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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1:30:51  浏览:8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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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政〔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促进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高效廉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预算外城建资金、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由财政或市建设投资总公司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国债及其他财政性安排的建设资金,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规定重点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法设施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 项目立项

(一)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提出适宜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批复项目建议书。

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办理项目选址和土地预审等手续。

(二)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核定用地面积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选址确定,土地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六条 项目设计

(一)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审查。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报审的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投资计划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总投资应当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核后,可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项目实施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工期组织实施。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计划外处理。

(二)调整概算。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调整概算,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后的概算执行。

总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采取中标价或固定承包价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后,除国家政策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工程造价一律不予调整。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重点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安全隐患的举报和投拆。

第十条 竣工验收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市财政部门批复决算的依据。

(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依法进行验收。生产性项目完成试生产阶段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非生产性项目在交付使用3个月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



第三章 资金和审计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内容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其他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必须及时落实到位,否则将停止拨付政府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

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10%;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5%。

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书应及时抄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向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但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一律视同计划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造成概算投资增加的,超出部分视为计划外投资;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设计要求,应事先向原审批部门报告。



第四章 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依照法定程序自主选择开标、评标地点或场所。特定项目,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前5个工作日内,应将招标文件报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列入经常性稽察的项目,招标文件在监督部门备案的同时,招标人应当在发售前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及相关文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应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工程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市财政部门或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定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考察分。

第二十六条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及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制止任何有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保证各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职责和处罚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由市监察部门、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资委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

2.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3.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4.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工程竣工投入使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验收的;

6.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公开招标的;

7.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政府投资相关报表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和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和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收回拨款;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

5.建议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有关费用,由审计部门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标以及隐瞒、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管理的,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对工程现场管理不力,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实施经济制裁,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执法监察中发现有不执行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改正,构成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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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办信字〔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林业信息化是支撑现代林业大厦的三大支柱之一,“加快林业信息化,带动林业现代化”是国家林业局在新时期做出的重要部署。近年来,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林业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已成为推动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最活跃的力量,但与国家的总体要求以及现代林业建设的实际需求相比,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同时,林业信息化建设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全面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进一步发挥各方面人员的作用,特别是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我局决定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组成
专家委由来自我国政策、制度、管理、技术等领域信息化方面的专家组成(详见附件1)。
二、专家委工作制度
为保证专家委科学、有序开展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2.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主 任:范本尧 中国工程院院士、航天五院研究员
常务副主任:李世东 国家林业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
中心)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副 主 任:唐守正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林科院研究员
梅 宏 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院长、软
件研究所所长、教授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海波 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王 茜 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博士
王继龙 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宁家骏 国家信息中心原总工程师、研究员
冯记春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原司长
杜伟成 农业部信息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杨冰之 国脉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吴保国 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学院教授
吴晓松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
张宏科 北京交通大学下一代互联网互连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教授
陈 军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郑 磊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姜奇平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
顾大伟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副司长
顾炳中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徐 愈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
褚利明 财政部农业司副司长

专家委下设秘书处,挂靠在国家林业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秘书长由温战强同志担任。


附件2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英文名称为Advisory Committee for National Forestry Informatization,英文简称ACNFI。
第二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的宗旨是增进全国林业信息化战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有效地推动林业信息化发展进程,为现代林业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专家委的职责是按照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就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文件进行会前咨询评议;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接受领导小组的咨询,就我国林业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根据国家林业局信息中心(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的委托,对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国内外林业信息化问题进行跟踪和前瞻性研究;积极促进中外专家、教学科研单位、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与林业信息化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设立专家委秘书处,承担专家委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信息中心技术合作管理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委委员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中的高级顾问,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是政策、制度、管理、技术等领域信息化方面的专家,关心和热爱我国林业事业。
第七条 专家委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秘书处根据本章程第六条规定提名,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专家委委员人选,由秘书处根据上述原则和工作需要,组织对专家委委员候选人进行提名,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专家委委员由领导小组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专家委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在专家委内部,委员有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可以使用专家委提供的经费进行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经批准,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全国林业信息化问题的工作会议,获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委委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参加专家委组织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完成交付的研究和咨询任务,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委员屡次不履行其义务或者严重违背本组织章程的,经秘书处提议,全体会议通过,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专家委采取统一部署、分工协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独立研究为主的工作方法,发挥委员个人专长和集体智慧。通过每年安排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增进委员对林业及林业信息化工作的了解,为委员履行咨询义务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不定期编发《林业信息化简报》,向领导小组报告林业信息化战略问题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以就咨询评议的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应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专家委可以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网(中国林业网),向全社会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秘书处的事业经费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五四奖章”获得者应享受有关待遇的规定

北京市人事局等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五四奖章”获得者应享受有关待遇的规定
北京市人事局等

“五四奖章”是由共青团北京市委颁发的全市青年中的最高荣誉奖章,每年颁发一次,每次不超过三十枚。“五四奖章”获得者是各条战线上突出的青年模范人物,这项表彰在青年中倡导了奋斗与奉献的时代精神,促进了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鼓励先
进,创造有利于青年先进模范人物产生的社会环境,经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研究决定,“五四奖章”获得者享有以下待遇:
一、给予一次性奖励。从市政府每年拨给团市委专项奖励基金中发给。
二、在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升学考试时,优先照顾两个分数段。
三、在休假、疗养、分房等方面,各单位应给予优先照顾。
四、建议晋升一级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每年千分之二的晋级指标中优先考虑,企业从每年的晋级指标中优先考虑。
希望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加以落实。并且做好对青年模范人物的宣传,使他们成为广大青年学习的楷模,激励广大青年为首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198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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