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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4:59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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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府发〔2008〕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10月11日十届阿坝州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州委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州长向州长报告后,负责协调处理。

  八、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州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责。

  十一、州政府各委员会、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各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决定、决议及州政府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州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对口援建省市经济合作,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提高经济恢复性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建与恢复重灾区市场网络,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严厉打击藏独分裂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努力把我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模范区。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恢复与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十七、扎实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重建,把建设物质家园和建设精神家园结合起来,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优先解决民生问题为基点,以住房重建、设施重建、产业重建、城镇重建、生态重建为重点,以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在国家、各地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又好又快地建设群众安居乐业、城乡共同繁荣、社会政治稳定、人与自然和谐的新家园,实现三年基本恢复,五年发展振兴,十年全面小康。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规划、自治法规议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济调节和恢复重建、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州政府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州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自治法规的议案,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自治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自治法规草案、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州长签署命令公布或以州政府文件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州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六、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全州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州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州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州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阿坝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州政府重大改革措施、灾后恢复重建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省、州双重领导机构、州政府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州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邀州委有关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武警阿坝州支队负责人和州群团组织、工商联负责人和党外代表人士列席会议。

  四十二、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阿坝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州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草案等议案以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州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分析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时间和会期,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可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和与议题有关的省、州双重领导机构、州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州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四十三、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承担部门会前必须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不予上会;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分管副州长商请其他分管副州长签出意见,送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定;分管副州长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议题,原则上不予上会。议题由副州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州长审批确定。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四十四、确因特殊原因,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州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五、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签发。新闻稿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或秘书长审定。

  四十六、州政府召开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州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公文一律送州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先呈送秘书长或对口副秘书长签批后,呈报州长或分管副州长核批;事由涉及两个及其以上部门的公文,由主报单位分管副州长商请其他分管副州长提出意见,呈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州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政府各职能部门需要提请州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事先报告州政府,经州政府讨论研究后,报州委审定;州政府各职能部门需要请示州委的事项,必须事先报告州政府,经分管副州长签批、重要事项经州长签批后报州委。

  四十九、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州长签署。

  五十、以州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州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州长或州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州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省级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五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五十五、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五十六、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州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县上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州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州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州长、秘书长离开马尔康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一、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马尔康外出,应事先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分管副州长。

  省、州双重领导机构,州政府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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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131号 2006年6月14日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报送的《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条件,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一)五保户;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户);
(三)因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当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享受医疗救助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
第三条 救助办法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由区县民政部门在年初或一个参合计费年度初一次性将五保户、低保户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拨给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资助五保户、低保户缴纳由个人负担的筹资,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五保户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予以审核报销。
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五保户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低保户、贫困户在定点医院或经定点医院同意转诊其它医院住院治疗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扣除合疗报销金额),给予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因危、重、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预交住院费的,区县民政部门可先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借支。在定点医院就医借支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救助对象出院后凭医院的医疗费单据按规定的救助标准予以冲销。救助对象持区县民政部门开具的借支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各级各类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不得以预交的住院费金额不足拒绝收治,保证救助对象有病得到及时医治。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在定点医院就医时,五保户、低保护凭五保证或低保证免收挂号费;减收20%的大型仪器检查费(指百元以上检查项目)和床位费。
(二)救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定点医院住院分娩正常产的,按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三)低保护、贫困户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采取1000元为一个段次,分段计算累积救助的办法享受医疗救助,个人一次支付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救助20%;1000—2000元的救助25%;2000—3000元的救助30%;3000—4000元的救助35%;4000—5000元的救助40%;5000—6000元的救助45%;6000—7000元的救助50%;7000—8000元的救助55%;8000—9000元的救助60%;9000—10000元的救助65%;10000元以上的救助4500元;20000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扣除合疗报销的金额后,按各费用段的标准予以救助,个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未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各费用段分别增加100元计算救助标准,10000元以上的救助5500元,20000元以上的救助6000元,个人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四)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未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根据家庭实际生活情况,按每人每年300元至500元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享受医疗救助的病种:
大病、重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急、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恶性肿瘤、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脑外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血液病、重症精神病、消化道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严重意外创伤、高危孕妇住院分娩、器官和组织移植、严重内风湿、癫痫持续状态、脑栓塞、脑出血、胃十二指肠溃疡合并出血、先天性心脏病、严重皮肤病、区县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慢性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症、慢性肝炎、高血压(Ⅱ级以上含Ⅱ级)、高脂血症、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活动性肺结核、严重风湿性关节炎、恶性肿瘤晚期、严重支气管哮喘、冠心病、区县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慢性疾病。
第五条 医疗救助不包括下列费用: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其它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社会捐助及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醉酒闹事、自伤、自残和自杀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人(户主)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农村低保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家庭贫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村委会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意见返回乡镇人民政府并拨付救助金,由乡镇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办法发放。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返回申请人。

第四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本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适当数量的公立二级医院、县(区)医院、乡(镇、街办)卫生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区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控制医疗费用。

第五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
(一)中、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市、区县财政每年年初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各区县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我市区县财力状况,我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暂按五保户每人每年100元,低保户每人每年20元标准,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予以安排。其中市财政对周至县、蓝田县补助100%,长安、临潼、户县、高陵县、阎良区、灞桥区补助50%,雁塔区、未央区补助30%,用于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及临时性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要将五保户、低保户及经批准享受医疗救助的贫困户,分类登记造册,分别报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账户。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区县民政部门每半年将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总数、费用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村委会每年应将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救助金额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所需的情况,配合有关工作的调查。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市、区县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的办法,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理或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严肃处理,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侵占挪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机构和个人,其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予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下发后,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组织管理

  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四、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年检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2月进行。

  (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三)探矿权人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四)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按规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并对年检材料签署意见。

  (五)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完成规定比例的实地抽查,并签署复核、年检意见。

  (六)国土资源部汇总和通报年检工作情况;根据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检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6.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签署意见,将年检工作情况、探矿权人报送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和制作的年度检查报告光盘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

  (三)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年检工作总结、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2)和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问题及建议等。

  六、年检结果

  (一)年检合格的,做出年检结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并签写年度检查日期。对于分页装订的矿业权年检报告,应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年检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名称、勘查项目名称和年检结论等)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年检工作按照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2/P020101214531934059752.doc
2.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2/P0201012145319341189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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