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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灾区群众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55:20  浏览:9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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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灾区群众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灾区群众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灾区群众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灾区群众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灾区群众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坏、倒塌得到恢复重建,规范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拨付资金,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社会捐助资金。
  第三条 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因灾住房倒塌、损坏而自身无力恢复的重灾户、救济户和扶持户的住房重建工作,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生活救济或挪作他用。
  在同等条件下,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散居五保户、在乡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损坏、倒塌房屋情况,并提出恢复重建住房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核拨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灾区群众恢复住房重建工作,村两委会负责组织备料和帮工建设(资金不得发放到户)。
  第五条 建房补助标准原则上为每间1500元。中央、省专项资金到位后,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上级拨付资金的1:0.5匹配资金。
  第六条 申请使用恢复重建住房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及组织村民进行评议,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对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资金。
  第七条 住房全倒户四口人以下建两间,五口人以上建三间。农村五保户恢复住房重建资金,原则上集中用于乡镇敬老院。不愿进敬老院的散居五保户建房,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重建住房标准为每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墙高3.5米,砖混结构永久性住房。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恢复重建住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恢复重建住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设立补助资金专户的,或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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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3〕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我部于2003年3月31日印发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15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广东、山东、海南、宁夏四省(区)为首批实验省,于2004年秋季开始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

  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实验工作推进的实际需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初步规划为:2004年秋季,广东、山东、海南和宁夏四省(区)参加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参加实验的起始年级学生数约占全国起始年级学生总数的13%;2005年,拟共有8-10个省份参加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参加实验的起始年级学生数约占全国起始年级学生总数的25%-30%;2006年,拟共有15-18个省参加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参加实验的起始年级学生数约占全国起始年级学生总数的50%-60%;2007年,原则上全国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全部进入新课程。

  高中新课程实验坚持国家指导、地方为主的原则,各实验省(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工作的领导,在组织领导、经费投入、政策支持、办学条件、制度建设、师资培训、舆论宣传等方面提供保障。在高中新课程实验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把学校作为新课程实验的基地,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形成在学校层面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帮助学校逐步建立起与高中新课程相适应的学校管理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在更大范围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充分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有关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具体意见我部将另行发文。请各实验省(区)及时将实验进展情况通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2004年秋季暂不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省份,要面向本地区做广泛的宣传和动员,组织各级教育行政干部、教研员、校长和教师充分学习并深刻领会《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密切关注实验省(区)课程实验工作的进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初步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研究本地区进入新课程实验的时间和相关工作,充分做好舆论宣传、师资培训、办学条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预售。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商品房销售备案时应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管理认证手续,市房产管理局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前,市房产管理局应当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开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编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规模、设计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三)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四)商品房交易状态,包括可售、不可售、已售、已办理合同备案、已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理抵押登记等;
  (五)商品房销售情况;
  (六)商品房项目竣工及交付使用的日期。
本办法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正式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立即将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等证明文件扫描后通过网上管理系统提交市房产管理局,并通过网上管理系统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商品房楼盘表上即时显示该套商品房已备案,供购房人查询。

  第九条 购房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及时修改商品房楼盘表内该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情况,并及时在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且正在发售的商品房项目的销售合同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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