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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31:06  浏览:9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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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7月30日发布的《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韶府[2002]97号)同时废止。



市长郑振涛



二○一○年六月七日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粤知协[2007]104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粤知[2007]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依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户籍在本市的个人,且申请人常驻地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国内、国外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制定本辖区的专利申请资助的具体政策。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专利申请资助工作。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六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代理费。

第七条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代办处或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的,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授权的发明专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企业产品目标市场所在国或地区,如韩国等国家及香港、澳门两个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酌情给予资助。以上资助均限于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并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2年7月30日发布的《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韶府[2002]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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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与公共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
第三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工程保修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限期保修制度。
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提交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接收单位转交使用者。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
第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一)土建工程中外墙面渗漏、屋面防水和地下室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三年。其他土建工程:卫生间、厨房渗漏、倒泛水和积水;阳台排水管堵塞、倒泛水、积水、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翘曲、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定;
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一年。
(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标准,保修期为一年。
(三)供热、供冷工程,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一个供冷期。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五)其它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其中,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从用户进住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
第八条 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第九条 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
第十条 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必须由用户验收签章,或者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保修项目的验收应当以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
在申报竣工质量验核时,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
(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
(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拒不按规定存入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工程质量验核。
第十八条 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
(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
(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不按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妨碍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30日

九江市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4]6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49号)精神,市卫生局、市发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九江市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九江市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结核病流行,落实完成规划任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积极开展了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结核病防治政策,巩固和发展了结核病防治机构,充实了专业人员,实施了有效的结核病防治措施,特别是通过成功实施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结核病控制项目、江西省结核病控制项目,提高了项目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活动性肺结核病患病率由1990年的1690/10万降至2000年的434/10万,涂阳肺结核病患病率由1990年的355/10万降至2000年的145/10万。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仍很严峻。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和涂阳肺结核患病率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67/10万和121/10万),接近西部十二省的平均水平(451/10万和137/10万)。结核病已成为我市贫困地区和农村因病致病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同时,流动人口的增多,耐药病人的产生以及艾滋病病毒与结核菌的双重感染等因素,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未来十年,如不能在我市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沉重负担,严重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为技术规范,确定结核病是国家重点控制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结核病是政府的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发现并治愈传染性肺结病人是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最有效的措施;继续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治疗,按项目要求,对结核病人实行免费诊断、免费治疗、免费管理政策;巩固与完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与措施,真正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三、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控制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到2005年,全市治疗和管理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数0.51万;到2010年治管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数累计1.17万;到2005年底,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70%,涂阳肺结核治愈率达到85%。
(三)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到2005年底,DOTS覆盖率达到100%。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将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和肺结核病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转诊的转诊率达到95%以上,转诊到位率达85%以上。
(四)加强市、县结防专业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市级结防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县(市、区)级结防机构至少由5名有经验的专职医务人员组成。市级结防机构每年为县级结防机构举办培训班2期,县级结防机构要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年培训率达到90%。
(五)加强健康促进活动,充分利用“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和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达到促使人们了解结核病防治知识,增强自我保健的能力,增强个人和全社会参与结核病控制,提高全民整体健康水平的目的。健康教育知晓率2005年底达到60%,2010年底应达到80%。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结防工作的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全国结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控制结核病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根据结核病防治有关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执法监督,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合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市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结防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力争每年有所增加。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本地实施结核病规划的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当地人口总数每人每年不少于0.10元的标准安排结防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把结防经费落到实处。同时各地要合理使用赠款、贷款,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结核病是一个公共卫生和社会经济问题,结核病控制工作是各部门的一项职责,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通过实施项目,实现《规划》目标。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省卫生厅每年下达的治管肺结核病人的任务,最终达到控制结核病疫情的目的。要抓住结核病控制项目的机遇,认真抓落实,确保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努力实现国家《规划》的目标。
(四)强化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归口管理是科学化、法制化控制结核病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病人治疗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卫生部颁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下发的“肺结核病归口管治的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个体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和可疑结核病人要及时报告并转诊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结防机构要切实对被转诊者做好追踪、确诊、登记、治疗和督导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担起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单位及奖罚规则,并认真抓好落实。
(五)健全防痨网络,提高防治能力。加强各级结防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的结核病防治网络,是保证《规划》和DOTS策略得以落实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防机构的建设,从人力、财力、设备和政策方面给予倾斜,确保结防机构能规范化地开展和完成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县以下结防网建设要与基层防疫保健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到每例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均有人承担,能真正落到实处。
(六)加强健康促进,提高全民防痨意识。结核病控制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结核病控制工作既要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又要重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防病意识,并使之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各级政府要把宣传和普及结防知识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规划,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抓紧抓好。卫生、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工青妇等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大力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痨意识,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控制结核病的良好氛围。
(七)强化督导检查,抓好《规划》落实。各级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按照《规划》要求,每年组织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的《规划》执行情况、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及时予以通报,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检查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经常性的督导检查,促进DOTS策略的正确实施,努力提高病人发现和治愈水平,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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