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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0:56  浏览:8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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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家科委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3年6月10日,国家科委

为了加强国家对工程与技术科学基础性研究的支持,攀登世界科学技术高峰,为迅速发展工程技术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工程与技术科学发展趋势,决定在攀登计划中增加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立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是攀登计划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立项办法。
一、立项要求
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是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针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工程与技术科学的基本问题开展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必须属于工程与技术科学发展的前沿或关键领域,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对工程与技术科学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我国的工程技术向更高水平发展;
对开拓新兴工程技术领域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
有利于促进我国主要产业的技术进步或发挥我国自然资源优势,可望获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研究项目要有明确的总体目标和应用前景,并具备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物质条件。
研究项目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队伍,能够发挥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合作的优势。
二、立项程序
1、国家科委公布攀登计划中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立项要求。
2、有关部委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立项要求,组织专家提出项目的建议,专家个人或集体也可提出项目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评议后,择优向国家科委推荐。
3、项目评审工作步骤
第一步 组成专家工作小组。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工作的战略布局,通过通讯评议等形式,征求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项目建议进行分析、筛选和综合,提出立项名单报国家科委审定。
第二步 根据国家科委下达的立项名单,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逐项预审。
第三步 国家科委将通过预审的项目发至有关部委征求意见,并请中国科学院有关学部进行咨询。
第四步 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多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国家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对学部咨询通过的项目,就其重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优先执行项目的顺序,报国家科委审批。
4、根据国家科委的批复,由有关部门组织依托单位修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填报《国家工程与技术科学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国家科委批准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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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8〕59号


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我市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占有、使用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含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市公用资产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是指监管企业发生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投融资、资产损失核销、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年度经营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应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监管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均由企业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指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或备案书面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指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

  (二)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三)国有产权转让、投资设立子公司;

  (四)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重大投融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抵押及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

  (六)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薪酬分配方案、高管薪酬执行标准;

  (七)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

  (八)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需市国资委考察、考核、任免事项;

  (九)重大投资项目预(决)算方案和审计结果;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月度财务快报、半年财务分析、年度财务报告;

  (四)重大法律诉讼;

  (五)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八条国有参股公司发生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房产、地产处置和其他资产处置金额达注册资本5%以上的向市国资委报告,但自主处置额最高不超 50万元,其中国有资产处置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按国有产权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集中在市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资产损失核销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在核销前向市国资委报告,其中核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投资额达注册资本5%以上的对外投资向市国资委报告,但自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有参股企业投资500万元或投资额达注册资本10%以上的对外投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需对外担保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把关,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落实反担保措施,并应事先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参股企业对外担保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融资、抵押贷款除向市国资委报告外,抵押贷款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监管采取直接监管与授权监管的方式。市国资委对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可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企业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市国资委对部分企业可授权相关部门进行管理,被授权部门承担授权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按照规定委派国有产权代表、董事、监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派出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管理制度,明确决策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每年3月底以前按规定将企业上年度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定期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年度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国有产权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接到企业、公司上报事项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结;审核、核准事项超时未办理的,应将情况和理由书面答复申办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时限未予答复的,视同市国资委核准批复。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监管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9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9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
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做好1999会计年度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并且不得超过年复利7.5%。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必须计算,并填写于精算报表相应栏目,但实际的责任准备金数额可按更为保守的方法提取。
三、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格式和精算报表填报要求仍按1998年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公司须于2000年3月15日前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及人身保险险种统计表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要求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19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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