关系。母公司主要通过在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中的代表行使决策权和管理权。
(4)依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实现母公司、母子公司及子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5)企业可根据经营战略需要在不同层次上形成投资决策中心、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
17、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进技术进步。
(1)企业根据改组改制和发展需要,制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九五”技术进步目标和技术改造规划。
(2)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
(3)建立技术创新体系。不断用先进技术对现有企业技术、装备、工艺材料等进行系列开发和改造,初步实现“挖潜、改造、积累,再挖潜、再改造、再积累”的良性循环。
18、实行科学管理。
(1)全面实施《“九五”企业管理纲要(试行)》。
(2)学习邯钢经验,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实行模拟市场价格、目标成本分解、严格考核奖惩等财务管理手段。积极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健全包括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在内的标准化体系;严格定额管理,加强营销、计划、设备、物资等专业管理制度,实现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3)全面施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加强来自所有者的财务监督,董事会制定财务预、决算,股东会批准财务预、决算,监事会负责公司的财务检查。公司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后,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4)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政治业务素质,逐步建立企业人才培训、开发机制。
19、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1)取消企业管理人员的干部身份,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
(2)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其他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劳动就业供求变化,由企业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实现个人收入货币化。
(4)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由董事会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包括年薪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奖励;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或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机构决定。
五、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0、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探索与实践,各试点企业的资本保值增值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管理能力和发展能力比试点前有所提高。企业的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产品销售率、实现利税、净资产收益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等指标逐年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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