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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24:26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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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 协商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调解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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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2003]13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子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
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2003]13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子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
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

化学工业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促进化工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

二、鉴定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1.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2.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推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
4.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本办法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四条 对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三、鉴定形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检测鉴定 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2.验收鉴定 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3.专家评议 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主持鉴定单位指定专家汇总后作出结论。对于属于国家和部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成果,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六条 凡按第五条规定的形式鉴定的成果,均应由主持鉴定单位按国家科委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一)填写和印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经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审批后,方可颁发。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1.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2.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八条 按第七条规定视同已通过的鉴定,均需申请鉴定单位按国家科委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的格式(见附件二)填写,并由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出具审查意见。《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经科技司审批后方可颁发。

四、鉴定管理
第九条 科技司负责管理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本系统科技成果的鉴定(委托鉴定须出具委托书),并负责具体办理有关科技成果鉴定管理事宜,包括组织编制年度鉴定计划,审核鉴定申请、鉴定证书内容,给予鉴定编号,加盖鉴定专用章等。
第十条 对科技成果权属等问题生产争议时,应当在争议解决后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专家进行评议、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应当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书面通讯或会议形式),鉴定委员会成员须控制在5~13人。鉴定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般不宜参加鉴定委员会,如确需参加,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课题研究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主管项目的政府机关(含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鉴定委员会应当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议结论,作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的义务,并对鉴定报告负责任。对鉴定评价结论持有异议的专家,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认真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问题时,必须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组织鉴定单位应就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工艺流程、质量标准、三废治理方案、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用户应用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3.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对高技术研究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4.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包括的内容
1.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的报告;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等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6)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评议时,应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7)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2.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3.软科学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 技术鉴定工作程序
1.编制科技成果鉴定计划。
由化学工业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根据科研计划进度,于每年一季度末以前提出当年鉴定计划,经科技司汇总平衡,由主管司长审定后下达。列入鉴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以“我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攻关项目”及国家和部下达的其他项目为主。少数确属重大的化工行业有较
大影响的计划外项目也可列入鉴定计划(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需征得地方主管厅、局同意)。
2.办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手续。
①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提前2个月填报4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附2套完整的学术或技术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② 上级主管单位对鉴定申请书及申请鉴定的有关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作出肯定与否定的回答,并确定适当的鉴定形式。经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全套学术或技术资料送交科技司审核会签。由科技司根据任务来源确定主持单位,经批准后由主持
鉴定单位发文(科技司会签),并抄送科技司。
3.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主持鉴定单位负责办理具体鉴定事宜。科技成果的鉴定会主持人一般须是处级以上的干部(或有关专业的高工)。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科技成果鉴定会须由司局级领导主持。通过鉴定的成果须在2个月内办完全部鉴定事宜。
4.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1)主持鉴定单位将形成的技术鉴定证书清稿送科技司复核,符合条件者给予编号,由主持单位负责完成鉴定证书的正式文本。视同鉴定证书须由主管部门领导出具审查意见(另附页),加盖公章后送科技司审核。
(2)已完成的技术鉴定证书送科技司加盖技术鉴定专用章,同时办理成果登记。
(3)鉴定证书按国家科委《科学技术鉴定证书》格式填写。其中技术鉴定负责人应鉴定委员会主任亲笔签字。
(4)主要研究人员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少数水平高、意义大、涉及面广、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可放宽至9~15人。
5.加强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档案管理。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原始技术资料应存入主持鉴定单位档案。
6.对于事先未列入鉴定计划,在实践中被证实属于可以进行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又具备鉴定条件的,在经过主管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严格审查核实后亦可进行鉴定。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化工科技成果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科技鉴定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凡不合要求者,成果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要尽量减少鉴定会议。除少数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的项目需要采取专家开会鉴定的形式外,一般应以通过社会实践进行鉴别、评价,实施单位出具证明,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通讯鉴定等形式认可为宜。
第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除参加鉴定会议的专家外,会务人员应严格控制。一切与鉴定无关的人员,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严禁借用鉴定会之名请客送礼,游山玩水,大吃大喝。除给予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以适当报酬外,不得乱发实物。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追究主持鉴定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1986年6月11日以(86)化科字第513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进废止。

附件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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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议 密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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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密级及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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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格式)

编号 ( ) 签字 号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鉴 定 形 式 :
组织鉴定单位:
鉴 定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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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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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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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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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技术负责人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四、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
┃ ┃
┃ ┃
┃ ┃
┃ ┃
┃ 盖 章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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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
┃ ┃
┃ ┃
┃ ┃
┃ ┃
┃ 盖 章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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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
┃ ┃
┃ ┃
┃ ┃
┃ ┃
┃ ┃
┃ 盖 章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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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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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年龄┃ 文化程度 ┃ 所学专业 ┃ 职称职务 ┃ 工 作 单 位┃ 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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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鉴定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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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鉴定会职务 ┃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所 学 专 业 现从事专业 ┃ 职称职务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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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建议密级 由主持鉴定单位填写。指在申请鉴定单位自报的基础上,经鉴定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的密级。
2.批准密级及编号:指依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具有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及编号。
3.编号 指各级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鉴定的顺序编号。
4.成果完成单位 指参加该项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5.鉴定形式 指该项成果鉴定所采用的形式,即检测鉴定或验收鉴定或专家评议。
6.成果简要说明 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研究目的及成果特点。如系应用技术成果,应写明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工业化实验情况等。如系科学理论成果,应写明其基本论点、论据、学术意义及被引用情况等。如系软科学成果,应写明理论依据及应用效果等

7.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指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对效益的预测应附计算方法和依据。
8.鉴定意见 指鉴定委员会对该项成果做出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特别应注明不同意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9.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由具体主持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单位填写。
10.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由负责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各级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以示生效。
11.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指对该项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12.各级地方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均应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本格式印制鉴定证书。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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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议 密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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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密级及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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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 (格式)

编号 ( ) 视签字 号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审 批 单 位 :

审 批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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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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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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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视同鉴定证明及技术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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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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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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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 名 ┃年龄┃ 文化成度 ┃ 所学专业 ┃ 职称职务 ┃ 工 作 单 位┃ 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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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建议密级 由申请视同鉴定单位填写。
2.批准密级编号 指依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具有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及编号。
3.编号 指各级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审批的视同鉴定顺序编号。
4.成果完成单位 指参加该项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5.审批单位 指负责审批视同鉴定项目的各级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6.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研究目的、成果的特点及工业化实验情况等,并应写明主要技术指标、技术创造点等。
7.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由申请视同鉴定单位填写。指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对效益的预测应附计算方法。
8.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由各级科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以示生效。
9.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指对该项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10.各级地方科委* 国务院各部(委)均应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本格式印制视同鉴定证书。
附件三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鉴 定 申 请 书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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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 果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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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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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起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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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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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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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鉴 定 ┃ ┃
┃ ┃ ┃
┃ ┃ 盖 章 ┃
┃ 单 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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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管 厅 局 ┃ ┃
┃ ┃ ┃
┃ ┃ 盖 章 ┃
┃ 审 查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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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 织 监 定 ┃ 成果类别 ┃ ┃ 鉴定形式 ┃ ┃
┃ 单 位 意 见 ┣━━━━━╋━━━━━━━╋━━━━━╋━━━━━━━━━━┫
┃ ┃ 鉴定时间 ┃ ┃ 鉴定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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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鉴定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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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技术职称┃专 业 ┃ 工 作 单 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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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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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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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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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 ┃
┃ 供 ┃ ┃
┃ 鉴 ┃ ┃
┃ 定 ┃ ┃
┃ 的 ┃ ┃
┃ 技 ┃ ┃
┃ 术 ┃ ┃
┃ 文 ┃ ┃
┃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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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成果类别系指该项申请鉴定的成果属于应用技术成果或理论成果或软科学成果。
2.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鉴定单位一份, 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一份, 组织鉴定
单位两份。



198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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