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02:23  浏览:9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经清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废止127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废止的法规性文件目录

1、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
2、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
3、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
4、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
5、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63)文计光字第707号,(63)财文王字第462号)
6、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3)文干夏字第1369号)
7、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
8、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
9、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79)文电字第1036号,(79)财事字第381号)
10、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037号,(79)财事字第382号)
11、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136号)
12、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记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80)文电字365号)
13、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82)417号)
14、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文电字(82)529号)
15、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广发录字(83)244号)
16、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3)435号)
17、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 (广发术字(83)977号)
1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文化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九日发布)
19、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4)146号)
20、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广发外字(84)312号)
21、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广发录字(84)600号)
22、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
23、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
24、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发布)
25、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个意见(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发布)
26、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发布)
27、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
28、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
2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录字(85)385号)
30、广播电视部关于改进外事承办程序的通知(广发外字〔1985〕921号)
31、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广发地字(85)925号)
32、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发布)
33、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发布)
34、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发布)
35、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广发录字(86)20号)
36、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广发录字(86)67号)
37、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6)271号)
38、关于卫星广播电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术字〔1986〕316号)
39、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广发影字(86)351号)
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广发外字〔1986〕490号)
41、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录字(86)646号)
42、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57号)
43、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像带、唱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99号)
4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
45、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
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暂行标准》的通知(广发计字(86)785号)
47、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广发录字(86)802号)
4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
49、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
50、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
51、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6)975号)
52、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86)1042号)
53、关于电影制片、洗片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广发影字(86)1074号)
54、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7)103号)
55、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7)261号)
56、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保字(87)366号)
5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广发影字(87)493号)
5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广发录字(87)613号)
59、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广发影字(87)772号)
60、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广发录字(87)776号)
61、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广发影字(87)800号)
62、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
63、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
6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1号)
65、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3号)
66、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87)915号)
67、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发录字(87)960号)
68、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105号)
69、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8)181号)
70、印发《关于加强我部高校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教材编审出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281号)
71、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8)289号)
72、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办字(88)424号)
73、关于建立健全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通知(广发技字〔1988〕510号)
7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691号)
75、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770号)
7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
7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
78、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820号)
79、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928号)
80、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9)88号)
81、关于加强部属高等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广干发教字〔1989〕168号)
82、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9)184号)
83、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广发录字〔1989〕185号)
84、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89)201号)
85、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编字(89)226号)
86、关于作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89)325号)
8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广发影字(89)349号)
8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广发影字(89)351号)
8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广发影字(89)425号)
90、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89)821号)
91、关于转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9)824号)
92、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修订说明》的通知(广发干字〔1989〕850号)
93、关于立即停止进口、播放海外激光视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481号)
94、《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90)520号)
95、印发《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外字〔1990〕570号)
96、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
97、关于收取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672号)
98、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90)727号)
99、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
10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发地字(90)817号)
101、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广发影字
(90)834号)
102、关于核定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广发影字〔1991〕138号)
103、关于冻结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1〕609号)
104、《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计字〔1991〕766号)
10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1992〕175号)
106、关于采用固定格式中文图文电视(CCST制)作为我国图文电视广播制式的通告(广发
技字〔1992〕722号)
107、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93〕3号)
108、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09、关于重申摄制发行、放映环幕电影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757号)
110、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视字〔1994〕84号)
111、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广发计字〔1994〕238号)
112、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
113、关于印发《广播影视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452号)
114、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16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74号)
115、关于做好重点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99号)
116、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9号)
117、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6〕125号)
118、关于修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735号)
11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267号)
120、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规定(广发人字〔1997〕322号)
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广发教字〔1998〕95号)
122、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明电〔1998〕324号)
123、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09号)
124、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125、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科教片汇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1999〕680号)
126、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0〕36号)
1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368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市信息中心:

现将《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各处室协同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徐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公开,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内卜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受理工作、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和机要处负责公文信息资料的提供,其它各处室负责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料的提供和审核把关,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资料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依申请的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作为一项法定职责,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申请受理工作。具体受理工作办法如下:

(一)网上申请受理。市政府已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工作平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办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醒讯号,应及时查看并进行登记。能随时作出答复的随时答复,不能随时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二)信函(包括传真件)申请受理。收到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附件4)上登记并录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三)来访申请受理。申请人专程来访,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接谈,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第六条依申请的审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形式要件及有效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6. 2),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算起。

第七条依申请的处理。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纳人办理程序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纳人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回执(附件6.1)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要求申请的内容,交由秘书处、机要处或者其它相关处室提供信息资料。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附件5),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将《申请表》、拟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复制件附后,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1.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能直接核实明确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按简单程序处理:由经办人提交保密审查后,送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直接答复。经办人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相应的告知文书(附件6)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2.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较复杂,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批示,按程序转送相关处室处理。

承办处室收到《办理单》和《申请表》后,要认真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①属于应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②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对可以公开的部分要提供相关部分的信息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③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④不属于本办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⑤申请信息不存在或非政府信息的,说明理由。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各处室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下列七种情况中的一种,即:①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②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③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④政府内部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⑤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⑥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承办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其他处室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处室进行会签。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处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说明理由,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承办处室办理意见提交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和保密审查意见,送交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的批示和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填写相应的告知文书(附件6)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同时将申请材料、《办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七)申请人对本办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协助承办处室负责解释。

(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处室会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答复的期限。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费用收取

第九条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办公室依申请收费数额及缴费地点应在信息提供《告知书》中一并告知。提供信息时应验明缴费凭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工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2.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流程(略)

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部工作办理流程(略)

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略)

5.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略)

6.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文书样本目录(附件6. 1,附件 6. 2,附件6. 3,附件6. 4,附件6. 5,附件6. 6,附件6. 7,附件6.8,附件6. 9,附件6. 10、附件6. 11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内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根据内江市经济发展水平、政府和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参保当期住院医疗需求。
  (二)以居民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原则。
  (三)坚持居民参保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建立市级基金调剂制度。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可参加内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
(一)学生儿童,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
  (二)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一)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二)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内江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具体数额由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
(一)学生儿童每人每年普遍补助85元,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
(二)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普遍补助85元,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由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85元。
(三)低保对象中的 “三无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和县(区)政府补助资金构成。除中央、省政府补助资金外,应由市、县(区)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市政府承担普遍补助资金的40%,县(区)政府承担普遍补助资金的60%;再补助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各县(区)政府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一次性缴费,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支付范围参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透析治疗或放、化疗以及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单次住院结算,确定起付额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额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额: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起付额为:三级医疗机构 7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300元,政府举办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200元。视同住院的门诊医疗费每一参保缴费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额,标准按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0元。
  (三)支付比例:起付额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60%、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65%、政府举办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70%。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限:
  (一)2009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9年6月30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后中断缴费再续保的,自续保缴费之月起满12个月后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续保缴费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底,过时即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可以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城市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等条件有限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病员,应及时转入有条件的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内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市属学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学生参保并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本辖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和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参保。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全日制学校组织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确认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确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居民户籍认定工作;发改、地税、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社区平台建设,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顺利启动实施。同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妥善解决所需人员编制、事业经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日常经费和宣传经费等,同级财政可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安排。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并按医疗服务协议处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保居民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并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基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计提比例为5%,具体调剂办法由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内江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内江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与保障水平等,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