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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8:06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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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玉林市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市各级各部门抓工业、谋工业、发展工业的积极性,加速全市工业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根据《自治区经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经法规〔2007〕2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开发园区管委及市经委签订的年度责任状或市人民政府直接下达的年度任务作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办法

(一)对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奖的考核。

1.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开发园区观管委。

2. 考核内容: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2)全部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

(3)工业增加值能耗;

(4)全部标准厂房建设、出租出让标准厂房建设;

(5)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上述第(1)-(3)项和第(5)项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第(4)项以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经委审核数据为准。

3. 计分方法〔第(1)-(4)项基分为100分,第(5)项为加分〕:按照综合评分总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评定奖励。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基分为35分)。

全部工业增加值完成任务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3分,最多不超过增减6分;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任务得2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3分,最多不超过增减6分;

(2)工业投资(基分为25分)。

全部工业投资完成任务得13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1分,最多不超过增减3分;

工业技改投资完成任务得12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1分,最多不超过增减3分。

(3)工业能耗(基分为15分)。

工业能耗下降率完成任务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1分,最多不超过增减3分。

(4)标准厂房建设(基分为25分)。

全部标准厂房完成任务得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1分,最多不超过增减3分;

出租出让标准厂房完成得1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2分,最多不超过增减6分。

(5)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1分。

(二)对促进工业发展争先创优责任单位的考核。

1. 考核对象:市经委。

2. 考核内容: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2)全部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

(3)工业增加值能耗;

(4)全部标准厂房建设、出租出让标准厂房建设。

3. 完成上述第(1)-(4)项年度目标任务,则进行奖励。

三、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被考核单位要写出书面自评报告,并按要求报送考核小组。

四、奖惩办法

(一)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先进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先进县(市、区)前三名,奖金各10万元;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先进市直开发园区一名,奖金5万元;奖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奖金5万元。

(二)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年度述职考核内容。同时,作为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较差的单位要实行责任追究。

五、奖励经费来源

以上奖金共40万元,从市财政预算的专项奖励经费中安排拨付。

六、奖励评定

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次年2月底前由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将初审评奖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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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1〕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药物(包括本省增补品种,下同)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和规范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通过网络平台统一采购,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三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

(三)招标与采购结合,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四)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

(五)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科学评估。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省政府对我省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省卫生、发展和改革、物价、财政、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采购机构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五条 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作为我省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等服务。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

第七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

省物价局要加强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和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维护经费,以及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医保考核检查范围。

第十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采购机构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本地区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保障。

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对中标基本药物的质量和配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监察厅负责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中的国家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编制、评标、议价等工作。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按合同要求采购基本药物,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按协议约定向采购机构及时付款。

第三章 招标与采购

第十五条 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进行采购,用量小的基本药物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也可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供货主体(企业)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供货企业需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药监部门备案。按合同要求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应基本药物,进行基本药物的动态贮备,保证所供应基本药物的数量与质量。保证配送的基本药物与合同中药品相一致,并确保基本药物按时、按量配送到位。

第十六条 我省基本药物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类采购:

(一)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供货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

(二)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三)其他基本药物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四)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由采购机构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我省有资质的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由省卫生厅及时将情况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基本药物的招标采用“双信封”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同时按照价格高低选择两个次低者为备选中标企业。若中标企业因故不供货或不及时供货而被投诉并经核实无误者,则在两个备选中标企业按照价格较低优先进入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

第十八条 我省基本药物原则上采用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原则上只选择一家供货企业中标,由该企业获得我省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

我省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采购机构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计算机系统和邀请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我省基本药物采购品种。

第十九条 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一次性签订一个采购周期内的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合同具体内容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执行。

第二十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基本药物日常采购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向采购机构提供用药需求——采购机构编制采购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单(采购机构监管)——供货企业配送基本药物——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并出具签收单——采购机构根据签收单向供货企业付款。

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的采购需求,汇总编制我省每月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药物付款的责任主体,并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采购机构根据省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的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提供结算服务,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以确保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具体天数要在合同中约定)。未能按时付款的,采购机构与省卫生厅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市、县卫生局责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供货企业支付不低于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我省基本药物配送由供货主体负责,由供货主体自主选择自行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并在规定时间(原则上2天)内及时配送到位。

配送管理办法由省药监部门牵头负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和采购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等部门通过网上监管系统等途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零差率、回款、使用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参与投标、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药品质量不达标,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厅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厅会同采购机构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我省具体的基本药物采购方案。

第二十九条 省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农(林、茶、盐)场医院参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08号】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根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市区、市高新区和泰山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占用的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工作,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市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和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分别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
市财政部门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规划、物价、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公共建筑物、场地、设施等城市户外广告资源进行调查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
(一)城市市政设施;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公共交通场、站以及公共交通设施等;
(三)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四)公路、高速公路、铁路两侧;
(五)公共橱窗、公示栏(牌)等;
(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或所有的建筑物、场地、设施等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地方;
(七)其它公共建筑物、场地、设施等公共产权资源。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出让经营权:
(一)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产权人同意,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可将经营权直接出让给产权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已超过批准年限的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一律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出让。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期限一般为两年。
经营期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户外广告设置期间,设置者不按规定维护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手续,按照《泰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6号令)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者,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利用公共产权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成交价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属于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的,政府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20%返给单位;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政府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50%返给单位。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以协议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同一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的6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成交价5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另外50%交给产权单位。
(三)利用自有产权资源直接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同一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的50%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临时悬挂户外广告的,按照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的门头招牌、牌匾、小型灯箱等(限一店一牌),暂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合同(协议)剩余的经营权年限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折算补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不同区域的划分和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资金和票据管理等按照《泰安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03号令)执行。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出让成本性费用开支。
市高新区和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分别缴入市高新区财政和泰山风景名胜区财政。


第十二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城镇和各县(市)的户外广告资源的有偿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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