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32:38  浏览:9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巢湖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

  第三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遵循疏堵结合、惩教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农村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取缔。

  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合法经营手续。

  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动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市工商、公安、卫生、药监、环保、安监、国土、农业、质监、文化(新闻出版)、建设、交通、劳动、广电、经济、商务、烟草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密切协作,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七条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实行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举报受理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动监管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联动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突发问题,指导、督促联动监管成员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

  第九条 联动监管的内容包括以下行为: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联动单位应当按照“谁发证(照)、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涉及多项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

  (一)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中,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要求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积极协助配合实施取缔。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信托寄卖、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煤矿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农业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特种设备、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等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建设部门负责对从事城乡规划、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经济部门负责供电等须经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生猪定点屠宰、二手车交易、拍卖、典当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烟草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部门联合查处。

  (十八)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气、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气、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联动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依法及时予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管辖权的联动单位,由有管辖权的联动单位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无证无照经营举报各联动单位首先应当受理。受理举报后,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联动单位处理,并书面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转办情况。

  第十七条 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办、交办的来电、来信、来访等事项,各联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落实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生产、环境资源保护、农业生产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经市政府批准,相关联动单位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编辑工作简报,定期将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情况报告市政府,通报各联动单位。

  第二十条 联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及时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气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三团信访办 任新农
(二○○五年十月)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体系的特殊重要性、必要性和关键性,并将这两项内容直接纳入宪法,从法定角度给予了绝对肯定。
十六大以来的六年间,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形势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体系在国家管理、经过、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全面。特别是市场经济要素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更加迅速地覆盖了整个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主导了我国新时期、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的脉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与此同时,依法治国体系中的法制建设,也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在建立和完善高效经济建设体系当中发挥了保驾护航的关键性作用。
一、对市场经济基本概念的认识
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大致具有三个阶段的发展期。
一是初始期,即改革开放以来截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一段时期。这一阶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阶段。其中,由于长期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建设上的闭关自守,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一时难以形成固定的市场经济概念。虽然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从1993年起我国就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在“左”的思想和“右”的思想、姓“资”与姓“社”的争议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束缚,发展之路举步维艰,市场经济无法顺利挣脱旧计划经济的紧筘,形成一段时期的半市场经济体制半计划经济体制的变相发展态势。
二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发展和转型阶段。即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头一两年期间。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此为标志,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世界贸易组织,实际上是一个国际间的经贸协议合作与竞争的组织,它的重要特征是,世界各国在实行和遵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管理和动作机制下,共同依照经贸协议框架和条款及相关国际管理事务和经济方面的法律,形成一个市场运作和经营的整体大格局。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具有的五个有利因素,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全面发展和转型的实质阶段。这五个有利因素是:1、有利于改善我团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权益。2、有利于我国平等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经贸活动,促进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更多地扩大出口。3、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更好地利用外资。4、有利于促进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5、有利于我国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全球的竞争,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突出作用,极大地增强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的活力。
三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定型期,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未来十年内。这一阶段通过综合初始形成期和全面发展期间内外市场管理、运作机制的磨合,基本形成了一种固定发展模式。从原则上讲,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谁也回避不了,都得参与进去。当今世界,任何国家都难以在封闭的状态下得到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后来居上,必须勇于和善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更好地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因素。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加入世贸组织,国际市场的竞争更直接、更深入地与国内市场的竞争结合在一起,国际市场竞争的一些重要因素将成为国内市场竞争的组成部分。我们要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只有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才能弥补国内资源和市场不足,进一步拓宽经济发展空间。只有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经济全球化,努力实现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互接互补,才能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针对这些因素,我团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做出了积极努力,逐步修改和废除一切与WTO形势不相适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增补了一大批能够与国际接轨,适应世贸要求的新政策和新法规,从而使我国基本具备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一)从宏观上而言,市场经济是在法治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顺利运作。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将起到直接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7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思想观念、工作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大刀阔斧所长改革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规则和秩序,并使这些规则和相应的经济规律获得法律的形式,通过法律规范来表达。进一步完善对外经贸政策,必须要紧密结合和依靠相关的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法规办事,既要依法约束对方保护自己,又要依法履行权利和责任,避免非法经营行为,否则,就会遭受不可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如,我国近两年棉花市场价格,正是受WTO国际市场左右而出现降低的浮动。彩电、摩托车、电脑和小汽车等各类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下降,都是WTO国际市场因素直接影响的结果。
对此,我们要在市场经济中赢利改革和发展的主动权,首先必须要弄清社会主义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确认并保护公有制为主体我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确认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
第二,运用法律形式确认主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明确产权,平等地保护以公有制经济为的多种经济成分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多种市场主体的长期共存、共同发展。
第三,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规定相应的竞争规则,创造竞争的环境和机会,促进和保障平等公平的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建立和培育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
第四,确认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要原则的多种分配制度,运用税收等多种经济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的分配关系,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以法律方法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制定解决利益冲突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疏导。
第六,建立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保障广大劳动人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社会经济利益,开辟更多的就业形式,形成完善的劳动力市场。
第七,运用法律的手段,确认和保证政府对建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第八,建立并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制度,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营造一个具有无限发展和利用空间的外部市场。
第九,坚决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二)微观经济效益中法治对人们经济行为的影响,也直接主宰了整体经济建设的制动因素。
一是开放格局和区域性封锁所形成的效益差别问题,已十分突出地决定着地方经济发展的速度。遵照法律规定,打破区域性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使各类产品市场任意流通,或千方百计采取招商引资和招投标的办法,不断引进、利用和融合外界先进文化、技术、产品等,同时,积极参与反对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非法行为,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这对地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十分有效的。比如说,新疆兵团农一师三团在近几年当中,仿造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了市场管理机制,对产品销售实行协议制,首先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避免了不正确地定市场因素造成损失。对工程项目及引进的开发项目和采购物资,一律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争取了以最低廉的开支创造最大的价值。对大宗商品建筑实行拍卖,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团场经济建设增强了无限活力。
二是依法正确地划分个人行为与政府行为,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发展。《合同法》、《土地法》、《水法》等各类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的市场行为约束性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和实施。特别是在企业、集体当中因个人行为或政府及领导机构的行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越来越明晰而更易于界定。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等新罪名的界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人们市场行为的约束力也逐渐加强,人们通过依法监督、处理这些存在于个人和集体行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使法治手段逐渐在市场经济管理当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三、遵守和依照法律规则而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作用更大程序地体现出法治对市场经济的巨大影响力,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种协议经济、使用经济和竞争经济,它最为重要的特征,必须是在法律的相互制约下,双方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这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基本原理。市场经济的第一个发展步骤,都将紧密与法律联系在一起。脱离法律的约束框架,或不遵循市场经济的法治规则办事,只能导致盲目发展和错误决策,其结果必将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如我国近几年象河南亚细亚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大批国有、集体企业的破产倒闭,就是计划经济的影响所造成的严重结果。
当然,同样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和避免自身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失误性问题,也同样是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力保证。如,从宏观上讲,中国海尔集团公司由于努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断研究国际市场形势,从而成为全球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赢得骄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比如从微观上讲,在近几年里,新疆兵团一师三团高度重视发挥团场司法行政工作的作用,稳步实施依法治团策略,使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为团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前年,该团14连一个外来承包户陈富平雇用了30余人承包了连队1000余亩棉田,年底奖金兑现时,该大户拖欠雇工保留工资及拾花款20000余元,并携带兑现款40000余元逃匿,引起了14连秩序大乱。雇工闻讯后,在找连队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欲到团机关集体上访、闹事。团党委得到消息后,及时组织司法所等有关部门立即赶到现场,将30余名雇工拦截在上访的路上,通过讲政策、讲法律,把上访、闹事的人劝回。然后又通过司法所多方调查、了解,终于在阿克苏的一个外来人员杂居区把雇主陈富平找到,并将陈富平拖欠雇工的保留工资和拾花款全部追回;再如该团水泥厂被外地用户拖欠水泥款12万余元,长达五年时间不还,该团党委及时委托团司法所,前往喀什、巴楚、阿合奇等地追缴欠款,历时40余天,行程20000余公里,终于将12万元欠款全部追回;该团原甘草膏厂被新疆库车县龟兹制药厂拖欠甘草膏款20万元,通过司法所先后4次赴库车县调查、取证、谈判,最后通过法律手段,为甘草膏厂追回了20万元的欠款,近两年来,随着团场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保障团场良好的经营秩序,该党委始终把依法治理作为振兴团场经济的保障力量,积极利用司法所、法庭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在先后3次基层企业单位的改制和先后6次企业的招、投标当中,在司法所的全方位参与服务下,避免了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此外,在企业各部门的对外经济活动中,从合同的起草、签订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委托司法所层层把关,为企业挽回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近三年来,该团党委针对WTO形势的影响,变被动为主动,坚持委托团司法所为全团37个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并以100%签约的形式使法律大顾问服务事项有章可依。委托司法所参与团场相关被告方诉讼和非诉讼代理39件,为企业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5.7万元,避免经济损失535.6万元,仅在2002年在团与阿瓦提县土地开展权的争议中,通过依法处理,一次性为团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四、进一步为市场经济构筑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改革和发展取得良好成绩的根本保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原则,是无可驳斥的规律,那么,我们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一新的形势下取得市场经济的节节胜利,就必须紧紧围绕法治的框架,为顺利进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条件。为也是我们决胜未来,取得一切成绩的出发点和根本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努力为发展市场经济和进一步的改革,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这个环境的本身,说到底就是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体系,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目标,使各项管理、经营和服务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这一目标的实现,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始终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思想,从上到下高度重视法治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必要性和关键性,认识到只有在法治保障的前提下,市场经济才能取得良好成绩,经济建设才能实现突飞猛进的目标。
二是要依靠法治,确保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要坚持不懈地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宣传法治和市场经济,宣传它们之间的密切内在联系,宣传这两大因素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重大影响力和操纵力。特别是要结合“四五”普法教育活动,真抓实干地把法治宣传抓上去,使企业和个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一切行为都能够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和争取自身利益。
其次,要把努力培养和引进一大批法治人才,作为进一步实现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提前。有效利用普法教育和干部法律资格论证制度,确保一个党员干部都率先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一是通过党员干部普遍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取得一定法律资格,确保在市场经济的操纵、管理和运作过程中赢得更大程度地主动权和竞争力。
二是以点带面,发挥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骨干作用,带动全社会、各族群众都自觉地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提高全民整体经营和创造的素质,为发展市场经济奠定坚实地人文基础。
三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行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变强制命令为照章办事,全面实现政事分离和企业分离目标。
四是依照市场经济和发展规则和法治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包括依法保障经济秩序和人们生活、工作秩序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公共管理水平的不断进步。
五是要始终把保护农业的产业地位作为一项特殊的市场管理和法治任务。正确认真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又是社会效益高、自身效益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弱质产业,需要国家和其他产业的保护和扶持。要通过法律保障措施,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开放与国际合用,需要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农业法律制度。世贸组织的规则本身就是一种国际经济法则。如在2003年美国与欧盟的“香蕉贸易战”和韩国与我国间发生的“大蒜贸易战”等所产生的结果,就说明这一点。
六要认识到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无法确保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更谈不上实现市场经济高效运作的目的。因此,要依法保障社会稳定,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需。
全社会都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不断研究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其运作过程中将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潜在的违法犯罪因素。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赢得经营可信性和主动权。要一方面克服利己性,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又要防止经济交易中的利他性,实现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前提下经营交易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目的。

萍乡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细则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萍乡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萍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萍府发〔2009〕13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萍乡市2010年度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办字〔2010〕149号)文件精神对“重点区域封山育林”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区域封山育林,是指在全市风景名胜区、市县区城区周边和交通干线两侧、水资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进行的封山育林。
   第三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封造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可结合国家、省生态公益林及森林生态保护示范园建设一并实施。
   二、实施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实施的主要区域范围:
   (一)市、县(区)城区;人口密集区乡镇、厂矿等周边从林地边缘算起2公里范围内的林地。
   (二)高速公路、国道、浙赣铁路、省道等交通主干线两侧原则上2公里以内的林地。第一层主山脊在2公里范围内的以第一层主山脊为界;第一层主山脊在2公里范围外的,确有必要的可向外延伸至第一层主山脊。
   (三)全市“小二型”以上水库,以山脊为界汇水区内的林地;萍水、草水、袁水、栗水、禾水“五大河流”源头的林地。
   (四)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及省级森林公园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其它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林地。
   (五)重点区域内的国有林场林地优先纳入封山育林计划。
   第六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周期:一封五年,方式为全封。
   第七条实施内容:
   (一)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在封山育林区内落实人员严格野外火源管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好防火线。防火线宽度10-15米,防火网眼不大于30公顷,每年对防火线进行维护。同时要加强封山育林区内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工作,及时防治森林病虫害。
   (二)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内采伐林木、开垦、放牧、采石、采砂、取土和种果、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开展造林抚育。对荒山和裸露地实施造林;对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者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进行补植补造,树木密度达到每亩不少于167株;对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根据需要进行平茬和抹芽;对经济价值较高的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抚育性修枝等培育措施;对新造幼林地进行抚育,做到新造幼林造林当年抚育两次,次年和第三年每年最少抚育一次。
   三、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市、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封山育林尤其重点区域封山育林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做好封山育林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有封山育林计划的县(区)、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都要设立封山育林管理办公室,设立专人负责封山育林工作。
   第九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规划设计由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划定区域和提供相关数据,市级森林资源监测机构进行规划设计,以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单位编制重点区域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书,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加强本区域封山育林的组织工作,将重点区域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和措施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集体或村民个人所有林木的封山育林,在县(区)林业局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二)国有林场的封山育林由国有林场负责实施;其它国有林木的封山育林由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已经划定给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的林木的封山育林由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组织实施主体设立封山育林禁牌、界桩。禁牌设置在封育区周界明显处和主要交通路口、村庄附近、人为活动频繁地段、河流交叉点处等。有重点区域封山育林任务的乡(镇)要制订封山育林公约。
   第十三条封育禁牌设置分永久性和临时性禁牌两种。永久性禁牌按要求每集中连片达2000亩设置一块,采用砖混结构,标准为:基座1.4米(长)×0.75米(高)×0.38米(厚),牌1.2米(长)×0.95米(高)×0.13米(厚)。临时性禁牌作为永久性禁牌的补充,每个小班设置一块,采用水泥板、木材或铁质制作均可,标准为牌1.0米(长)×0.6米(高),脚柱高1米。
   第十四条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林业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封山育林档案,为封山育林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前要对封育山岭进行摄影、摄像,摄影、摄像资料要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作为今后检查和评估封山育林绩效的依据。
   四、护林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开展封山育林的护林工作。选择身体健康、素质高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担任护林员。山区每2000亩左右配一名护林员,平原地区每1500亩左右配一名护林员。
   第十六条护林人员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县(区)林业局要与护林员签订护林劳务合同。新聘护林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进行聘用。护林人员一年一聘,聘期不能超过2015年12月31日。聘用护林人员名单、护林面积、范围等要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如有变动,要及时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变更。县(区)林业局每月要对护林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发放护林人员报酬的依据。
   第十七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重点防火期,凡遇晴天必须巡山鸣锣提示群众预防山火发生和禁止野外用火。
   (二)每日巡查管辖林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协助进行查处。
   (三)宣传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林业的规定。
   (四)对森林病虫害进行监测,发现病虫害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封山育林的其它任务。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履职期间,凡未按要求进行护林的,特别是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内的晴天,未按要求巡山、呜锣警示和制止野外用火,导致所辖范围内出现森林火灾和乱砍滥伐的,一律取消该护林员资格和年底奖金。该区域内的护林工作另聘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五、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筹措:市财政对纳入全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范围的林地(全市50万亩)每年每亩补助8元,补助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开设防火线、开展补植补造、进行幼林抚育及其它育林措施所需的经费,则通过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林业项目的渠道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每半年市财政局按下达的重点区域封山育林任务将补助资金向县(区)财政局拨付。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
   (一)被聘护林人员的工资(含护林人员所有福利待遇)。在试用期内每人每月500元,试用期满后每人每月600元。如一年内未发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现象,严格按相关要求加强巡山护林工作的,在每年年底按护林绩效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
   (二)开展规划设计、制作封育禁牌,补充开设防火线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
   (一)重点区域的封山育林资金在县(区)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每年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对重点区域的封山育林资金进行一次检查,凡违规使用的资金要收回市财政。
   (二)护林人员每月的工资表由县(区)林业局根据护林人员的履职情况制作,县(区)林业局对护林人员履职的检查监督人员要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县(区)财政局凭县(区)林业局每月制作的护林人员工资表按照一人一卡(或一本存折)的原则直接向护林人员发放。凡出现护林人员未履行职责而发放了护林人员工资的,要追究县(区)林业局检查监督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县(区)财政局要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底向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报送一份发放护林人员报酬(含工资、奖金)的财务报表。
   六、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封山年度,市级林业局将对重点区域封山育林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市级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市政府考核县(区)政府林业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检查和考核内容:
   (一)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封山育林领导小组情况、召开会议情况、县(区)政府公布实施封山育林,制定护林公约情况。
   (二)是否有市森林资源监测机构编制的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书。
   (三)有否按要求设立了封山育林禁牌和宣传牌、按规定聘用专职护林人员护林,护林员是否履行了自己工作职责。
   (四)是否按要求开设了森林防火线、开展补植补造、进行幼林抚育及其它育林措施。
   (五)封育期内是否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伐和滥伐林木以及其它损毁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六)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有挤占、挪用封山育林补助资金的现象,是否按要求发放护林人员工资。
   (七)案件查处以及森林火灾处置情况,封山育林档案收集与保存情况。
   第二十五条每年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封山育林任务的、或封育措施不到位的、或对市级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县(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调减该县(区)重点区域封山育林面积。同时,对全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工作表现突出、取得较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