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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九年贸易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00:57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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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九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九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9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在一九六九年一月至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底购买×××英镑的苏丹商品;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在同期内购买等值的中国商品。中国出口商品的项目见附表(甲),苏丹出口商品的项目见附表(乙)。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商品将以英镑或任何其它可兑换的货币支付。各该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苏丹共和国政府保证发给为进口本议定书附表(甲)所列中国商品所需的全部许可证。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的品种,如有需要,可由双方协商在总金额内进行调整,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商品,将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公共部门和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条 双方将在本议定书期满前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将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本议定书进出口金额的平衡。

  第五条 本议定书对两国间根据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进行的正常贸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九年四月一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丹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         苏丹共和国财经部
   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副 次 长
     雪   呐             巴 雪 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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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技监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技监局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技监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经贸市〔1997〕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国经贸市〔1996〕7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技术监督和卫生检疫部门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进口酒类的中文标签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国内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国内外经营者和国内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现就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通知》中对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依法检查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不再审批、编号(JW)新的中文标签。目前,委托大连、天津、北京、青岛、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八市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心(卫生检疫局)和技术监督局为第一批共同承办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咨询审查和备案机关(有关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可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当地技术监督局委托的相关技术机构承担)。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销商”)可以自愿向上述机关申报、备案所进口和销售产品的中文标签。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申报、备案程序:经销商提供中文标签样本,并按《附件一》填写“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审核备案表”(一式两份),报所委托的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中心和技术监督局共同对申请材料审核、编号,符合法定要求后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备案。经上述任一城市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心和当地技术监督局共同审核、编号的中文标签,即在全国有效。如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其他申报内容发生变动,应及时按上述程序重新申办。

  四、中文标签内容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通知》有关规定。中文标签中“经销商”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进口商、代理商和在华联络商或办事处。中文标签可以直接印制在包装物上,也可以印制后加贴在包装物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单独印制后粘贴或覆盖在中文标签上。中文标签须字迹清晰,醒目,加贴应牢固,同一中文标签不得重复加贴覆盖。

  五、对1996年9月1日前进口,加贴的临时标签,凡内容不符合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使用截止日期为1997年12月31日。

  六、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市场监督检查中杜绝任何缺少法律依据、增加企业负担和设置市场障碍、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以前文件中凡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审核备案表

     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心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审核备案表

┌─────┬───┬────┬──────┐

│ 申请单位│   │  地址│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申请日期│               │

├─────┴───────────────┤

│ 中文标签内容              │

├─────────────────────┤

│ 审查意见                │

│           ___市技术监督局 │

│               年 月 日 │

├─────────────────────┤

│ 审查意见                │

│       ___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

│       验中心(卫生检疫局)     │

│              年 月 日  │

├─────────────────────┤

│ 审批编号                │

└─────────────────────┘

  附件二: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心编号表

┌────────────┬─────────────┐

│  单位        │  编号         │

├────────────┼─────────────┤

│大连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             │

│检验中心        │  JW(DL)×××××   │

├────────────┼─────────────┤

│天津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             │

│检验中心        │  JW(TJ)×××××   │

├────────────┼─────────────┤

│北京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             │

│检验中心        │  JW(BJ)×××××   │

├────────────┼─────────────┤

│青岛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             │

│检验中心        │  JW(QD)×××××   │

├────────────┼─────────────┤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             │

│检验中心        │  JW(SH)×××××   │

├────────────┼─────────────┤

│广州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             │

│检验中心        │  JW(GZ)×××××   │

├────────────┼─────────────┤

│深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             │

│检验中心        │  JW(SZ)×××××   │

├────────────┼─────────────┤

│珠海卫生检疫局     │  JW(ZH)×××××   │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朔政发〔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已完成,现予印发。

二○○七年八月六日


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一、规划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朔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4〕65号)文件和《2007—2010年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章与政策制定。
二、规划的定位、范围及年限
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是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的专业规划;是分年度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制定的依据。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朔州市两区四县,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廉租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三、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廉租住房建设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从资金保障、加强建设两个方面双向推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四、建设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
(一)建设发展目标。规划期内,全市6个县、区要全部建立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以租金核减为补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73.49万元,一是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98.49万元,保障户数684户;二是实物配租建(购)住房资金需求675万元。住房购置或开工建设廉租住房4500m2,90套,实物配租保障户数90户。
到2010年年底,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达到774户。
(二)资金需求。
1发放租赁补贴资金需求。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省对县级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通知》(晋财预字〔2006〕94号)中单列了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规定“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及有关资料,按每人6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及低保人数的10%考虑各县区廉租住房支出需求。2006年起,县级要逐步建立和发放廉租住房补助”。据市民政部门统计,截止2006年年底,全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20211户,人数为54692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总计为32.83万元。其中:朔城区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5345户,人数为18765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11.26万元;平鲁区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1491户,人数为4146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2.49万元;山阴县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4796户,人数为12576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7.55万元;怀仁县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3573户,人数为9543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5.73万元;应县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3430户,人数为6100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3.66万元;右玉县享受低保的家庭户数为1576户,人数为3562人,廉租住房年支出需求为2.14万元。
2实物配租资金需求。实物配租每年完成30户,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每年需建(购)廉租住房30套,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500元计算,需资金225万元。到2010年年底,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共需资金675万元。其中:朔城区实物配租30户,需资金225万元;山阴县实物配租24户,需资金180万元;怀仁县实物配租21户,需资金157.5万元;应县实物配租15户,需资金112.5万元。
五、建设分年度实施计划
2008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714户,落实257.83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09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714户,落实257.83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10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714户,落实257.83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六、保障资金筹措的措施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筹集:
(一)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充分发挥财政预算主渠道作用,根据我市年度财政收支状况和支付能力,市财政每年年初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工作。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具体为每年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三)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全额提取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七、实物配租房源的筹集
(一)根据最低收入人群分布区域,在建设项目位置不能覆盖的区域由政府出资收购现有存量住房,以切实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对纳入政府管理的廉租住房的购买和置换,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免征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免交土地收益金。
(二)通过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模式购建廉租住房。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10%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项目竣工后,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棚户区改造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房屋产权归市房地产管理局所有。
  八、建设的模式及标准
(一)建设模式
推行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结合为主、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为辅的模式。
一是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10%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二是鼓励能够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廉租住房建设。与廉租住房用地相连的其余土地,可以优先安排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三是凡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二)建设标准
坚持“户型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以建小高层建筑、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辅。单套户型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九、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规划、分点建设、适度开发、总量控制、分步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进行建设,重点完成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中10%的比例廉租住房建设,有效推进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主体,其建设(改造)计划、土地供应、项目招标、优惠政策、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严格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朔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实物配租管理。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三)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利用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优先实施实物配租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按《朔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县、区政府,要完成本县、区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期进行公布,上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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