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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5:27:59  浏览:8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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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

建质[2003]1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工地施工工棚倒塌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7月22日,安徽省宿州市环城北路西段古城墙局部突然坍塌,将临时搭建在古城墙下的简易工棚掩埋,造成农民工11人死亡。

  8月24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北庵村一处黄土边坡因遇暴风雨导致坍塌,将一邻边坡而建的民房压倒,造成在民房内避雨的农民工7人死亡、6人受伤。

  8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斗元艺品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建设工地的一座临时工棚发生倒塌,造成农民工9人死亡、6人受伤。

  目前,正值施工高峰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现就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组织领导工作

  要高度重视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预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深入分析当前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剖析典型案例,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施工工棚倒塌事故发生的规律、原因,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措施,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二、立即组织专项检查,及时进行隐患整改

  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施工工棚及其它临时建筑进行一次专项排查。排查范围为施工现场的施工工棚、办公用房、工人食堂、厕所、浴室以及其它临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施工工棚)。排查内容包括施工工棚选址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是否充分考虑周边水文、地质情况,是否与施工区分开设置,是否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要求;现场自建的施工工棚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施工工棚材料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装配式施工工棚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工棚与周边堆放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垃圾以及与施工围墙是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等。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检查内容,突出检查重点,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对地处坡地、邻近山体、降雨集中区以及可能受山洪、台风影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于搭建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塌等危险区域的施工工棚要及时拆除或将人员转移。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将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与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结合起来

  一是要将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58号)。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注意新材料的推广使用,禁止用钢管、三合板、竹片、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提倡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钢结构、彩钢活动房,确保主体结构安全;二是要将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与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标准规范进行整改,保证施工工棚安全;三是要将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结合起来,把施工工棚的安全状况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内容之一,将对施工工棚安全状况的监督纳入到对施工企业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中。

  四、严肃事故查处,强化责任追究

  各地对今年以来发生的施工工棚倒塌事故以及其它重大事故要—一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尤其要追究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该撤职的撤职、该降级的降级,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严格制度,举一反三,将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曝光,以警戒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本通知下发后,凡同一个企业或同一个地区发生同类型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请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防止施工工棚倒塌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治经验,及时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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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5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7年第四次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珠府〔2003〕7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0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的请示》(沪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上海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上海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发展以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服务业和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把上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辖区634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从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全市实行统筹规划。要控制中心城发展规模,有序引导人口和产业向郊区疏解,形成“多轴、多核”的市域空间布局结构。要逐步拓展沿江海发展空间,形成宝山、外高桥等组成的滨水城镇和产业发展带;进一步增强浦东新区的功能,搞好形象建设;重点建设好宝山等11个新城和朱家角等中心镇,形成相对独立、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郊区城镇。要深入研究崇明岛的发展条件,纳入全市发展战略统筹考虑。
四、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用地布局。在内环线以内要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继续调整、完善内外环线之间的工业布局,以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工业为重点;在外环线以外地区,要结合新城、中心镇的建设,集中建设一批市级工业区,形成若干制造业中心;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和郊区旅游业。
中心城建设要坚持“多心、开敞”的布局结构。要在完善中心城综合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中央商务区的功能。要建设好人民广场等市级公共活动中心和徐家汇等四个市级公共活动副中心。要统筹安排中心城的旧城改造工作,控制建设容量,保持特色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五、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1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07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00平方公里以内。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都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分工与合作。要在区域协调的基础上,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深水港区的开发建设进行充分论证。要加快大容量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加强对外交通和市内交通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中心城道路系统。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政策,形成以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密切结合、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震、人防、消防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控制和保护好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态敏感区和城市建设敏感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调整绿地布局结构,完善绿地类型,加紧建设外环绿化带和滨海防护林,形成以“环、楔、廊、园”为基础的中心城绿化系统和以大型生态绿地为主体的市域绿色空间体系。要保护好佘山等风景区和淀山湖等自然保护区。要加强水源保护,切实保障供水安全,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加强对大气污染、污水和城市垃圾的治理,加强苏州河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景观规划工作。上海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重点保护好外滩近代建筑保护区等11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以及松江等历史文化名镇。要加强城市设计,规划好中心城东西向景观主轴线,建设好中心城滨江(黄浦江)、滨河(苏州河)景观走廊,合理规划高层建筑布局,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保护中心城重点景观视线走廊。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上海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上海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上海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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