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认定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53:34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认定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认定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的通知

  根据《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开展了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通过基层单位申报、地方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决定认定北京市怀柔区等32家单位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认定北京御林汤泉农庄等100家单位为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现予以公布。

  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拓展农业功能,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休闲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开展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是促进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获得认定的示范县、示范点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示范作用,带动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又好又快发展。

  各地休闲农业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县、示范点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大宣传推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推动示范县、示范点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

  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名单

  2.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名单

  2.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名单

  附件:

  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名单

  2.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名单

  2.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名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大盗窃犯罪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大盗窃犯罪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1月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重大盗窃罪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重大盗窃犯罪,一般应当负刑事责任。重大盗窃犯罪计算数额的起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但是,对是否构成重大盗窃犯罪,不仅要看盗窃数额,还要结合其他情节,如作案次数、后果、手段、行为人一些表现等,全面考虑,正确认定。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已构成重大盗窃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在处刑时,还应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但尚不构成重大盗窃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而不予处罚的,也应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即:“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大盗窃罪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重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未作出具体解释,故司法实践中认识很不一致。从河南的情况看,检察机关一般掌握在个人一次盗窃2000元以上即视为重大盗窃,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法院有的作了有罪判决,有的作了无罪判决。为了正确执行《解答》的规定,很有必要对此问题作出统一的解释。为此,特向你院请示。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窃和盗窃数额巨大的,都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对照《解答》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理解,重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数额巨大”,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至3000元,个人盗窃粮食10000斤至15000斤。当然,是否构成重大盗窃罪,不能仅看盗窃数额,还要结合其他情节,如作案的次数、后果、手段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等等,全面考虑,正确处理。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犯罪分子,处刑时还要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7年10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软[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是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的基础依据和关键环节,为推动我国软件服务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已于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双软认定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切实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平稳快速发展。

二、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自律,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

三、关于执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

(一)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宣贯工作;

(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公示7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公示信息和结果见中国双软认定网;未经公示、公示期未满和未通过公示的软件产品,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审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登记报备材料(含电子版)应当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因未及时报送或未按要求报送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自行承担。

四、在当前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整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软件服务业工作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纪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切实做好地方双软认定工作,确保双软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延续性、稳定性和时效性。要依据《管理办法》对2008年1月1日以来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自查,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双软认定及退税情况、组织开展自查情况、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有关工作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后续调研和检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为进一步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做好双软认定工作,请各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于7月31日前将联系方式(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单位地址和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


联系人:王沂刚 孙文龙
电 话:010-68208358 68208409
传 真:010-68208288
E-mail:ruanjianbeian@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 编: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