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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1:24:30  浏览:8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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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7〕172号《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认为委托法院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函请委托法院进行审查。在委托法院作出审查处理意见的答复后,受委托的法院如仍有异议,可向委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反映,但对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即予以协助执行。
二、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如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函请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不宜自行裁定中止执行。
此复
1988年6月20日



198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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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细则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细则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政府第28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淄政发〔1996〕16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根据居民生活必需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市场物价指数的变化,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对低于此线的困难居民给予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保障对象每户月人均110元,实行差额补助。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线随物价指数的变化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每年12月底前由市民政局提出下年调整初步意见,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提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五条 凡本市五区区政府驻地城区范围内户人均实际月收入达不到110元的下列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不包括整村农转非人口和其他地方城镇户口)为保障对象:(一)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的居民(三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失业保
险期满仍未就业且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居民(女性年龄须限定在50周岁以上,男性限定在55周岁以上)。
第六条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列入同级政府当年财政预算。每年年初由市、区民政部门编制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将社会保障金及时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金必须专设帐户,专款专用,严格管
理,严禁克扣、挪用。
第七条 保障对象实际收入计算
(一)居民的实际收入实行按户统算,计算到“元”;保障标准按人计算。
(二)家庭成员是指与保障对象同在一个户口簿上的成员,其工资、奖金、补贴以及在大(中)专院校、技校读书的奖学金、生活津贴、保障对象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和领取的救济补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接收或应该接收的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等,都算作家
庭实际收入。
第八条 保障对象的核定程序
(一)保障对象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并携带单位介绍信、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失业保险金或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等有关原始证件,交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
(二)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认真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严格按规定核实保障对象范围、家庭收入等项内容,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对申请表严格复核,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金标准,签署意见后,自留并发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分别存档;同时填写《淄博市城市居民领取社会保障金人员花名册》和《淄博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并将领取证发给保障对象,
花名册自存、报市民政局各1份。
第九条 社会保障金发放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每月填写《社会保障金申请表》,报区民政局;
(二)区民政局审核无误后,足额将保障金下拨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
(三)保障对象持《领取证》按规定日期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每月领取一次保障金;
(四)发放保障金要实行张榜公布,公开保障标准、公开保障资金、公开保障对象,接受群众及有关部门监督,严禁各种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停发社会保障金的程序
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驻地镇)查证,凡户人均月实际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者,立即停发保障金,并收回《领取证》。
第十一条 保障资金的筹集程序
(一)区民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所需保障金作出预算,报市民政局和同级财政部门;
(二)市民政局审核后,就市财政承担数额写出保障金申请,报市财政局;
(三)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担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季拨付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市、区民政部门在银行专设帐户,年终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对保障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各区民政局每季度将资金使用和工作情况报告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 各区民政局要根据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区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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