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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01:46  浏览:8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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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2年8月26日)

教社政〔2002〕9号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结合近一时期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格局日趋多样化。不同学校学生集中住宿,教学、生活管理相对分离等情况,使学生公寓的教育功能越来越突出,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加大,学生公寓成为学校安全事故的多发地段并成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增进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重视并切实担负起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的领导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全力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各高校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包括学生公寓在内的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负总责,要有相当时间和精力抓安全保卫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督促检查。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同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要将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制定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要不断研究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坚持以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长效安全防范机制。
  要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公寓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高校后勤或物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公寓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大学生在住宿、用水、用电、饮食、防火、防盗等方面都有章可循;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建立值班制度和门卫制度,开通二十四小时固定值班电话;特别是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拟兴建的学生公寓,在设计施工时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对由社会投资兴建的大学城,各拟进驻高校在签约前要认真查看公寓楼的安全设施,如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提出改进意见;对已经进驻的,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设施和设备存在故障或隐患,应立即通知物业部门检修。对学生公寓要定期进行安全达标检查,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电线、电缆等设施陈旧老化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对于火灾隐患严重的学生宿舍,要加大改造力度,同时要加强管理,特别是注意杜绝私拉乱接电话线、电源线和电脑线,以及违章用电、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规使用各种电器造成线路超负荷的现象。
  高校后勤或物业管理部门要不断改善学生公寓和社区的安全设施。学生社区内要设立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装置,建立报警点。学生公寓内要设立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火灾发生。要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每年都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学生公寓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情况的检查监督,各高校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强检查监督。

  三、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

高校在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中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和政治优势,结合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特点,密切同学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学生的动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教育,指导和督促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生社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秩序。要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00〕21号)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选派一定比例的优秀政工干部和政治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要进一步落实党团组织进公寓。既可以在现有校、系(学院)、年级、班学生党团组织体系的基础上,以寝室为单位建立学生党团小组;也可以根据公寓规模的大小,以1 幢或几幢公寓为单位建立学生临时党团支部。要提高学生德育考评的科学性、实效性,把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要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的自我管理组织,注意发挥这些组织在公寓安全工作中的作用,把学生公寓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在每个学生寝室设寝室长的基础上,每层设层长,每幢楼设楼长。楼、层长及时向学校和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协助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排解矛盾。要探索以学生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方式和途径,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要加强安全教育与宣传,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各高校要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学校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要善于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演讲会、报告会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橱窗、板报等载体,将学生公寓安全问题列入重要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仅要抓好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而且要抓好基本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切实增进宣传教育的实效。当前学校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加强学生的消防安全、饮食安全和校区之间往返的交通安全。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同时,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都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处罚。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治安人员的法制与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物业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强化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学生公寓安全

  在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对学生公寓的管理,特别是对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和安全管理,要始终作为高校教育和管理的一项主要职责,不能有丝毫忽视和松懈,不能推向社会,不能留下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空白点。学校和物业管理部门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明确职责。各高校要做到组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主要由高校负责,学生公寓安全设施的安装及维护主要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部门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成立专职队伍,切实担负起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本着对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改善学生公寓的服务和管理。要把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工作重点,特别是严格日常管理,努力做到值班门卫到位、巡逻执勤到位、检查整改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由几所高校共同使用的学生公寓,应由各高校分别派人组成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协调学校、业主、物业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落实安全责任。
  当前,各高校、物业管理部门都要重视学生公寓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要把握后勤社会化条件下学校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抓住苗头,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作。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经常互通信息,认真分析、排查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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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8〕184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减少生活垃圾二次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品位,深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是指市城区内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含商业垃圾,不含建筑装修垃圾,以下同)装入专用垃圾袋,放在指定的收集点,由环卫部门定时定点收集、运输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市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各类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及暂住人员。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袋装化工作的实施,督促搞好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服务,负责辖区内主要公共场所生活垃圾袋装化的日常管理工作;船山区政府、开发区、河东新区、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垃圾袋装化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楼道垃圾窗的封闭和社区、小区、辖区内单位垃圾容器、专用垃圾袋的设置,负责本辖区内垃圾袋装化日常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街面无乱堆、乱倒、乱放的生活垃圾;对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物业公司、经营场所、集贸市场未按规定设置垃圾容器和专用垃圾袋,乱倾乱倒生活垃圾的,市城管执法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爱卫办、公安、工商、教育、商务、环保、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本办法的施行。

第二章 生活垃圾袋装投放及管理
第五条 市城区内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经营场所、集贸市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须自备垃圾容器和专用垃圾袋,安排专人将生活垃圾装入袋内,扎好口子,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放至垃圾收集容器内或垃圾收集车辆上。禁止不按时或随地散装投放。
第六条 现有的楼道垃圾窗必须在2008年8月1日前自行封闭。楼道垃圾窗封闭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增设垃圾容器或修建垃圾房。
第七条 主次干道和重要公共场所的果皮箱须套垃圾袋,由市、区环卫部门在各自辖区内负责设置。
第八条 居民住宅区内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房的布局要便民、合理。垃圾收集房式样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垃圾收集房窗口要有规范性告示,垃圾收集房周边空地要绿化。
第九条 没有条件设置垃圾收集房的居民住宅小区和沿街单位、居民的垃圾,要先放在室内自备的垃圾容器内,待垃圾收集车行至门前时,自行投放到垃圾车内。
第十条 严禁乱抛、乱扔、乱堆放垃圾。居民产生的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在楼道口、房前屋后、绿化带、道路边缘或其他公共部位。集贸市场内摊主产生的垃圾不得向居民区或市场外公共场所堆放。严禁个人对袋装垃圾进行分拣和处置。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生物制品企业、屠宰场及其他有关生产、科研单位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在未进行消毒处理前,不得进行袋装和投放。

第三章 生活垃圾袋装化清运及管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袋装后,实行定时定点清运。市、区环卫部门应充分兼顾单位及居民的作息时间、清运交通线路情况等因素,安排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合理安排清运时间、次数和顺序,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并做好清运后的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环卫部门应保持垃圾清运工具整洁,禁止清运过程中的抛、扬、撒、漏。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在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评选卫生先进单位条件之一。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单位,同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垃圾容器和垃圾专用袋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
(三)垃圾袋破损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的分拣和处置,影响环境卫生的;
(五)不按时封闭楼道垃圾窗的;
(六)故意损坏生活垃圾袋装化设施的;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市财政专户。

第五章 垃圾袋装化的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搞好宣传发动,提高广大市民的自觉性和参与意识,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起好带头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简述性变态杀人中变态心理产生的原因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性变态杀人案件,如内蒙古乌兰察布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广州罗树标系列强奸杀人案、甘肃省白银市系列变态杀人案、辽宁杨洪军系列强奸杀人案等等。这些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以其魔鬼般的连环强奸杀人行为,不仅仅让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稍纵即逝,同时也让公众留下了挥之不去的血色记忆。犯罪行为人在侵害被害人生命和尊严的同时,还对其身体器官进行肆意摧残,犯罪场面血腥残暴,这给人们心理造成极大的恐慌,一定程度引起了社会恐慌和法律秩序的震动,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远远超过一般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性变态杀人案件是杀人犯罪案件的一种犯罪形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性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实施的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属于一种严重暴力犯罪,这类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俗称为“色情杀人狂”或 “变态色情狂”。[1]在性变态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不是通过一般正常人的性行为方式或性行为对象满足自身欲望,而正是通过强奸、杀人、残害被害人尸体或性征部位的器官等虐杀被害人的方式激起性兴奋、满足性欲望。
由于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和行为既不同于正常人,也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他们有着特殊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同时也有着特殊的成长经历,有着双重人格和心理障碍,所以性变态杀人案件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而言有特殊的犯罪特点,这需要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采用特殊的手段和方法去侦破和防范。
性变态杀人案件之所以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所不同,关键在于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发生了变异,产生了一种变态心理,它深受现实社会背景和家庭环境的影响。除了遗传等生物学因素外,[2]犯罪行为人还因灰色童年、青春发育期心理障碍、婚姻感情挫折、夫妻性生活不和谐、性功能障碍以及黄色文化、舆论媒介的影响和政治生活上的打击所产生的人格障碍等等原因而产生变态心理。有些犯罪行为人儿童时期性变态心理的倾向就有所表现,在成年或者成家之后性变态杀人意识越来越明显,并开始大胆实施。有些犯罪行为人因在成家之后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产生外出寻找满足性欲的对象进行变态性行为的想法;有些犯罪行为人成年后因受到某种打击产生仇恨畸形性变态心理。
性变态杀人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案件形式,有着特殊的犯罪特点。即选择侵害对象的相对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连续性;作案手法的相似性、习惯性和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等特点。因此,不仅要打破常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侦破案件;完善相关立法,消除各种影响变态心理的诱因;加强社区建设,对特殊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多角度、多层次进行防范疏导。
参考文献:
[1] 赵桂芬,郝宏奎。 性变态系列杀人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 [J]。 公安研究,2002 (1) .
[2] 宋胜尊,李向玉。 对三十例残害女性系列杀人案的实证分析 [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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