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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22:02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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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07]4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组成、各直属机构:

  《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7月24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七年八月十一日

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转变,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协助市长工作,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规范其行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规范性文件草案、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要逐步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绩效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十五、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认真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群众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便于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提出年度重要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布局并安排实施。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可吸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市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署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重大事项;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报告;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机构设置、职能确定、重要人事任免;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市长协调审核交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和理由、依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报道。新闻报道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确有必要的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某一方面工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公厅副主任出席,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市)政府负责人列席。产生的会议纪要由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不能出席时应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时应向市长请假,并安排分管领导参加。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退回原单位重新修改后,按程序办理。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或报告的主送单位要明确,不得多头、越级报送。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多个部门,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各自理据,提出解决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请示、报告类公文,不予受理。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市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安排某些方面的、局部的、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五十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一般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草拟。所拟文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与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能站在部门利益的立场制定政策。文稿必须中心突出,观点正确,层次清楚,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五十二、拟发文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报送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属于规范性文件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拟发文稿由文稿代拟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机构,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 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凡会议已发或报纸刊登过的文件一般不再行文。
  五十五、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和事务性活动要执行市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规范市级领导参加各类庆典活动的规定,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市政府领导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确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领导,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领导来晋中视察工作,参加在晋中召开的全国或全省性会议,兄弟省、市领导来我市友好访问、慰问、考察的,市(厅)级主要领导和副部(省)级以上来宾的活动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出席或陪同,副市(厅)级来宾的活动由有关副市长出席或陪同。
  五十八、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来晋中视察,由市长迎送;在晋中的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全国劳动模范赴外地参加全国性重要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迎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领导来晋中视察工作,兄弟城市政府领导来访问或慰问,正市(厅)级以上由副市长或秘书长迎送,副市(厅)级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迎送。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出境,先由组团单位或本人写出书面报告,报市长、市委书记审批后,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境,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六十、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调查研究和政务信息制度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不断适应新情况,善于解决新问题,努力建设学习型、研究型政府。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搞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用于调查研究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全年工作日的三分之一。
  六十三、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研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智囊作用,建立调研网络,跟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调研力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六十四、市政府要加强信息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网络体系,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发挥好信息的指导服务作用。
  六十五、加快办公自动化步伐,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要按照“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协同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继续完善以市政府办公厅为枢纽,联结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市)政府的电子政务办公业务网络,加强对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确保政府系统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章 督查与考核制度


  六十六、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市政府的决定、决议、议案、建议、意见、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六十七、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对市政府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涉及本部门、本地区事项的督查落实,同时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系统和本地区下级政府的政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督查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研究落实;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督查工作,落实督查事项。
  六十八、政务督查要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六十九、建立完善的政务督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反馈、归档等工作程序规范督查工作。
  七十、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和县(区、市)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批评。
第十三章 值班制度


  七十一、市政府、各县(区、市)政府及特殊要害部门日常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或非常时期市政府各部门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政府日常值班工作由秘书长直接领导,节假日或非常时期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轮流带班。  
  七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重大紧急情况报告责任制。市政府重大紧急情况报送工作由秘书长直接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重大紧急情况报送工作由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七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及信息搜集、处理、报送制度。对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地区的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专网报省政府。如遇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值班人员要在向本部门、本县(区、市)政府负责人报告的同时,迅速报告市政府。
  七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地区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掌握重大社会动态,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七十五、市政府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发生,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七十六、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七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悖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七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各县(区、市)长外出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请假,应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副职外出或请假,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七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八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礼品和宴请。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对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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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24号
   第 24 号
  
   《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8月11日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1992年4月16日市政府发布的《芜湖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 陈树隆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指导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
  (五)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六)收集、整理、更新和完善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七)组织地名学术研究,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市、县地名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有区域性影响的地名审查和地名管理重要事项的协调。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县民政部门。
  公安、建设、市容、规划、房管、交通、国土、财政、工商、旅游、邮政、水务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行政区划(包括县区、乡镇)名称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名称;
  (二)道路(含路、街、巷)的名称,居民住宅区及院、楼(含门牌号码)的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包括山峰、河流、湖泊等)的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含义健康,能够反映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注意保持稳定性;
  (三)城市主干道的命名,以山、水实体名称命名为主。东西走向的主干道,原则上以山峰实体名称命名。南北走向的主干道,原则上以江湖实体名称命名。城市一般道路或相对独立区域内的道路,可以体现其区域特色、历史沿革和文化底蕴的名称命名;
  (四)新建居民区、建筑物名称使用小区、花园、园、苑、山庄、别墅、城、大厦、广场等为通名的,应当符合相应标准。有关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对具有芜湖历史、文化底蕴的老地名的更名,应从严控制;
  (六)道路、桥梁、广场等地名可以实行有偿冠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道路、广场、桥梁等的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设计的同时申报,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市、县地名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申报、审核至审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三)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的名称,实行登记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详细规划批准前,到市、县民政部门办理地名登记手续。市、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申报资料起2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在2日内批准完毕,由市、县民政部门颁发《标准地名确认书》。未办理地名登记手续,取得《标准地名确认书》的,各县区民政部门不予办理门牌编号。
  (四)涉及本市两个县、区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纪念地、名胜古迹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事先应征得市、县民政部门同意。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或废止的标准地名在3日内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地名月报制度,向市民政部门上报更新地名信息。
  第八条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门不得编纂。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告、文件、证件、广播和电视节目、报刊、教材、广告、牌匾、商标、地图等方面使用的地名,除特殊需要外,均应使用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
  第十条 路、街、巷、居民区、楼、自然村(集镇)、桥梁、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台、站、港、场等必须设置地名标志。
  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第十一条 地名标志中地名的书(拼)写形式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分工如下:
  (一)路、街、巷标志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设置。门(楼)牌标志设置由市、县地名委员会统一组织,各县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设置;
  (二)桥梁、广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等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设置;
  (三)乡镇、村、集镇等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置;
  (四)铁路、公路、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和纪念地、名胜古迹和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设置。
  第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费用,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工程预算列支、同级财政拨款等方式筹措。
  第十四条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咨询、利用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地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地名档案应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市人民政府可责令县人民政府改正不符合规定的命名与更名。
  第十六条 偷窃、损毁或擅自移动、更改地名标志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芜湖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审限监督暂行规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审限监督暂行规定

(二○○○年五月十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5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各类案件审限的监督管理,提高办案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本院审限的监督、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第三条 立案庭应在法律和本院制定的各类案件审判规程中规定的期限内,对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于立案后的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第四条 各审判庭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本院制定的各项审判规程中对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裁判文书的制作、签发、送达有期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 审限从审判庭收到案件的次日起计算。
  结案的裁判文书以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为便于审限的统计和分析,委托、邮寄或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委托送达函、邮寄送达函移交办公室邮寄时的签收日期或公告张贴、刊登日期视为审判庭结案日期(调解书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限从该情形发生之次日起至该情形消除后的次日止中止计算:
  (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二)委托鉴定部门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鉴定;
  (三)就案件审理的有关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四)案件因法定事由中止审理。
  第七条 审判庭接到案件后,如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或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情形,应将案件移送立案庭审查处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或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比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移送案件和起算审限。
  第八条 按第六条规定中止计算审限的,须报庭长批准。引起审限中止计算的情形消除后的次日起,审限自然恢复计算。
  中止计算和恢复计算审限时,承办人应分别将《中止计算案件审限审批表》(复印件)和《恢复计算案件审限通知书》及时送给立案庭备案的。
  引起审限中止计算的情形消除后,故意隐瞒该情形已经消除的事实,不给立案庭发送《恢复计算案件审限通知书》的,按故意拖延办案论处。
  第九条 距审限期间届满只剩15日而案件仍未审结的,由立案庭通过电脑屏幕发出红灯警示。庭长、主管院长应当及时了解案件审理情况,督促结案。
  第十条 案件审理期间,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足以影响在审限期间内审结的,经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期间(行政案件审限延长须报最高法院审批):
  1、合议庭成员因故暂离开岗位且不便由他人替换的;
  2、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审判委员会无法安排在审限期间内讨论的;
  3、案件的处理结果需与有关单位协调以后才能确定的;
  4、其他足以影响案件在审限期间内审结的特殊情况。
  延长审限的,承办人应及时将经批准的《延长审限呈批表》(复印件)送给立案庭备案。
  第十一条 非因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特殊情况,不得批准延长审限。由此导致超审限的,依照最高法院和本院的有关规定追究合议庭有关人员的责任。
  不得批准延长审限而批准的,追究批准人的失职责任。
  第十二条 案件审结后,合议庭应于送达裁判文书后的2日,内将案件管理卡和送达回证复印件送给立案庭。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向立案庭提供足以证明结案日期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立案庭每季度应对各审判庭执行审限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统计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未经批准超审限的案件,一律进行通报,并送督察办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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