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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3:38:26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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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102号



关于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根据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规定,《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应当进行年度核验。年度核验是履约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日常工作。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口工作的实际,在反复研究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附后)。为了科学、高效、规范地做好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的对象

凡经交通部批准,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均须申请进行年度核验。
二、年度核验的部门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工作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申请人的核验申请材料,负责对申请人的保安工作进行全面核查;交通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三、年度核验的时间安排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和后三个月的期间为核验期间,即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各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年度核验时间,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核验工作。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应当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内提出核验申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本着随到随办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核查、核验工作。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本着从严的原则,确保年度核验工作如期完成。

(二)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及时提醒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进行年度核验申请,充分利用年审时机对各个港口设施的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排查,对各经营人、管理人的日常保安工作的有效性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要通过年审工作的开展,将港口设施的保安计划落到实处,使履约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
(三)《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是对外开放港口设施得以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因此,若《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或作废,该港口设施则不得停靠国际航线的船舶。请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务必对此引起充分重视,确保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保安操作,严格执行各项保安措施和落实保安演练、演习。

(四)港口设施保安是一项建立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基础上的工作,拥有一定数量并合格的工作人员是十分重要的保证。根据前一阶段各地的实施情况,仅仅只是港口设施保安员具有资格证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办法》不仅规定港口设施保安员应具有资格证书,其他相关人员也应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具体为泊位等级在万吨级以上的码头应当至少配备6名具有《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泊位等级在万吨级以下的码头应当至少配备3名具有《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这些人员中必须包括主管本港口设施生产或安全的经理和参与保安的工作人员。部将在近期继续组织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各港口企业要对照上述要求,积极组织港口设施保安人员参加培训,按照上述要求取得《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

(五)各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要采用发文或其他适当的方法,对核验工作情况及证书有效性及时公告社会;并请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该年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送部水运司。总结同时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Email:sys627@moc.gov.cn)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监督检查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有效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每年核验一次,年度核验期限为《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和后三个月。

第四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内,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副本;

(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

(四)港口设施保安员及相关人员的《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所称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保安员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盖章确认。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保安演练演习情况及其记录、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其记录、保安计划修改记录等内容。

第五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效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申请人的核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保安工作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港口设施保安组织结构;

(二)港口设施保安员、相关人员资质以及培训情况;

(三)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

(四)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

(五)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完备性及实施情况;

(六)港口设施保安演练演习情况;

(七)保安计划所确定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实情况;

(八)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发生及应对情况;

(九)《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年度修订情况;

(十)其他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港口设施于上一次核验后发生过《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化的,核查主管部门应审查港口设施是否已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订保安计划。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核查后,应当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相关材料转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核验;对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应在核验申请书中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可以重新申请核验。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港口设施,其管理人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向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申请核验。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核验。核验时,可以根据情况对报送材料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和抽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核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并签署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于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前五日内要求申请人送交《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本。

第八条 在年度核验期内通过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式样见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员(仅限授权1名人员),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签署工作组核验合格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第九条 在年度核验期内未通过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在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式样见附件2),期间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

前款所述的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在整改完毕后,可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申请核验,核验合格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核验程序,及时提醒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申请年度核验,提高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核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重新核验,再次核验后,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检查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告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应当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核查(核验)不予通过,并逐级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告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

第十四条 在年度核验期限内未按照本规定申请核验的,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照本规定申请核验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告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

第十五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书
附件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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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规范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网上审批系统从事网上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行政许可初审单位及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以下统称网上办理平台)是集中提供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指南、表格下载、受理状态查询、结果公示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具有网上申请登记、受理状态查询、网上审批、进程及结果查询等功能。

行政许可电子监察平台(以下统称电子监察平台)是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审批过程履行监督职能的系统平台,主要功能是对审批过程实时监控、催办正在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接收申请人的网上投诉和处理、对违规行为及时发出预警等。

第四条 开展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按照条件成熟一项建设一项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条件成熟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及时纳入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业务范围。

第五条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和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本办法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网上审批流程设置、系统衔接、数据交换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网上办理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系统开发、推广实施、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单位(以下统称许可受理单位)是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审批机构,主要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网上受理、状态反馈、网上发布和在线咨询,并及时准确发布、更新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初审单位按照规定流程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网上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进行初审、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的核实。

第十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是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的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网上审批系统的运行维护、改造、升级及数据传送的安全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机构是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的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使用电子监察平台对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注册登录名及密码或电子钥匙及密码,选择需要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系统提示操作流程填写和打印审批登记表,并连同有关审批材料送交许可受理单位。申请人可以根据系统生成的预受理号和查询密码登录网上办理平台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审批结果等信息。

第十三条 许可受理单位收到有关审批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网上申请资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审核,并依据审批登记号登录网上办理平台提交受理状态。网上办理平台将通过短信、邮件以及网上发布等方式将行政许可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需要下级单位初审的行政许可申请,下级初审单位在收到网上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组织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按照网上办理平台的操作要求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及时送至交通运输部许可受理单位;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天内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许可受理单位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及时组织审查,对纸质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受理日期自收到纸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需要组织听证的,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许可受理单位应依据审批登记号将许可审批结果提交网上办理平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网上办理平台将通过短信、邮件以及网上发布等方式自动将审批过程中的阶段性意见及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的全部信息提交电子监察平台。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许可审批需要延期处理的,要在网上记录延期处理的原因,以方便用户查询和网上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通过网上办理平台、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许可事项,申请人可选择现金、支票、电汇等方式及时缴费。因延误缴费造成受理延迟,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人直接到许可受理单位进行办理或使用部门业务系统进行行政许可办理的,许可受理单位应将办理信息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许可受理单位应根据使用权限在网上办理平台进行操作,规范各流程的运行,确保网上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使用系统,注册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系统管理员审核后生效。申请人也可根据需求,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使用系统,数字证书的申请与使用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数字证书的购置和使用费用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许可受理单位、初审单位以及使用数字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数字证书载体丢失或密钥失控、变更证书所有人身份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或变更其数字证书。

第二十四条 数字证书应根据有效期限适时更新。因数字证书所有人管理不善或逾期未更新申请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审批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六)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网上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对备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二十七条 在网上审批系统发生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技术服务机构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及时通知各许可受理单位,保障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办结等工作情况,纳入电子监察平台,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许可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机构通过电子监察平台发出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的;

(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三)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系统受理业务、查询、告知事项的;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的;

(六)在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工程延误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机构根据电子监察平台发出的警告或收到的投诉、检举信息,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有关单位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许可申请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网上申请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事项,不包括定有密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行政许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参照本办法施行,并应将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整合至网上办理平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西萨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政府,根据一九七六年九月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西萨摩亚政府提供贷款问题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西萨摩亚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西萨摩亚政府提供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中,八百万元人民币将用于中国政府向西萨摩亚政府提供成套设备、材料、单项设备和技术援助;二百万元人民币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以等值的、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提供,用以支付实施项目所需的部分当地费用,当地费用不足部分由西萨摩亚政府自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将上述贷款用于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立一座蔬菜种植技术扩广站;
  二、建设一座体育馆。
  贷款如有余额,将用于双方商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中国政府提供的设备、材料和西萨摩亚政府偿还的货物,均按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五条 上述贷款将由西萨摩亚政府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西萨摩亚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

  第六条 为实施上述建设项目,中国政府根据西萨摩亚政府的需要,将派遣必要数量的专家前往西萨摩亚提供技术援助。中国专家在西萨摩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日和二月二十日的换文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有关实施本议定书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西萨摩亚银行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西萨摩亚政府代表
    总     理            总    理
      华国锋             图普奥拉·埃菲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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