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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09:05  浏览:8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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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是1999年1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该决定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地区人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省撤地设市工作已全部结束,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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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类咨询企业不断增加,有些企业在名称中含有“金融咨询”或者“借贷咨询”等字样;有些企业以从事金融资询业务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并收取高额中介费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为加强金融监管,防止咨询企业以金融咨询等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维护金融秩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的各类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类似“金融”、“借贷”等字样。
二、对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类似借贷、结算、见证等金融业务,不予核准金融咨询、借贷咨询业务。防止企业以金融资询等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三、对已经登记注册含有“金融”、“借贷”等字样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有上述金融业务的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在1999年度年检时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负责与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协调,对以金融咨询等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999年12月3日

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部决定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其中,属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
二、招标人应当加强与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的沟通和协调。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制定有效措施,防范低价抢标和让标行为;在合同谈判和中标人进场时,要具体落实投入项目施工的人员和设备,保证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履约检查,确保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对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应按照《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的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实施的行政监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市场秩序,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招投标活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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