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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9:02:52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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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31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实施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常州市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所辖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所辖市、区经济综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袋的生产管理。

市、所辖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袋的生产、销售、经营中使用的管理。

市、所辖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食品包装袋的生产、销售的卫生监督管理。

市、所辖市、区测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袋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的管理。

计划、贸易、旅游、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本市生产或销售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袋的单位和个人,应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在本市生产、销售或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替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并获得有关产品资质证书。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025毫米,保鲜袋、膜除外,下同)。

第六条 鼓励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袋替代产品的开发推广使用,鼓励对废弃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综合利用。

第七条 一次性非发泡餐具或者非超薄塑料袋的生产者、批发销售者对在本市区域内销售的一次性非发泡塑料餐具或者非超薄塑料袋负有回收责任,应当设置回收站点或者建立回收网络,使年回收量达60%-80%;并将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品种、数量、回收量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

第八条 铁路、交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铁路、公路、车站、港口、码头、运输车船和旅游景点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废弃物的回收、清运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丢弃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物,应当将其投放于固定的垃圾收集站、点或者容器内。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饮食娱乐服务业等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设置回收容器,回收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物,并按规定负责清运处置。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或超薄塑料袋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如实申报或者回收量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所辖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所辖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生产或库存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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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22日)
             (一)中方去文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泰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同意相互在对方国家设立总领事馆:
  (一)泰国总领事馆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领区为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中国总领事馆设在泰王国清迈府清迈市。领区为清迈府、清莱府、夜丰颂府、南奔府、南邦府、拍夭府、难府、帕府、程逸府、彭世洛府、素可泰府和达府。

 二、自换文之日起双方可在各自认为方便的时间开设上述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将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三、双方总领事馆人员以十二名为限;如需增加,由两国政府另行协商。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如蒙泰王国大使馆复照确认泰王国政府接受上述内容,本照会和泰王国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泰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泰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收到了外交部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88)部领字第298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泰王国大使馆就此再次荣幸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泰王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上述提议。外交部的上述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返回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31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乌克兰总统列·马·克拉夫丘克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至十一月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和李鹏总理分别同列·马·克拉夫丘克总统在友好、坦率、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讨论了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共同关心的问题。
  双方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乌两国人民有着传统的友谊。中国与乌克兰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正在顺利发展。中乌两国作为友好国家,确认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关系的意愿。两国主张只用和平手段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二、中乌两国将就促进发展与加强双边合作定期进行政治磋商,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两国领导人,议会、政府、各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也将直接保持同样的接触。

 三、双方将为进一步扩大与加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及其他领域的长期互利关系作出必要的努力,并认真履行各自就此所承担的义务。

 四、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签订相应的协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互利的经贸联系的发展。
  为此,双方将:
  --在经贸合作问题上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在对方领土上开设公司、银行和其他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的代表机构,并协助其开展活动;
  --发展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各自境内建立合资企业,并促进双方对外经济联系参加者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合作;
  --促进两国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建立直接接触,其中包括在平衡基础上交换商品。

 五、双方将在文化、科学、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促进合作与交往;促进有关组织、团体及个人之间的直接接触。
  为此,双方将:
  --鼓励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互派教师、科研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以及联合从事科研工作;
  --在广播、电视和通讯社领域进行合作,相互促进报刊和音像资料的传播;
  --发展在医疗、保健、卫生以及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六、双方承认环境保护具有全球意义。从共同利益出发,并考虑到各自的具体情况,双方将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实施共同行动和计划。

 七、双方将在防止有组织的犯罪、非法贩毒、恐怖活动、危害航空和航海的违法活动、走私,包括非法偷运文物出境方面进行合作。

 八、双方支持其人民统一的意愿。
  乌克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指出,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关系中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立场相近或吻合。两国将继续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十、双方将扩大和加深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两国主张保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的有效实施,主张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包括防止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

 十一、双方指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利益选择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不论国家的大小和发展程度,这些方面的差异均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合作。

 十二、中乌两国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 克 兰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列·马·克拉夫丘克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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