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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4:34  浏览:8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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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失学”和中等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学
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后一并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失学”和中等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工作权限
中小学学杂费减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减免办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减免实施细则,学校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二、减免条件
1.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缴纳学杂费有困难者,可视其实际情况予以免交或减半收取。
2.义务教育阶段凡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免交杂费。
3.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优抚对象子女中家庭经济困难者,可适当放宽减免条件。
4.普通高中收费班学生缴纳的学费、外省市户口在京就读学生的学费和借读管理费不予减免。
三、减免比例
学杂费减免比例,城镇地区可控制在5%左右,农村地区可控制在8%左右。具体减免比例由区、县确定。
四、减免手续办理程序
1.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由家长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向学生发放《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申请表》。
2.学生家长须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并到本区、县指定的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回学校。
3.学校按照规定审批其半免或全免学杂费,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4.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审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九月份开学时办理。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申请表(略)



19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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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工资发放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酒泉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工资发放的实施办法

2002-4-5 行署财政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快乡镇财政发展,提高乡镇财政的保障能力,确保乡镇编制内中小学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要全面加强财源建设,努力提高保障能力。

  1、加强对农业各税的征收管理,坚持依亩计征、依率计征、依法纳税,确保各项农税公平、公正、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减免。

  2、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抓好固定税源征收管理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各种零散税收的征管,不断加大征管和稽查力度,坚决杜绝各种跑、冒、滴、漏现象,依法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

  3、加大乡镇企业改革力度,转换机制,创新制度,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机制不灵活、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要加大改革改制力度,使社会资本进入乡镇企业运营,盘活资产,扩大企业生产经营,稳步提高乡镇企业财政贡献率。

  4、认真贯彻地委、行署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结合实际,积极支持农村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实现以调整促开发、以开发促发展的目标,带动农民收入和乡镇财政收入的增长。

  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

  5、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凡属于乡镇范围内的各项收入,都必须划归乡镇,使乡镇能够通过发展经济得到相应的收益,以调动乡镇发展生产、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现增产增收目标。

  6、凡属于乡镇范围内的各项支出,要全部划归乡镇,由乡镇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和资金供给渠道,承担资金供给和管理的职责,促进乡镇财政充分发挥职能。

  7、国家出台调整工资等政策性增支因素,中央、省地财政给予了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财政必须依照有关办法,全面落实对乡镇的补助,不得截留、克扣。对于全部财力不能保证发放工资需要、确实存在“硬缺口”的乡镇,县市财政要通过调整对乡镇的财政体制、增加对乡镇的补助或加大对这类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以保证发放工资需要。

  第四条 严格划分乡镇财政人员的供给范围。

  8、乡镇财政只供给县市编制部门核定的应由乡镇财政开支的编制内(含离退休)实有人员经费,即中小学教职工、乡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和基本运转经费等。编制部门核定的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其人员和公用经费按原渠道供给,即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经费供给渠道安排经费,但必须保证工资发放。

  9、凡未经县市人事部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各类人员,财政一律不供经费。乡镇党委、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彻底清退临时人员和非正式聘用人员。

  10、县市人事部门要对乡镇各类人员逐个进行清理,属于财政供给的编制内人员,县市人事部门要重新办理认可手续,乡镇财政按照重新核定的人员供给经费。凡临时人员和非正式聘用人员,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认可手续,财政不供经费。

  11、对县市人事部门重新核定的人员,要同时在县市财政部门备案,实行逐乡镇、逐单位、逐个人管理,建立、完善编制和人员管理的财政约束机制。

  第五条 乡镇编制内人员工资实行乡镇财政统一发放。

  12、县市财政部门备案的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其工资情况要在乡镇财政建立档案。对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要由编委审核编制,人事部门核准人员和工资,乡镇财政将资金按月及时拨付到代发银行,由委托代发银行(信用社、储蓄所)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或工资卡、存折)上。

  13、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由财政开支的工资、津贴、补贴制度和标准。省、地出台的应由单位自行负担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也不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由县市、乡镇视财力状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和计发多少。但不论是财政负担的还是应由单位自行负担的,年终前都必须全额兑现。尤其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

  14、基于乡镇各项农税等收入的季节性因素,各乡镇在9月底以前,要确保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规定的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逐月足额发放。具体项目包括:职工基本工资以及工资改革保留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知识分子老职工补贴、工资区类别差、高原临时补贴、物价补贴、其他各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乡镇以下工作人员浮动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10至12月要在保证当月全部工资、津贴、补贴足额发放的同时,补发1至9月份应发而缓发的职工工资中的津贴、补贴等;年底前要保证全年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足额发放,同时要兑现公务员年终考核奖励工资,不得拖欠。

  15、乡镇财政要建立“工资资金专户”。凡乡镇本级各项收入、县市财政下达的各种转移支付、体制补助、财力补助、税收返还以及解决工资问题等补助资金,必须先全部进入工资专户。工资专户的资金中,乡镇收入部分按体制规定将应上解收入上解县市后,首先保证工资发放,再按规定的标准和核定的预算,分月将公务费划转到国库基本存款户上,使乡镇范围内能够正常运转。县市财政要加强对乡镇“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予以纠正。

  16、乡镇财政要努力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节约支出等途径,制定计划,将历年拖欠的职工工资、补贴等尽快予以补发兑现。

  第六条 不断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

  17、乡镇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规定,不断加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清理各种收费项目,进一步明确预算外资金范围,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实行专户管理或“零户统管”。

  18、对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逐步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编制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保证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调整乡镇财政部分人员的隶属关系和待遇。

  19、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严格对乡镇财政人员进行考核。县市要将乡镇财政称职以上的现任所长和预算会计的人事、工资关系,上划到县市财政局管理,直接对县市财政负责。

  20、对政治和作风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的财政所长,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干部任用审批程序,享受副科级待遇。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程序,就地免职。

  21、乡镇财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参照地税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享受地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各种津贴、补贴。

  22、乡镇财政人员的增减变动,要先征得县市财政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调整,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相对稳定。县市财政要不断加强对乡镇财政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促进财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八条 责任和处罚

  23、乡镇政府“一把手”是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保证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是乡镇政府的基本职责。必须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千方百计增收节支等措施,全力以赴确保职工工资发放。

  24、地县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必须把工资发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凡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县市、乡镇,年度考核时要降低等次。同时,乡镇、县市“一把手”要向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做出有关工资发放的专题说明。

  25、各级纪检、监察、审计以及上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由于挪用工资资金造成工资拖欠,或用拖欠工资资金搞项目、搞其他开支的,必须按照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行为,对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该处分的要处分,该降职的要降职,决不允许姑息迁就。

第九条 其他

  26、各县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7、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处负责解释。

  2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及《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全面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职工创新创业能力。“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将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本市内外资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给予支持。

  (二)总体目标

  1.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按照“企业需求、职工愿望、政府导向”的原则,加快培养一大批与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技能人才。

  2.充分调动和激发本市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规定,计提并用足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争取使企业职工普遍接受培训。

  3.鼓励、扶持实力强、质量好、与产业关联密切、师资队伍齐备、管理运行规范的培训机构(包括本市公共实训基地)等企业加快发展,强化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带动本市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内外资各类企业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确保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十二五”期间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

  企业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一是根据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二是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三是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

  1.支持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鼓励本市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建立面向全社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上下游产业技能人才培养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全面提升相关产业领域劳动者整体技能素质效果好,并面向全社会开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考核评价后,对其培训项目开发、实训设备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2.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对经本市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按照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积极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规范运作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包括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社区院校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经考核评价后,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3.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基础能力建设。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际需求,对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项目的开发建设,职业培训技能标准、培训计划大纲、鉴定题库和培训教材的开发建设,以及职业培训师资的进修培训,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三、工作机制

  (一)科学制定培训规划

  根据“十二五”期间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状况和社会培训资源及能力的基础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十二五”期间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培训目录。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类企业和非学历技能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提供指导服务和进行督导评估,组织开展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发。

  2.市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学历类和非学历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考核评价。

  3.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和审核拨付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

  (三)分级实施经费补贴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按照现行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分别实施。其中,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制定经费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具体实施办法,结合辖区内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办法。

  四、补贴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

  “十二五”期间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

  (二)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

  1.对各区(县)税收征管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市对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各区(县)将补贴资金全部用于对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具体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拨付。

  2.对市级税收征管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拨付。

  3.对社会各类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资助,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拨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的实施办法、使用情况等。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确保规范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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