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02:03  浏览:9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9〕43号《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收入划分问题
1、市级固定税收和区县固定税收
市级固定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区县固定税收包括: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2、市与区县共享的税收
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中央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部分扣除全市集中的水利建设基金后的85%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3、分级管理的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土地和海洋有偿使用收入、基金收入(以上各项收入简称为非税收入,下同),仍实行分级管理。
将城镇集体服务事业费调整为区县固定收入。
二、关于缴纳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问题
凡缴纳(包括清缴、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按财政体制改革后的规定办理入库,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缴入市级金库,属于区县级固定收入的缴入区县级金库,属于市与区县级共享收入的按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金库。
三、关于下放财权管理问题
从2000年开始,市政府下放区县政府部分事权,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下放一定的财权,各区县要加强对下放资金的管理。
1、要做好下放资金的预算安排,不能挪用和平衡当年的预算;也不得用于弥补区县以前年度的预算缺口。要保证下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
2、合理安排支出,保证下放教育、农业、卫生等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增长和社会保障经费的安排。
3、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4、对下放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四、关于预算编制问题
财政体制改革后,各区县要按照新的预算收支口径编制财政预算。
1、预算编制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能编制赤字预算。
2、预算收入的编制要积极稳妥,要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3、预算支出的编制要逐步实行“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在此基础上可试编部门预算并逐步建立专项支出的项目库。
4、要合理确定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保证教育、农业、卫生、科技、宣传文化等支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长。
5、每年市财政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统一下发预算编制的要求和表样。各区县将经政府审核批准的区县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审核汇总。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市财政备案。
五、关于涉外税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客站地区收入入库问题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集中征收的涉外税收,入市级金库,每月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分区县、分税种的入库金额,市财政以资金调度的形式及时将资金划拨给各区县。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客站地区的收入仍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六、关于资金的调度问题
1、涉外税收:每月市财政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分区县、分税种的入库金额,将属于区县收入的部分及时拨付给区县。
2、市追加区县的专项资金:每月初按追加区县专项资金的实际数额拨付。
3、体制返还资金:每月初按时间进度拨付。
4、体制上解资金:各区县于每月底按核定的上解资金数额,将资金划入市级金库。
七、关于收入退库问题
1、由财政部门办理的各项税收收入政策性的退库,统一由市财政局办理,区县财政部门不再办理各项退税。具体科目为:其他增值税退税、其他营业税退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财政在各区县金库预留退库专用章(样式附后)。各区县办理各项退税手续时,必须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由市财政局填“收入退还书”,交所在区县支库办理退税。支库返还的“收入退还书
”一式两份,市与区县财政各一份。对共享收入的退库,市与区县财政根据“收入退还书”票面金额的50%登记各自的“收入退库帐”。
2、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退税。现行审核程序不变。根据审核批准后的退库申请,由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按退税全额填开一份“收入退还书”,“退款金库”栏分区县填写各区县支库,并加盖市财政局“退库专用章”后,交各区县财政局转区县支库办理退库手续。返还退库
机关的两联“收入退还书”(第一、五联)随日报上划市金库,由市金库转交市财政局。
3、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非税收入的退库,仍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市财政局在市分库预留印鉴,办理市级非税收入的退库;各区县财政局在各区县支库预留印鉴,办理区县级非税收入的退库。
4、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的退税,仍维持原办法。
八、关于税收缴款书填写和税收票证用章问题
1、财政体制改革后,除非税收入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分级收入外,财政体制中明确的固定税种和共享税种,在填写《税收缴款书》时,“预算级次”栏可以不填。
2、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的使用。除非税收入仍区别使用分级征收专用章外,其他税种不再划分级次。税务局将统一刻制新的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在此之前,仍维持原办法。
九、关于各区县支库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问题
1、各支库对税务部门盖有六角形、长方形和椭圆形明显戳记的缴款书,应分别按中央级、市级和区县级办理入库手续。
2、各支库对中央级、市级和区县级三级共享税收收入一律先按中央级录入国库微机核算系统,由计算机程序按规定的三级分成比例自动分成,然后将属于中央级、市级收入的资金上划市分库,将属于区县级收入的资金转入区县财政局预算存款帐户。
3、各支库对市级、区县级两级共享税收收入,一律先按市级录入国库微机核算系统,由计算机程序按规定的两级分成比例自动分成,然后将属于市级收入的资金上划市分库,将属于区县级收入的资金转入区县财政局预算存款帐户。
4、东城支库将市国税局、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征收的市级各项税收收入和计算机程序按规定自动分成的区县级税收分成收入资金全额上划市分库。
5、开发区支库、西客站支库将中央级、市级各项税收收入和计算机程序按规定自动分成的区县级税收分成收入资金全额上划市分库。
6、从2000年1月1日起关闭西城支库“二分局”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管理外”两个市级库。
十、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1993〕2660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十一、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9年12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关于印发《“211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办理》的通知  

(2003年8月1日)

财教〔2003〕80号


--------------------------------------------------------------------------------

     现将《“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211工程”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配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学校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第五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11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目学校必须组建项目法人或法人组织,明确其所承担的职责。项目法人或法人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并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实现效益目标。

  第六条 项目学校必须明确合格的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负责“211工程”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七条 凡使用“211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项目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九条 项目学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并按照中央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分资金来源分别编制“211工程”项目年度预算。

  中央部门所属学校“211工程”项目年度预算,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时抄报“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地方政府所属学校“211工程”项目年度预算经省级教育、财政、计划(或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联衔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时抄报“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对报送的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后,分别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涉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学校按规定向地方申请,由地方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条 项目学校上报项目年度预算时需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招投标情况、具体保障措施、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的建设。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在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和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需要的基础上,主要用于师资队伍和与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分为基建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两大类。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支出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项目支出包括项目业务费和工程管理费。

  项目业务费是指项目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设备购置资、修缮费  (限额以上的修缮工程)以经过招投标后签订的正式采购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列支。其他业务费用的开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管理费是指“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实施工程管理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211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项目学校要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211工程”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分别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同时,项目学校还需将包含所有资金渠道的总资金支出情况报送“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要求,中央部门所属学校项目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负责批复;地方所属学校项目决算由省级教育厅(局)汇总后报送省级财政厅(局),由省级财政厅(局)负责批复。另外,中央部门所属学校中凡涉及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的,项目学校还需将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决算报有关省级财政厅(局),由相关省级财政厅(局)负责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学校上报决算及资金总支出情况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学校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211工程”专项资金或物资管理不善等情况,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批各项支出。项目学校的财务主管人员应对所管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国家有关部门也将组织相应检查。

  第二十二条 “211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00万元以下的,须逐级上报上一级单位审批核销;100万元以上的须报“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联合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所有与“211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7〕12号)同时废止。


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2006〕97号




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快建设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使环境科技更好地适应和推动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开创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环境科技是环保工作的基础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多年来,全国环境科技工作围绕重点环保工作和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在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开发污染防治技术、制定生态保护对策和措施,以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引领和支撑作用,为环保事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科学、技术和物质保障。环境容量测算、土壤背景值测量、酸雨防治、湖泊富营养化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一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成果,为建立总量控制制度、设立两控区、治理湖泊富营养化以及推行清洁生产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等奠定了科学和技术基础。在应对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科技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进一步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是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新时期。做好这一时期的环保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必须依靠技术进步;解决结构型、复合型和压缩型环境问题,必须依靠自主创新;加快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实现环保工作跨越式发展,必须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但是,环境科技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环保形势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是环境管理与决策缺乏依靠科技的工作机制,许多重大环保决策未经前期研究和充分论证。二是近几年环保系统科技工作大幅度下滑,重大研究和调查项目较少,基础数据严重缺乏,部分成果与管理脱节,难以满足解决复杂环境问题的需要;环保标准体系亟待完善;污染防治技术储备严重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难以形成产业化,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普遍不高、达标不稳定。三是核与辐射安全研究水平较低,安全审评和监管缺乏独立核算、安全验证的能力,不能适应国家核能发展的需要。四是环境监测和执法的技术支撑不力,监测预警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五是科技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才偏少,部分科研院所长期不做科研,游离于环保科技主战场之外。六是科技投入严重不足,没有形成稳定的环境科技投入机制,科研基础条件落后。这些问题已成为环保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的重要制约因素,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二、新时期环境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技兴环保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以科技创新促进历史性转变,以科技进步带动环保事业跨越式发展。

  4、总体目标。到2010年,通过实施环境科技创新、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和环保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三大工程,在知识创新的关键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环保技术法规、标准基本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使科技支撑和引领环保事业发展的能力有较大提高。

  到2020年,建立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国家环境科技支撑体系。

  三、完善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机制,强化环境科技在环保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5、建立以环境科技为基础的科学决策机制。环境管理决策必须以科学技术为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专家参与管理决策机制,完善管理决策程序,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环保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切实做到未经调查研究不决策、未经科学论证不决策。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划、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及重要事项,要安排前瞻性的科研和论证,并作为环境管理决策的依据。总局成立由有关院士等高层次专家和人员组成的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对涉及国家环保的大政方针提出咨询意见,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成立由各领域专家组成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涉及总局的重大决策和专项问题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各级地方环保部门也要结合当地实际需要,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建立专家咨询与参谋机制。

  四、实施环境科技创新工程,搭建环境科技创新平台

  6、以解决重大环境问题为出发点,突破环保事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围绕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和国务院《决定》确定的七项重点工作,制定并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思路,集中力量优先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控制、区域大气污染控制等关健领域的研究与开发,组织跨部门、跨学科、跨地域的科技协作与攻关,尽快突破长期制约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关键性科技难题。

  7、以环境管理制度创新研究为先导,引领环保事业发展。要围绕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突出与实现历史性转变相配套的体制、机制、政策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前瞻性研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等制度的创新研究,强化与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战略、重大规划以及环境监管体制相关的基础研究,集成现有科研成果和先进管理模式,为建立完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基础。

  8、加强环境监测预警的技术创新,为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供技术保障。要大力推动环境监测的基础性研究,开展以环境监测方法、质控要求、技术标准、信息体系等为内容的科学研究,加快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系统建设进度,全面提升我国的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监测能力,逐步实现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大面积、全天候、全天时的动态监测,为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供技术保障。

  五、实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工程,提高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水平

  9、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核心,全面推进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作为环保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努力使环保标准与环境目标相衔接;污染控制工作要以达标排放为载体,通过执行环保标准,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优化经济发展。要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一五”规划》,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建立科学的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开展环境基准和环保标准理论研究。地方环保部门要强化环保标准管理职能,严格依法开展制订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监督环保标准在本辖区的实施,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环保标准实施监督机制,严格实施地方环保标准备案制度。  

  六、实施环保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工程,引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10、以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为目标,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建立完善以技术政策、技术指南、技术规范、技术评估和技术推广、示范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十一五”期间,总局将发布10项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批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和工程技术规范;每年公布环境技术发展白皮书,筛选污染控制最佳可行技术,发布相关技术指南;发布国家鼓励和限制发展的环境技术、装备目录;建立第三方技术评估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第三方评估为主、专家评估为辅的新型环境技术评估体系;加强环保设施运营资质审核、注册环保工程师管理工作,实行动态跟踪考核。

  11、以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为重点,加大环保科技推广力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有针对性地遴选先进成熟的环保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在环保治理工程中推广示范,努力提高工程科技水平和建设质量。加强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和环保科普工作,调动环保科研院所、企业、各类高校和学会、协会等组织参与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广泛开展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普活动。到2010年,总局会同科技部建成50个环保科普基地。各地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建设一批地方环保科普基地,作为推广环保科技、提高公民环保素质的重要途径。

  12、引导环保高新技术开发,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围绕国家环保目标和环保产业发展的需求,以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为手段,积极引导、扶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集中力量创建一批富有活力的环保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生态工业示范基地,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推动循环经济。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七、加强环保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增强环保科研机构的持续创新能力

  13、建设全国环境科技协作和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利用各种科技资源,实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强强联手、形成合力、为我所用,形成全社会科技资源为环保事业服务的良好局面。一是要充分发挥环保系统科研院所具有的学科优势,强化其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职能;二是要充分发挥中科院和高校在基础研究和人才资源方面的优势,强化战略协作与合作机制,推动环境科学研究发展,充分调动其人才和科技资源,促进环保人才的培养和再教育;三是要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科技人员的专业和技术优势,打破条条框框,实行开门搞科研;四是加强国际环境科技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研究,吸引全球环境科技资源为我国环保事业服务;五是要发挥各类环保社团组织特别是各级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协会等在学术研讨与技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14、强化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基础平台建设。制定并实施《国家环保总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能力建设专项规划》。根据部门、行业和地方在技术、专业和区域上的特色,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到“十一五”末争取建成30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50个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作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基础平台。要加强同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沟通和对接,争取建设国家实验室、野外观测台站和重点实验室等大型科技基础项目,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野外实验提供物质基础。省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所属院所科研能力建设,建立省级环境科研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

  八、建立多元化的环境科技投入机制,加强对环境科技投入的使用管理

  15、建立多元化的环境科技投入机制。一是要有稳定的公益性研究投入渠道。各级环保部门要搞清科技需求,做好科技规划,争取将重大环境科技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计划,力争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开发、科技攻关和自然科学基金等重点科技计划中切实得到落实和支持。要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门的科学研究、高技术开发和推广示范等计划支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科技合作。二是总局每年从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环境管理、政策研究及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地方环保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增加环境科技投入,拿出一定比例,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示范。三是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企业为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公益性科研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企业自主开发环境技术和产品的积极性。四是积极拓展外资投入渠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充分吸纳国外资金用于环境科研和技术开发。

  16、创新环保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整合所掌握的环保科技投入,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在环保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计划设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优化资源配置,使环保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要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开展项目申报、项目成果绩效评估,制定和完善有利于鼓励创新、适应不同计划和需求的评估指标体系。

  九、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创新型的环境科技队伍

  17、加强创新型环保科技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国家和地方环保公益性研究机构,做到“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总局重点加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简称“一院两所”)以及承担科研任务的直属单位的改革与建设;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集中力量抓好1~2个省级创新能力较强的环境科研院所,稳定支持其从事环境科学研究,为环境管理服务。鼓励总局直属科研单位与省级环境科研院所紧密协作、联合攻关。对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环保咨询类的环境科研院所,要逐步向企业化转制。

  18、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坚持自主培养为主,制定并实施“111”环境科技人才培养规划。到2020年,培养和吸引100名学科带头人,培养和选拨1000名科技骨干,培养和稳定10000名基层科技人员,培养和推荐一批中科院、工程院院士和其他高级人才。重视对现有科技人才的培养,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使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要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吸引优秀科技领军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到环境科研单位工作。要通过环境科技创新、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和环保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以及国内外进修培训等多种有力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批环境科学的领军人物、有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科技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完善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争取固定的经费支持渠道,为培养高层次环境科技人才奠定基础。

  19、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和科技成果奖励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承担环保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和评价,开展诚信教育,树立科学道德,促进学风建设。对违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人员和机构,坚决进行惩处。要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继续开展“国家环境科学技术奖”评选和奖励活动,对优秀科技成果实行奖励。建立国家环境保护优秀科技人才奖励制度,对全国环保系统具有突出贡献和创新能力强的环境科技人才予以表彰,授予“国家环境科技优秀人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要充分发挥各级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协会在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和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中的优势和作用。

  十、加强领导,把科技兴环保战略落到实处

  20、高度重视对环境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关于加强新时期环保工作和科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环境科技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实行环保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将科技兴环保战略落到实处。要把环境科技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环保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形成具有地方特点的科技兴环保战略。加强环境科技管理部门建设,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要关心和爱护科技人才,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发挥其作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