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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33:26  浏览:9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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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劳动密集型占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总收入4%以上;
(七)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占本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八)年总收入在500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收入50%的开发型企业300万元)以上,年人均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0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
(九)有企业章程和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十)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第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
(二)具有较高的技术附加值;
(三)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列入市级以上火炬计划的项目,可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由市科委定期公布。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除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项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品目录;
(二)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三)具备开发条件,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列入科技系统的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计划和产品,由市科委定期发布。
第五条 县(市)、区认定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的条件,可在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的认定,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产品的所有人、使用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证明文件、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三)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四)有关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标准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属于非本单位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还应提供项目、产品使用协议书或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市科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分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医药、食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消防器材等有关卫生、计量、安全方面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按国家有关专项规定进行认定),经评审合格,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铜牌;属于高
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的,发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科委应按年度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优惠待遇。整改合格的,恢复其优惠待遇。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年不参加复核以及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资格,收回证书、铜牌。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从被认定(产品投产并销售)当年起施行,先征后返。审批减、免和返还税款于第二年4月至5月集中进行。
优先扶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所有人、使用人申请减、免税,应持认定证书及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缴税单据等有关材料,还应写明减免税额、税种、年限、理由等,向市高新技术产业联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
报市地税局、财政局审批。市地税局、财政局应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产品实现的增值税、所得税应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财政、税务部门追回返还的税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用房需要返还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所有人、使用人应在用地、用房当年的会计年度终了后,持批准文件、认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及缴税证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所有人、使用人应持认定证书和投资资金证明,到市房地产开发办办理用地审批(在县(市)投资的,需经市及县(市)房地产开发办两级联审)手续,按下列规定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4000万元,预计年收入1亿元以上的减收20%;
(二)投资额在4000万元至6000万元,预计年收入2亿元以上的减收50%;
(三)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预计年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减收60%到80%;
(四)在规定区域内生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软件产品的,可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新办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依据其技术水平“一事一议”,经市房地产开发办批准,减收或缓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所有人、使用人,可凭有效资产证明、认定证书等材料,按规定申请高新技术风险资金或科技三项费用。
第十六条 《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直接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服务,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中介组织,是指为成果转化牵线搭桥、提供风险资金和孵化作用的科技咨询公司,不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
第十七条 《规定》第十四条所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的人才,是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是我市缺乏的人员;所称带有高新技术项目的人才,是指能够迅速产业化、市场前景较好、较成熟的高新技术发明者或拥有者。
第十八条 积极引进外地软件开发人才、大学计算机软件开发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来我市规定区域内生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软件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所需进人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由市计委、人事局商市科委制定,在当年全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中下达。
第十九条 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2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和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市人口控制办公室核签,可为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本市户口,并按规定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在安排每年上市公司指标时,应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大连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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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2):
随着世界各国银行实务、法律等方面的发展,托收业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国际商会组织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托收统一规则》进行修订,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实施。
近年来,我国采用托收方式办理国际结算的比重越来越大,国内各种公司、企业经济成分多样化的发展,亦使托收业务中各种关系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从而也就加大了银行在叙办托收业务中的责任与风险。为使各级行在依照《托收统一规则》办理托收业务时口径统一,步调一致,
总行制定了《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现下发各分行(详见附件一)。
有关凭证格式的调整,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内容调整“COLLECTIONINSTRUCTION”,由总行总务部统一印刷并下发各分行。在新格式正式下发前,仍使用原有格式,但需在原有格式中将(URC NO.322)改为(URC NO.
522),待新格式到后立即启用。各省行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该凭证全辖用量报总行总务部(物资供应处)。
此文附件二为客户委托我行办理托收业务的《托收委托书》样本,省辖行根据样本统一印制,自行决定启用时间。《托收委托书》中的有关说明,详见附件三。
本掌握原则请国内各级行遵照执行;海外分行可根据当地同业习惯、法律规定,结合本掌握原则参考执行。
附:一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
一、我行作为寄单行(托收行)时:
1.必须依《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
2.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有委托人的“托收委托书”。
3.应核对委托人所交单据与“托收委托书”中列明的单据表面是否相符。
4.委托人对“托收委托书”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
5.我行无义务审核托收单据,仅凭载有“依据《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的“托收委托书”发出托收指示。
6.须在托收指示中明确注明“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及规则所要求的相关内容,且明确和完整。
7.原则上应委托我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办理托收业务。委托人提供的代收行为非代理行时,我行视其为提示行,并要在托收指示中列明。
8.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列明交单、付款方式及路径。
9.应在托收指示中详细准确地列明所寄单据的种类及份数。
10.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付款人采取任何行动的确切期限。
11.应劝阻委托人对凭付款交单的托收指示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12.应建议委托人在未经代收行事先同意情况下不要将货物直接运交该银行,也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
13.原则上不要求代收行对货物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
14.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原则上不要求代收行在发生不付款或不承兑时作出拒绝证书。
二、我行作为代收行时:
1.必须依《托收统一规则522》行事。
2.对寄单行注明“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的托收业务,如选择不办理,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传或SWIFT形式通知寄单行,并向其收取由此而引起的我行费用开支。
3.对寄单行未注明“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的托收业务有选择办理或不办理的自由。如选择不办理,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传或SWIFT形式通知寄单行,并向其收取由此而引起的我行费用开支。
4.原则上不接受出票人直接寄来的单据。
5.除非托收指示中有政治上我国不接受的条款,我行一般不拒绝办理托收业务。
6.只按托收指示中的条款和统一规则行事,不得自行更改;对于不明确的托收指示,应联系寄单行予以澄清。
7.对于付款人地址不全或有误的托收指示,应立即联系寄单行,请其提供详细正确的地址,同时也应尽力查找。
8.对寄单行指定提示行的或付款人要求将单据转给某提示行的,我行应予照办;同时我行亦可自行选择提示行。以上情况,我行在向提示行寄单时,应在托收指示中说明只有收妥我行费用后方可放单及/或缮制收费通知。
9.收到寄单行的托收单据后,应缮制进口代收通知书,联同副本单据(如有可能)在3个工作日内提示给付款人,请其在寄单行注明的确切期限内付款或承兑。如在此期限内未付款或承兑,我行应电告寄单行,并等候进一步指示。
10.对未列明是凭付款或承兑交单的单据,只凭付款交单。
11.原则上不对货物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
12.收到寄单行的托收单据后,应仔细审查单据的种类及份数是否与托收指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即电告寄单行,同时提醒付款人注意。
13.除非另有约定,不得将款项付给第三方,而只能付给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14.原则上不接收办理拒绝证书。
15.在付款人不付款或不承兑时,应立即电告指示方,并持单听候其进一步指示,若60天内未收到新指示,如可能应告知付款人,而后将单据退回指示方。
附:二 托收委托书
中国银行 分行: 交单日: 年 月 日
今送上我公司委托贵行向我国外客户 ---------------
办理出口托收一笔。详情如下。该托 |代收行: |
收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惯例(522) | |
| |
---------------
--------------- ---------------
|出票人: | |付款人: |
| | | |
| | | |
--------------- ---------------

-------------------------------------
|〔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无偿交单 |期限/到期日: |
|-------------------------|---------|
|发票号: |金额: |
-------------------------------------
单据:
-----------------------------------------
|种类|汇票|发票|提单|空票|陆运收据|保单|箱单|重量证|产地证|FORMA|
|--|--|--|--|--|----|--|--|---|---|-----|
|份数| | | | | | | | | | |
-----------------------------------------
附言:
1.收妥货款请入_______帐户。
2.代理出口。附协议_______份。
3.运/保费收据_______份。
4.出口核销单编号:_______。
5.贷款编号:_______。
6.还贷金额:_______。
7.贷款帐号:_______。
8.其他_______。
附件:《托收委托书》填写说明
《托收委托书》中代收行一栏:
1.委托人可空白不填,由我行选择;
2.委托人提供的银行,如为我海外联行或代理行,我行可将单据径寄该行;
3.委托人提供的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我行再选择一家代理行或联行作为代收行,而委托人提供的银行作为提示行打在我行的托收面函中。



1996年1月1日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部分省市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部分省市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
现将《部分省市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考这个纪要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

附:部分省市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1988年5月10日)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全国成人教育工作会议和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推动全国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的开展,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和民政部民政司于1988年5月5日至10
日在安徽召开了部分省、市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试点工作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安徽、山东、辽宁、贵州等10个省(市)、地、县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开设培训试点班的部分高等院校、党校、干部院校的同志共40多人。与会同志交流了试点情况和经验体会,
研讨了开展这一培训的基本原则,对以下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和意见:
一、一年来,各地的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试点工作从调查了解本地乡镇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状况,分析研究他们的岗位职责和培训需求入手,慎重拟订教学计划,编写实用性、针对性较强的培训教材,由领导力量和教学力量较强
的党校、院校开办试点班,有的还对结业学员进行追踪调查,检验培训效果。这种积极、慎重的工作步骤是正确的。试点工作的实践说明,在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深化改革的形势下,认真做好乡镇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工作,对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和党组织建设,推
动农村第二步改革,发展农村经济,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势在必行。广大乡镇领导干部对此也有迫切要求。因此,必须继续抓紧抓好。
二、当前,乡镇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是以适应岗位职务需要,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目标的新的培训类型。由于乡镇一级的党政分开问题需待以后解决,又由于全国各地乡镇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差别较大,因此,目前还不具备制定全国统一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岗
位规范,开展统一规范的乡镇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的客观条件。目前,只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需要和可能,遵循岗位培训的基本要求,在认真调查、科学论证、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进行,并逐步推开。在不具备开展岗位培训条件的地方,可以先抓紧对乡镇领导干部进行政治
、业务的短训。
三、开展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的基本要求,是从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乡镇领导干部实际水平出发,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地、有效地为促进乡镇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服务。这种培训一定要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既要有一定的深度,又不要脱离
他们的实际水平,使乡镇领导干部经过培训确有提高。各省(区、市)之间,甚至在一省的各地(市、州、盟)之间,培训内容和深浅程度允许有差别,不搞一刀切。检验培训质量的标准,主要看乡镇领导干部经过培训后岗位工作的能力是否确有提高,从而使乡镇的改革和建设取得直接的
社会效益。
四、培训形式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多种多样,适应当地改革和建设的客观要求。可以一次性短期(一般两、三个月)脱产培训,也可以分段脱产培训,还可以试验部分内容脱产培训、部分内容在职自学,使脱产与不脱产培训相结合,以及分几次实行专题轮训等办法。只要能够有效地
提高乡镇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受到乡镇领导干部的欢迎,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五、培训方法要改革。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要更新教育观念,明确培训指导思想,改革培训办法,努力使教学计划和安排、教材编写、教学和考试、考核的方法等,适合乡镇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行启发式、研讨式教学,适当引入自导训练、案例教学、
专题研讨、角色扮演、情景模拟、实地考察等培训方法和手段,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统一起来,以提高能力为目的。要特别重视师资条件的准备,创造条件使学校教师了解乡镇工作和乡镇干部的实际,并努力建设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要逐步建立适合乡镇领导干部特点的教学管理制度。


六、乡镇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工作,由省(区、市)部署、指导,充分发挥各地、县的作用。省、地、县三级的分工,由各省确定。各级民政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密切合作。并积极取得其他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广开培训渠道、培训场所,包括党校、管理干部院校、农业干
部学校等。省级的这些学校主要培训师资,也可以举办一些试点班,并对地、县学校进行教学指导;地(市、州、盟)的这些学校要把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岗位培训班作为重要任务来安排;有条件的县(市)党、干校也可承刁要本着讲求实效、质量第一的精神,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抓
紧抓好,使这一培训在提高乡镇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搞好乡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



198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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