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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9:07:30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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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5号)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现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

局 长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导致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 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规定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并在规定或者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之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八条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其他各项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电子专利申请的各项费用均应按照现行收费标准规定的数额缴纳。

  第九条 对于电子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用户协议规定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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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邮政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2003年邮政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文件
国邮[200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3年邮政标准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工作要点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抓紧组织落实。

国家邮政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2003年邮政标准化工作要点

  2003年,邮政标准化工作要全面贯彻全国邮政标准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行邮政标准化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邮政标准化机构和组织,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开始实施“邮政服务形象工程”和“邮区中心局生产作业标准化”两个战役。组织编制邮政标准体系表,大力开展标准化知识宣传培训工作,为深入开展邮政标准化工作奠定基础。

  一、 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标准化工作

  为推进邮政标准化工作,加大邮政标准化宣贯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邮政局的标准化管理模式成立相应的标准化领导小组,并根据国家邮政局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各项标准化工作。

  二、 建立各专业标准化组织机构

  针对邮政专业复杂,涉及技术领域多的特点,拟建立以下6个技术工作组及其相应的秘书处:

  1. 基础标准技术工作组;

  2. 服务标准技术工作组;

  3. 信息网标准技术工作组;

  4. 实物网标准技术工作组;

  5. 工程建设标准技术工作组;

  6. 管理标准技术工作组。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1. 国家邮政局发布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制定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 组织制定邮政标准技术工作组章程。

  四、标准化研究及标准制修订重点

  1. 制修订城市邮政支局所工程建设、邮政标志服、邮政营业投递人员和185客服中心等对外服务人员行为规范、住宅区信报箱群、挂式邮政信箱、邮政营业厅信箱等涉及邮政形象工程的标准;

  2. 制定邮政设备分类与代码和运邮汽车车次代码编制规则等重要的基础性标准;

  3. 制定邮政集装箱和信盒等重要设备和用品用具的检测规范;

  4. 制定邮政物流系统数据格式、交换数据规范、物流配送操作规范、业务需求等物流业务相关标准或暂行规定;配合速递业务信息综合处理平台的建设制定相关标准;

  5. 制修订邮政综合网网管技术规范等重要的信息网标准;

  6. 提出邮政编码的编制规则,启动邮政编码区域划分等相关标准、实施方案的研究和试点工作; 7. 抓紧研究邮政标准(含普遍服务标准)体系。

  五、 贯彻实施涉及邮政形象工程的标准

  1.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的所有局所标志达标率为100%;

  2.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的邮政专用汽车标志达标率达到90%;

  3.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已使用的邮政信筒信箱标识和颜色以及新建邮政信筒信箱达标率为100%;

  4.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的邮政报刊亭标识达标率为100%。

  5.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邮政标志服。

  六、提高邮政营业窗口出售信封和特快专递封套的合格率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邮政营业窗口出售的信封和邮政特快专递封套合格率达到100%。

  七、大力推行邮件包装标准化

  1.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大宗交寄函件、商函中心制作的商函及营业窗口收寄的函件封装物品质量合格率达到80%(包括信封和包装袋等);

  2.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及计划单列市城区出售的包裹包装箱合格率达到90%。

  八、加强用品用具的抽查检测工作

  加强对信封、包裹包装箱等用品用具的抽查检测工作,对不合格的厂家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九、开展中心局生产作业流程标准化

  以邮件处理中心生产作业流程改革为核心,选择若干中心局进行生产作业流程标准化的试点,并制定相关标准。标准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生产作业车间的布局、生产作业流程、信息处理、设备配置等。

  十、推进信件运输信盒化

  加快邮件封装容器化的进程,在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全面推行信件市内(包括邮政各分支机构之间)运输信盒化。

  十一、实施总包和给据邮件128条码标准

  邮区中心局之间互封的国内邮件总包、特快专递邮件的出口总包以及省会、直辖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收寄的给据邮件实施128条码标准。

  十二、研究编制邮政标准体系

  在已发布的《邮政技术标准体系(2000年版)》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邮政业务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新环境和新需求下,发挥各邮政标准技术工作组的作用,深入研究各类别的标准,组织编制邮政标准体系,确定邮政标准体系的结构框架、标准名称、标准主要内容等。

  十三、初步建立邮政标准化数据库

  1. 初步搭建起包含标准内容及各种相关信息的中国邮政标准数据库;

  2. 完善UPU技术标准数据库; 3. 筹建包括技术专家、标准化专家、标准化管理人员等信息的邮政标准化工作数据库。

  十四、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1. 组织力量编写邮政标准化知识的文章,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2. 组织召开2-4次标准宣贯会,进一步提高各级邮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标准化的认识;

  3. 对邮政标准技术工作组专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工作人员进行标准化知识培训,作到各邮政标准技术工作组专家持证上岗。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92号



  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1996]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财综字104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行政财务应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本单位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逐项进行清查。凡是按规定属于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一些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收入,应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确定。
  二、各部门行政财务收取的应缴财政专户款,已通过本部门大财务或其他渠道上缴财政专户的,可仍按原渠道上缴财政专户。
  三、各部门收取的应缴财政专户款,均实行全额上缴的管理办法,个别确有必要实行按比例上缴或结余上缴管理办法的部门,可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定。
  四、各部门应缴财政专户款于每年5月和10月分两次上缴我局财政专户。
    专户户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专户帐号:028-144676-96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西四分理处
  五、各部门如需用预算外资金弥补本部门行政支出,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六、如发现有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财综字10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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