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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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规定,从1992年1月起,在现有离休、退休金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现对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有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发[1983]141号文件、国发[1986]26号文件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金;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
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和财政部等五部委[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金。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还应包括
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
二、企业职工在1992年1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992年6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统计服务和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分析本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状,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科学的判断和政策依据,根据本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按现行报送渠道,向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条下列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直报。
(一)工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社会服务业统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00人及以上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根据社会服务业抽样方法选中的调查样本企业(单位);
(四)建筑业统计: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
(六)房地产统计: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
(七)劳动统计:各类法人单位;
(八)国家和本市年报、定报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其他单位;
(九)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并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专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所涉及的单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整合现有的业务处理系统,建立本市统一的网上直报平台,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网络系统和相关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对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四)负责网上直报系统数据库的整理、维护和更新;
(五)负责为市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上直报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负责对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负责为网上直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负责为区、县政府统计机构直接管辖的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五)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六)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街道、乡镇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区、县政府统计机构,搞好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二)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三)负责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
(四)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网上直报推进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
(二)协助市政府统计机构搞好本系统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负责本系统内网上直报单位的报表催报和数据验收;
(四)负责收集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并进行代报;
(五)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网上直报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搞好本单位的电子备份,建立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审核、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妥善保管,确保网上直报的统计数据与统计原始资料一致。
第十条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为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进行代报时,应以基层单位纸介质统计报表为准,不得擅自修改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属于网上直报范围但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基层单位,应尽快配备本单位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统计人员,确保网上直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直报系统安全管理,使用电子签名,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应定期做好数据备份,数据必须备份在离线的介质上或与直报系统无关的安全的计算机上,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网上直报单位应加强网上直报系统密码管理。各级操作人员必须根据用户名和密码访问系统,并妥善保存密码,防止泄露。
第十五条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的统计数据,其报送时间以网上直报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市政府统计机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统计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