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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46:17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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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邵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小型水库包括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小Ⅰ型水库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小Ⅱ型水库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和水库监护人。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五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小Ⅰ型水库不少于2人;小Ⅱ型水库不少于1人;重要的小型水库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六条 小型水库应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按要求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制定水库汛期应急方案。
第八条 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行的措施。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采用补贴办法,补助标准为每座每年3000-5000元,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通信及交通补贴由乡镇(办事处)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四条 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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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部分聋哑人非正当卖画骗钱活动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部分聋哑人非正当卖画骗钱活动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较快,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绝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了工作,在自己岗位上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有些聋哑人利用社会上的同情,假借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或盲人聋哑人协会的名义,到处强行出售质量低劣的字画,编取钱财。他们目无法纪,以各种非法手段私刻公章,伪造证件和信函。有的到工厂、机关无理纠缠,高价出售字画,如不买,他们就毁坏公
物,揪打接待人员;有的借出外卖画为由,拐骗聋哑少女,进行流氓活动。这些人多数是待业聋哑青年,有的甚至是在职职工。他们的活动使一些单位的工作、生产受到了影响和损失,也危害社会治安,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经营活动,特对
聋哑人出卖字画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盲人聋哑人协会,要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紧密依靠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福利厂等单位,在积极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同时,加强对聋哑人的理想、道德和法纪教育,使他们遵纪守法,努力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各工厂、学校、商店和机关,凡遇到外来从事非正当卖画活动的聋哑人,要及时劝阻、制止,或交民政部门收容起来,遣送原籍。对其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986年3月15日

印发《关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印发《关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禁止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对腐败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商标代理组织,必须明确服务思想,公开办事规则,接受外部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准私自为企业代办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从中收受好处。不准私自陪同或代替企业办理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等事宜。不得搞人为的抢先商标注册,制造商标纠纷,引起商标注册的混乱。
三、商标管理人员,不准让企业和商标代理组织报销各种费用;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应邀参加旅游和娱乐活动等;不准担任企业顾问;不准介绍商标代理业务,收取商标代理组织的代办费、介绍费等。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陪同企业或代替企业,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查询,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加强廉政防范工作的经验。对违反本规定者,要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现岗位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领导不力,屡屡发生上述问题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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