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01:46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开发,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职业的具体范围,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发布的工种目录为准。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
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和在企业晋级、享受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有关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把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制定职业技能与工资挂钩的具体措施。

第二章 职业技能标准
第六条 职业技能开发,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职业技能标准,按照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不同的职业,实行不同的技能标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行业、本单位的岗位规范。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
(一)从业前培训,是指对尚未就业的人员进行的获得就业能力的培训;
(二)技术工种上岗培训(含学徒培训),是指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进行的获得技术工种必备技能的培训;
(三)特种作业上岗培训,是指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的获得特种作业岗位必备技能的培训;
(四)在岗培训,是指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的更新知识或者提高技能的培训;
(五)转岗培训,是指对在本企业内部转换岗位的在岗人员进行的获得新岗位必备职业技能的培训;
(六)转业培训,是指对失业人员进行的获得新的就业能力的培训;
(七)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劳动者必须参加下列培训:
(一)初次求职人员必须参加从业前培训或者接受职业学校教育;
(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技术工种上岗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特种作业上岗培训。
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由用人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采取自学方法,学习技术,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与职业技能标准相适应,实行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的培训;进行岗位培训,可以以岗位规范为依据。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职业学校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根据办学能力,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社会力量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从事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劳动者接受鉴定;其他职业的技能鉴定,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接受鉴定或者由劳动者自愿申请鉴定。
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鉴定相关职业的技能鉴定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者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发给考评员证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从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建立或者认定的试题库中提取;试题库中无试题的工种,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试题。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弄虚作假。
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专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劳动者达到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技师或者高级技师的评审。

第五章 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群众团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
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应当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设立“湖南省技术能手奖”,表彰技能高超并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为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职业技能开发经费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开发所需经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预算安排的职业教育经费和就业训练费;
(二)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主管部门的拨款;
(三)失业保险费中的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费;
(四)企业工会的业余教育经费;
(五)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和企业自有资金中用于职业技能开发的经费;
(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办企业的收入;
(七)贷款和境内外机构及个人的捐款;
(八)其他用于职业技能开发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开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的项目合理开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录用未经从业前培训或者未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人员,或者未经上岗培训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办理录用等手续,并可以按每人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特种作业上岗培训上
岗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者私自印制、倒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继续有效。



1998年5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现行海关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现行海关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公告

1987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接海关总署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现行海关法规、规章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没有抵触的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核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劳动部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核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6日,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劳动部

核工业总公司各管理局及各有关企业: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结合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核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试点工作中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切实搞好高级技师的评聘试点工作。

附件1:核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稳定生产第一线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引导工人在生产岗位上刻苦钻研专业技术,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鼓励技师在核工业第二次创业中更好地发挥技术骨干作用,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结合核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核行业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岗位按专业设置并确定其职务名称,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首批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件二)。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二规定的专业范围和职务名称,进行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
二、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法规,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核工业发展做贡献。
(二)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或相当中等专业水平和较系统的本专业技术理论知识,以及高超、精湛的技艺与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和技能。
(三)在工艺改进、质量攻关、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在学习、消化、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在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方面;在大型和高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和保养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四)担任技师3年以上,并且在本企业或本地区、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五)具有培养指导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并能热心主动、无保留地传授技艺或绝技。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按照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评高级技师要在“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技能、潜在水平和工作业绩”四个方面严格考核,其中应重点考核本人的实绩和对生产科研做出的贡献。在技术上除应具有独特的专长外,重点要看是否具有一专多能的综合技艺和分析解决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方面的能力;在传授技艺上重点看能否带领高级技工和技师开展技术攻关或技术革新,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四、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聘任技师总数的10%以内。具体名额和津贴指标由总公司劳动工资局统一掌握下达,各单位不得突破。
五、职务津贴标准和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同时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50元标准核定,具体标准在每月40~60元内由企业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对核准增加的津贴,企业可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
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身体健康状况,报经总公司劳动工资局核准后,可适当延长。
高级技师任职2年可上,在受聘期间退休时,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六、评审组织
为了搞好评审工作,总公司成立高级技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核工业系统所属单位高级技师的评审工作。各单位要成立高级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本单位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劳动工资、教育部门负责。总公司考评领导小组和单位评审委员会应有1/2以上高级工程师和技师参加。
七、评审程序和审批权限
高级技师的评审工作,要经过本人申请、资格审查、专业培训、撰写专业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答辩考试、评审组织进行评审、单位考核推荐、填写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总公司高级技师考评领导小组评审、劳动工资局核准并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等程序。凡按规定程序取得合格证书后,由本单位进行聘任、签订聘约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需一式7份,报送总公司高级技师考评领导小组。
八、要求
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由总公司统筹安排,统一部置,各单位不得自行其是。对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审慎行事,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九、高级技师评聘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本办法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劳动工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2:核行业首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


专业范围:
1.核燃料分析 5.铀同位素分离工艺
2.放化后处理 6.铀同位素分离设备检修
3.同位素生产 7.六氟化铀生产工艺
4.辐射防护 8.铀水冶工艺
上述专业设置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按专业确定,如核燃料分析高级技师等。
通用专业工种的高级技师职务名称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