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长春市“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19:23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住房建筑的步伐,实现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安居工程”建设,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居工程”系指为了解决我市居民住房困难,加快解危解困,由政府组织建设,按成本价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出售平价房。“安居工程”建设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城建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负责“安居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计划、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和办理各种手续时要优先安排,共同做好“安居工程”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来源:
(一)平价房预收的定金。
(二)房改住房基金。
(三)向国家申请的安居工程贷款(在国家贷款未安排前,可先由市财政垫付一部分)。
(四)引进外资。
第六条 “安居工程”售房对象为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住房困难户:
(一)1994年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1995年以后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逐年确定公布)。
(二)居住不方便的(系指三代同室,父母与十二岁以上子女同室,十二岁以上兄妹同室,两对以上配偶同室以及两户同室等情况)。
(三)无住房的。
(四)住房为需整体拆除的严重危房的。
(五)居住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
第八条 住房困难户由市房地局审查确定。
中低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逐年确定、公布。
第九条 平价房的出售要分期排队,提高售房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具体售房办法由房地局制定。
第十条 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实行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二)免交城市基建设施配套费、干管排污费、教育网点配套费、人防工程费、规划管理费、施工占道费、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费、解困(危)费、商业网点费。
(三)建筑工程内的配套项目计入工程成本,建筑红线外需增改的配套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
(四)居民个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购房贷款。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出售的平价房实行国家定价。具体价格由市物价局、房地局根据“安居工程”建设成本确定。
“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包括:
(一)前期工程费。
(二)建安工程和区内配套工程费。
(三)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四)贷款利息和外资回报。
(五)本条一、二、三项费用之和的30%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 “安居工程”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现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在达到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空间,合理布局,力求新意。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的住宅户型设计以中小型标准住宅为主,使用功能要满足基本生产需要。不得建设高标准豪华住宅,也不得建成简易住宅。
第十四条 施工管理:
“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使施工工程一次合格品率达到85%以上。对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峻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施工队伍实行招标选择,工程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
第十五条 对个人全价购买的平价房给予办理个人产权,对单位出资购置的平价房确定为国有资产,但在管理上一律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由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
第十六条 “安居工程”建设的规模与进度:
(一)1994年建设5万平方米。
(二)1995建设10万平方米。
(三)1996年建设15万平方米。
(四)1997年以后建设“安居工程”的规模与进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房地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2〕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来源和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仍处于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阶段发展的特点,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收到的建安劳保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 建安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

  第六条 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 为保证建安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大型建设项目可分期缴款,建设单位需与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缴款额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 建安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和用于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或挪用建安劳保费。建设单位不得克扣、拖欠、转嫁建安劳保费。

  第九条 建安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项目,不得删减。

  第三章 建安劳保费的拨付与调剂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建安劳保费实际收取额的10%上交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剂部分及管理服务业务经费。余下部分的80%和20%分为基本部分和市县调剂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企业取得调剂资金后仍不足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建筑企业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建安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但这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 建立健全并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不分企业资质等级、隶属关系、性质和成立时间,均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拨付。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1个月后,可向当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建安劳保费拨付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

  第十四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建安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

  第十五条 建安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建安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缺口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安劳保费调剂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有关建安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付。

  第十七条 建安劳保费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1次。申请调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出调剂申请,填报有关资料。经设区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后,报送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编制年度调剂计划。年度调剂计划经自治区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年度调剂计划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建安劳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建安劳保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安劳保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建安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调剂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收的建安劳保费纳入当地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建安劳保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建安劳保费支出细化方案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建安劳保费管理制度,实行建安劳保费专户管理,分别设立基本部分专户和调剂专户,并接受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业务经费由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编制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将经费划拨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3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中保集团系统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情况,加强对该四类案件的查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保险诈骗(含骗赔)、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是指侵害保险资金的案件。
一、报告的内容
(一)发生的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情况(含未遂);
(二)成功堵截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为保护资金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的方式
电话、传真、微机联网、书面报告、派专人汇报。
三、报告的时限
(一)发生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系统的分支公司,在案发后12小时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保卫部门报告。接到报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在24小时内向产、寿险总公司和集团公司保卫处报告。
(二)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保险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盗窃、抢劫案件和涉枪案件的分支公司,在案发后12小时内向上级公司报告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保卫部门报告。
(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保卫处对本系统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保险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抢劫案件和涉枪案件,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向产、寿险总公司和集团公司保卫处报告。集团公司接到报案
后24小时内向人民银行保卫部报告。
(四)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系统各分支公司发生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诈骗案、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盗窃案,省级分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
(五)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分公司保卫部门负责本系统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基本情况分别以报表形式(见附
表)传真到产、寿险总公司和集团公司保卫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保卫处报告。
(六)集团公司保卫处每月7日前将上一个月本系统发生的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基本情况分别以报表形式报人民银行保卫部汇总。
四、报告的要求
(一)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报告内容要按“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的要求报告。
(二)保险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未遂案件的认定标准为:虽未得逞,但已构成事实,或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
(三)报告内容要简明扼要,情况和数据要准确。
(四)中保集团系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基本情况报表要严格按表上内容逐一填写,特殊情况要附文字说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同各行(司)上报案件数如有出入,以各总行(总公司)统计上报的案件数为准。
(六)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盗窃案件、抢劫案件和涉枪案件要用书面报告。
(七)对发案不报或报案迟缓、贻误办案时机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按照《关于对金融诈骗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可依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报告制度。
五、本制度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一九 年 月中保集团系统诈骗案件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序| 发案 | | 案件性质 | 防范情况 |
| | | 发案单位 |---------|-----------|
|号| 时间 | | 内诈 | 外诈 | 堵截住 | 未堵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凡为案件,均属统计之列;2.金融诈骗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说|指在金融诈骗案件中,被诈骗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诈骗的尚未追回或有可能造成
|明|及的资金数额(含风险金额、损失金额);5.损失金额是指金融案件中无法
| |传真至集团公司办公室保卫处。传真机号码:(010)66012363
-------------------------------------
----------------------------
涉案 | 风险 | 损失 | | |
| | | 已结案 | 未结案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编分则第二章第五节规定的犯罪活动;3.风险金额是|
损失的资金数额;4.涉案金额是指金融案件中所涉 |
追回的资金数额;6.此表为月报表,请务必于下月5日前 |

----------------------------
附表:二
一九 年 月中保集团系统盗窃案件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序| 发案 | | 案件性质 | 防范情况 | 涉案 | 损失 | | |
| | | 发案单位 |---------|---------| | | 结案 | 未结案 |
|号| 时间 | | 内盗 | 外盗 | 已遂 | 未遂 | 金额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1.凡为案件,均属统计之列;2.涉及金额是指金融案件中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含风险金额、损失金额);3.损失金额是指金|
| |融案件中无法追回的资金数额;4.此表为月报表,请务必于下月5日前传真集团公司办公室保卫处。传真机号码:(010) |
|明|66012363 |
-------------------------------------------------------------
附表:三
一九 年 月中保集团系统抢劫案件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序| 发案 | | 案件性质 | 防范情况 |
| | | 发案单位 |---------|---------|
|号| 时间 | | 内抢 | 外抢 | 已遂 | 未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1.凡为案件,均属统计之列;2.涉及金额是指金融案件中所涉及的资
|明|无法追回的资金数额;4.此表为月报表,请务必于下月5日前传真集团
-----------------------------------
-------------------------------
涉案 | 损失 | 伤亡人数 | | |
| |---------| 结案 | 未结案 |
金额 | 金额 |伤(人)|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数额(含风险金额、损失金额);3.损失金额是指金融案件中 |
公司办公室保卫处。传真机号码:(010)66012363 |
-------------------------------
附表:四
一九 年 月中保集团系统涉枪案件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序| 发案 | | 案件性质 | 防范情况 |
| | | 发案单位 |---------|---------|
|号| 时间 | | 内部 | 外部 | 已遂 | 未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1.凡为案件,均属统计之列;2.涉枪案件是指枪支丢失、走火伤人或
|明|此表为月报表,请务必于下月5日前传真集团公司办公室保卫处。传真机
-----------------------------------
--------------------------------
枪支子弹损失情况 | 伤亡人数 | | |
----------|---------| 结案 | 未结案 |
枪(支)|子弹(发)|伤(人)|亡(人)| | |
----------|---------|----|-----|
| | | |
----------|---------|----|-----|
| | | |
----------|---------|----|-----|
| | | |
-------------------------------|
致人死亡的案件(持枪盗窃抢劫分别统计在盗窃、抢劫案内);3. |
号码:(010)66012363 |
--------------------------------



1997年9月1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