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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07:21  浏览:8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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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6年)、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07〕123号)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排水户是指从事制造、建造、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区排水许可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市)城区的城市排水许可工作。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维护处)负责市城区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市政维护处城市排水许可的具体管理职能:
(一)履行程序告知、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工程监督、审核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等职责。对接入雨污合流区域内排水设施、雨污分流区域内雨水设施的接排水户进行现场勘察、方案制定以及管道接入井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
(二)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执法管理。巡查、保护排水设施,对损坏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索赔偿。查验施工建设单位排水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以及对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排水许可证》申领
凡要求直接或间接向城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实施排放前进行排水申报,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经排水许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许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再核发《排水许可证》。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时,排水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项目立项批文、建设规划平面图和室外雨污排水设计平面图;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结果报告书(生活污水除外);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一般排水户(居民生活区、办公区、非生产性企业、事业单位等)只需提供第一项资料。
第五条 新建项目的排污口、检查井、化粪池、排水管道等内部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及其雨污分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第六条 《排水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受理。排水户携带第四条所列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局建设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排水许可证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当场告知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要求补充所需资料。
(二)审查决定。市市政维护处对申请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经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市建设局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由市建设局建设政务中心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有关要求予以送达。
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相关程序取得《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由排水户先进行沉淀等处理,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
因建设工程需要,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会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通过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在取得市环保部门环境影响审批意见书后,市市政维护处可核发《排水许可证(临时)》,并规定治理期限和措施。
排水户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市市政维护处依法吊销《排水许可证(临时)》。
第八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许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为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无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6年)情形者,有效期届满时,经排水许可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再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九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许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6年)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规定,排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排水许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坏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二条 市市政维护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市政维护处负责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湘江的污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市市政维护处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市政维护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排水许可证》,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政维护处或市建设局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排水许可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在执行排水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
(一)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职责权限,由排水许可部门负责。
自建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接户井为界)由产权人负责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所在社区管理部门要配合产权人和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做好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协调工作。
(三)排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冒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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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农村部门结构调整贷款)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农村部门结构调整贷款)
(签订日期1988年7月15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签于(A)协会收到借款人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出的一封信,阐明借款人准备进行的农村部门调整的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步骤、目标和政策,表明借款人实施规划的决心,并请求协会提供援助,以支付规划实施期间急需进口的物资;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对规划提供另外的援助,银行同意根据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二亿美元(US$200000000)的贷款援助;
  (C)借款人和协会准备在支付和规划有关的支出上,尽可能使本协定规定的信贷资金支付先于贷款协定的贷款资金支付;
  (D)鉴于协会特别以上文为根据,决定为支持上述规划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下述修改(通则)外,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a)第2.01节,第9段改为:
  “项目”指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表一所规定的,用信贷资金支付的进口和其他活动。
  (b)第9.06(c)节改为:
  “(c)在终止日或借款人和协会双方特此同意的日期后六个月内,借款人应准备一个报告,送交协会,协会可对报告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提出合理的要求,该报告将报告在开发信贷协定序言中所提及的规划实施情况,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借款人和协会的义务的执行情况,和本信贷目标完成情况。”
  (c)第3.02节的最后一句话删去。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已对其若干词汇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b)“贷款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借款人和银行为实施该规划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的含意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和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表和协定。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二百二十四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224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资金可按照本协定“附表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
  (b)为了实施本规划,借款人可根据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三”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应按照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费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但是每年的承诺费费率不超过0.5%(1%的1/2)。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后60天起算(实际交付日),到款项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或被注销的相应日期止;
  (II)按照实际交付日前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费率或者按照上述(a)段的确定的其他的费率交付。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费率应按照本协定2.06节的规定将用于那一年的下一个支付日,但是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费率将适用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除外。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规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的规定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1%的3/4)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交付。
  2.07节 (a)根据下列(b)和(c)段,借款人应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开始,至二0二三年五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在二00八年五月一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1又1/4%),以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2又1/2%)。
  (b)当(I)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世界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协会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但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请求,也可更改这一修正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后,可不按上述办法即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改为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额。
  (c)如果,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经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请求,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相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和协会应就规划执行取得的进展情况经常交换意见,但第一次交换意见不应迟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
  (b)每次交换意见之前,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交一份规划进展的报告,供协会审查,协会可对报告的详细程度提出合理的要求。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应按照本协定附表二的规定办理。
  3.03节 (a)借款人应按照一贯运用的、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目,并足以反映由信贷资金支付的费用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后,尽快向协会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迟于每一财年终止后的六个月,提供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所作的审计报告副本;
  (III)向协会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的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等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证明这类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单据),直至最后一次从信贷帐户中提款,在协会收到该财年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
  (IV)保证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些记录和帐目,并应包括审计师的一份独立的意见书,以说明该财年提供的各类支出报表,以及在撰写时所附送的程序和内部控制的手段足以用来证明有关提款是合格的。

  第四条 其他引起支付终止的事件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特对其他事情的含义补充规定如下,即当这样的情况发生,使规划或规划的一个重要部分无法实施。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
  (b)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
  5.02节 兹规定本协定签字后六十(6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 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M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前文第一页书明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信贷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的代表          主管亚洲地区的副行长
    钱永年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关于精细化工产品分类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关于精细化工产品分类的暂行规定

1986年3月6日,化工部

为了统一精细化工产品的口径,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精细化工,特对精细化工产品的分类暂作如下规定,今后计划、规划、统计等口径都以此为准。
一.内容
精细化工产品包括以下11个产品类别:
1.农药;2.染料;3.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4.颜料;5,试剂和高纯物;6,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磁性材料等能接受电滋波的化学品);7,食品和饲料添加剂;8,粘合剂;9.催化剂和各种助剂;10. 化工系统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和日用化学品。11. 高分子聚合物中的功能高分子材料(包括功能膜、偏光材料等)。

其中,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包括以下内容:
⑴催化剂:炼油用催化剂、石油化工用催化剂、有机化工用催化剂、合成氨用催化剂、硫酸用催化剂、环保用催化剂、其他催化剂。
⑵印染助剂:柔软剂、匀染剂、分散剂、抗静电剂、纤维用阻燃剂等。
⑶塑料助剂:增塑剂、稳定剂、发泡剂、塑料用阻燃剂等。
⑷橡胶助剂:促进剂、防老剂、塑解剂、再生胶活化剂等。
⑸水处理剂:水质稳定剂、缓蚀剂、软水剂、杀菌灭藻剂、絮凝剂等。
⑹纤维抽丝用油剂:涤纶长丝用油剂、涤纶短丝用油剂、锦纶用油剂、睛纶用油剂、丙纶用油剂、维纶用油剂、玻璃丝用油剂等。
⑺有机抽提剂:吡咯烷酮系列、腊肪烃系列、乙腈系列、糠醛系列等,
⑻高分子聚合物添加剂:引发剂、阻聚剂、终止剂、调节剂、活化剂等,
⑼表面活性剂:除家用洗涤剂以外的阳性、阴性、中性和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
⑽皮革助剂:合成鞣剂、涂饰剂、加脂剂、光亮剂、软皮油等。
⑾农药用助剂:乳化剂、增效剂等。
⑿油田用化学品:油田用破乳剂、钻井防塌剂、泥浆用助剂、防蜡的降粘剂等。
⒀混凝士用添加剂:减水剂、防水剂、脱模剂、泡沫剂(加气混凝土用)、嵌缝油膏等等。
⒁机械、冶金用助剂:防绣剂、清洗剂、电镀用助剂、各种焊接用助剂、渗炭剂、渗氮剂、汽车等机动车用防冻剂等。
⒂油品添加剂:防水、增粘、耐高湿等各类添加剂、汽油抗震添加剂、液力传动添加剂、液压传动添加剂、变压器油添加剂、刹车油添加剂等等。
⒃炭黑(橡胶制品的补强剂):高耐磨、半补强、色素炭黑、乙炔炭黑等。
⒄吸附剂:稀土分子筛系列、氮化铝系列、天然沸石系列、二氧化硅系列、活性白土系列等。
⒅电子工业专用化学品(不包括光刻胶、掺杂物、MOS试剂等高纯物和高纯气体):显像管用碳酸钾、氟化物、助焊剂、石墨乳等。
⒆纸张用添加剂:增白剂、补强剂、防水剂、填充剂等等。
⒇其他助剂:玻璃防霉(发花)剂、乳胶凝固剂等。
二、几点说明
1. 根据国务院规定,化学药品的原料药都由国家医药局归口管理,化工系统目前综合利用原料和设备,还生产氨苯磺胺、药用小苏打、药用氧化锌、药用硫酸钡、医疗诊断用药、来沙儿、龙胆紫(即盐基青莲)等共一百多种,但如再有新的药品生产,必须经过医药部门鉴定,才能投产计算产值。一定要执行医药用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2.日用化工产品是由轻工部门归口。化工系统综合利用资源,也生产香精、香料、肥皂、洗涤剂等等产品。新产品投产时,也要得到工商管理部门认可,才能计算产值。
3.涂料用的助剂,品种很多;按原来分类都计算在油漆大类中的第18小类——油漆用辅料中, 因此,不再单独列出涂料用助剂。 本规定自发布之一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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