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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计量检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49:44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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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计量检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计量检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

1986年6月12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量局:
你局(86)量局劳字第170号《关于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计量检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靠用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职称字(1985)6号、国工改字(1985)41号文所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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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度无锡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1年度无锡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8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我市2011年度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新建住房价格全年涨幅低于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确保完成控制目标,保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市发改、物价、住保房管、统计等部门要定期分析房价走势,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及时将房价波动情况报市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建筑设计的规划管理和专业管理,减少建筑报建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阶段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地方有关专业管理的规范、标准、设计规程进行建筑设计,并对建筑设计全面负责。
第四条 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分阶段进行专业管理。在建筑报建阶段,先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不涉及土建部分的专业管理,可在土建主体施工阶段提出审查要求。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以规划要求为重点进行管理。对其建筑设计,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及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等技术经济指标和城市建筑环境、建筑空间和建筑艺术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
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条 凡涉及专业管理的建设项目,本规定已明确由规划管理部门一并审查的,或专业管理部门对土建部分已有书面审查意见的,规划管理部门应执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设计规程,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职能作用。对建筑设计土建部分的审查,应与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业管理部门建立定期联审制度。对建筑设计涉及的有关各项专业管理要求,应进行综合、协调直至作出仲裁。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裁决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对建筑报建审批的各项管理进行协调。凡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要点,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规划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的建筑设计各层平面图,必须注明各部位的使用功能。凡生产厂房、仓库的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明生产厂房、仓库的类别。生产厂房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生产过程中有无污水、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排放,有无高温
、高压、易燃、易爆、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部位和程度,以及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和相应的措施。仓库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有无贮存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防范措施。

第二章 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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