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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3:31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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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淮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软件产业包括软件研发、软件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传输服务、信息系统集成与技术服务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增值服务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为切实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根本、创新为支撑,优化发展环境,构筑发展载体,加快培育和引进软件骨干企业,大力推进产业集聚、融合和延伸,着力培养和吸引高端人才,切实增强软件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发展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将我市打造成为苏北软件产业发展的龙头和软件与信息服务中心,到2012年,全市软件产业业务收入总规模在2008年基础上翻两番,达60亿元,培育业务收入超亿元的企业8-10个、超5000万元的20-30个,建成一个核心集聚区和若干特色集聚区,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软件产业链和产业布局。
二、发展重点
1.优先发展软件服务业。推动软件服务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启动建设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软件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积极发展软件外包业务,逐步将软件服务外包的层次从信息技术外包(ITO)向业务流程外包(BP)推进。
2.大力发展嵌入式软件。突出移动通信、汽车电子、数字家电、数字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医疗电子、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发展嵌入式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积极靠大靠外,发展成熟稳定的模块化软件和功能化软件。
3.着力发展行业应用软件。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为切入点,重点发展服务于农业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商贸物流、城市管理、电子商务以及教育、卫生、交通、金融等重点领域信息化的行业应用软件。
4.加快发展数字内容业务。加快信息资源特别是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的开发利用,满足社会有效需求。大力发展面向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咨询策划、时尚消费等领域的数字内容产品,积极发展益智健康、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动漫、游戏、娱乐休闲软件,促进软件产业与文化产业互动融合。
5.加速发展信息传输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重点建设3G,积极构建“无线城市”,大力发展增值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满足多样化、个性化信息消费需求。积极推进网站建设,丰富网上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数字电视普及,加大数字内容、互动节目播出和增值信息服务。
三、加快淮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布局,按照“一核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全力打造“淮安软件园”统一品牌。以淮安软件园为核心,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努力建设集软件研发、技术支撑、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生活配套和商务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软件产业集聚区,发挥其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创办软件产业特色园区,整合利用发展资源,提高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共享度,逐步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发展格局。
2.推动园区发展。完善扶持淮安软件园发展的政策意见,减免淮安软件园建设中涉及的市级以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加速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完善,重点推进测试中心、数据中心、技术开发平台、培训平台等公共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软件园建设。支持淮安软件园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相关园区(基地)认定。鼓励企业入驻园区,采取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入园手续、优惠办公用房租金、扶持创业资金、重大投资补助、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等多种措施,引导企业向淮安软件园集聚。加大对入园企业的扶持,对企业业务规模、资质认定、出口外包、技术创新等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或补贴。
四、加大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
1.强化招商引资。明确招商引资责任,加大专业招商力度,组织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实行政策优惠、要素扶持,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努力吸引、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争取每年能引进2-4户国内外大型知名软件企业进驻淮安。
2.鼓励做大做强。组织开展“淮安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选择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管理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本土软件企业,集中市场、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对其重点扶持,加速其发展壮大。引导中小型软件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型软件企业。认真落实鼓励软件出口的有关政策,支持软件企业通过劳务输出、工程项目承包、开拓国际应用服务市场等多种方式,扩大软件出口,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业务联系和合作,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会展,开展海外项目招引及市场开拓、宣传推荐等活动,抢占全球软件外包市场份额。
3.促进素质提升。积极研究国家、省有关政策,加大培育辅导、申报争取力度,引导推动软件企业参加系统集成、“双软”、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认定,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鼓励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重点软件企业,对国家、省、市重点软件企业,在投融资、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大对软件技术和产品项目研发扶持力度,促进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软件技术中心,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各项技术交流合作活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紧密技术合作,加快关键性技术研究,形成一批特色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软件品牌。
五、加强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1.健全培养培训体系。支持淮阴工学院、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大中专院校软件类相关专业建设,大规模培养基于专业认证、满足企业需求的实用性软件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专业机构举办软件专业培训机构,引导推动其与企业联手建立软件人才实训基地,并积极争取申报国家级、省级软件培训基地,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软件人才教育培养体系。
2.吸引软件优秀人才。制订人才引进和培养规划及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软件技术与管理人才在淮创业和工作。定期举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高级研修班或培训班,对我市在职软件中高端人才进行专业培训,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软件人才。建立软件人才信息库,提供人才储备服务,搭建就业创业平台。
六、健全投融资体系
1.切实加大政府投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时兑现返还相关奖扶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2010年市财政安排600万元,今后年度随财政收入增长或软件产业发展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扶持淮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同时用于奖励扶持全市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要产品、组织开展重大专题活动以及对县(区)软件产业发展的考核奖励等,遇有特别重大或特殊需要扶持的软件产业项目,市财政另行安排扶持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制定。市服务业、新型工业化、科技、教育培训、人才等专项资金要优先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各县(区)也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和软件技术应用推广。
2.积极吸纳社会资本。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组织软件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专题对接,签订信贷框架协议。积极培育和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鼓励扶持各类担保机构为软件企业担保。积极引导本市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进入软件领域。积极创造条件,优先支持重点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
七、完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组织编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对软件行业的分析监测、运行监控。市级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市软件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指导、业务培训、政策落实、信息咨询等工作。
2.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制订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或软件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地重点软件企业承接,定期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与软件企业进行对接,推动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制定整体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措施,深化我市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广度和深度,有效扩大软件应用需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软件行业市场秩序,维护软件企业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奖励扶持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政策衔接,抓好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区的衔接,使之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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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13日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大力造林,科技兴林,封山育林,加强林政管理;积极营造以思茅松为主的用材林,发展茶叶、咖啡、水果等经济林;绿化宜林荒山。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公安负责做好林政治安工作,依法查处林业案件。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林政管理职能。
村公所(办事处)林业助理员,受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和村公所(办事处)的领导,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建立多形式的森林消防队。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9日为计划烧除和生产生活用火期;每年3月20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防火戒严期,林区内严禁用火,因特殊情况需用火的,或者防火期内计划烧除和生产生活用火的,必须经县或乡(
镇)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条 自治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检疫和防治工作,对进出辖区的木材、竹材、苗木、种子等进行严格检疫,对发生病虫害的林区应当提供药物、器械,给予技术指导、组织防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禁伐林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林区,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明令封山护林。幼林区和具有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采伐迹地,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明令分期封山育林。在封山育林期内,任何人不得进入林区从事采脂、采果、伐木等损坏森林
资源的活动。
第七条 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禁止猎捕、采集、砍伐、收购和贩运。确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捕、采集、砍伐的,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第八条 自治县推广改灶节柴和以煤、电、沼气、太阳能、液化气和其他能源代柴,减少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
第九条 严禁毁林开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国有林区居住和开垦种植。
禁止在国有林区采沙、采石、取土、砍活树明子、剥活树皮。
第十条 经林业三定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的权属和四至界线不得随意变更。
发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过协商未能解决的,应由双方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在争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争议地区砍伐林木、毁坏林地和开展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严禁移动、毁坏护林设施和林业标志。
第十一条 对国有林代管户不履行管护职责的,林业主管部门可重新确定代管户。已划定的责任山和自留山不按规定绿化经营的,集体有权收回重新确定使用权;不履行承包合同的,由集体收回重新确定责任人或按照“四荒”出让政策出让。
第十二条 全户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死亡及全家搬迁异地落户或虽末落户但已搬离3年以上者,其自留山、责任山、轮歇地由集体收回统筹安排。自留山和轮歇地上的林木,应酌情折价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林业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所有制形式。坚持谁造谁有,谁投资谁受益,可以继承或者转让的原则,鼓励集体和个人开发荒山,多林种造林,发展乡村、家庭林场和果园。
对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对划定到户5年以上的轮歇地,仍未造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组织植树造林。
以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原料基地,营造企业自用的用材林。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应营造样板林。
第十四条 每年农历5月2日至8日为自治县全民义务植树周,凡居住在本辖区14岁以上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植树不得少于5株,不参加义务植树者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费。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应坚持采育结合的原则。采伐迹地必须于当年或次年更新。凡未完成迹地更新和年度造林计划的,不得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
第十六条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多渠道筹资,用于发展林业。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每年对林业的投入两级累计不低于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
自治县境内应收取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收取并全部用于本辖区发展林业。
第十七条 自治县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分别建立生态效益补偿费和林价制度,实行有偿划拨和采伐。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依照上级采伐计划核定采伐指标,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商品材采伐实行5年限额控制,可进行年度间采伐量调整。
中幼林或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间伐,按自治县核定的专项指标采伐。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必须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国有林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凭年度采伐计划和伐区调查设计书及上年度伐区更新检查验收证核发。
(二)集体林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向村社、农户核发,并检查、监督采伐。
(三)个人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作商品材出售的应纳入年度商品材采伐计划,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发。属自用的凭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的采伐指标,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发。
第二十条 砍伐受让荒山、荒地、自留山、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己种植的林木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作商品材出售的可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减征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损坏需采伐的林木,由林站核实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年度总控制指标内按计划进行采伐。
因紧急抢险救灾需就地采伐林木的,可先组织采伐,事后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区域内的林木,均属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间伐。
(一)自治县境内国道两侧各50米以内,县、乡、村公路两侧各30米以内的林木。
(二)自治县境内小黑江、把边江、勐野江两岸各100米以内,普洱河、磨黑河、勐先河等河两岸各30米以内的林木,干渠两侧各10米以内、电站主渠道两侧各25米以内的林木。
(三)自治县境内水库、电站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木。
(四)生长在陡坡、岩石裸露、地质疏松、有浸蚀沟、泥石流严重地段的林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凭证采脂,严格执行采脂规程,坚持先采脂后采伐,禁止违章采脂。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应统一规划,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开办林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二)林产品加工企业不得收购和出售无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销售证明的木材。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不得经营木材和开办林产品加工的经济实体。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建立城乡林产品交易市场。进入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和销售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和销售证明。
第二十六条 运输木材出县境,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许可证的木材。在自治县辖区内运输木材,凭发料调拨单运输。
运输木材,必须接受木材检查站的检查;执勤人员履职时必须佩戴林政执法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林政管理,完成发展休业各项指标,扑救森林火灾,植树造林,推广林业科技成果,培育优良种苗,防止森林病虫害,保护野生动植物,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护林防火期和戒严期间,违反规定在林区用火的,给予警告或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擅自进入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采脂、采果、伐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实物价值1至3倍的罚款。
(三)毁林开荒的,责令其限期退耕还林,赔偿损失,并处每亩50元的罚款。未经批准进入国有林区居住、开垦种植和采沙、采石、取土、砍活树明子、剥活树皮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1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破坏护林设施和林业标志的,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五)伪造、涂改、倒卖木材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和销售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倍的罚款。
(六)无证采伐、买卖、运输、加工、经营木材的,其木材一律没收,并处木材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七)不接受木材检查站检查强行冲卡的,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八)非法猎捕、采挖和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林政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乱罚款、乱收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7年12月3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2号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规定。”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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