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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01:46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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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监字〔1996〕4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4年以来,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原中企驻厂员机构)认真贯彻我部关于做好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对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和国家政策的及时到位起到较大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退税申报的审核把关 努力提高退税质量
1.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增值税先征后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专员办必须严格按我部关于退税的有关政策文件办理退税,不得擅自扩大退税范围和标准。对于政策不清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里请示。
2.严格区分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对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中的兼营行为(即既经营退税产品又经营非退税产品),应要求有关单位区别可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专员办凭可退税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按规定办理退税。否则,专员办对其退税
申请不予受理。
3.返还的税款必须是本期的实际入库额。对应缴未缴税款或税务机关“寅吃卯粮”收取的过头税均不得办理退税。
4.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退税申请必须经过地市办事组(或委托的地方财政部门)和省级专员办的层层审核把关,最后由省级专员办审批退税,既不得越级申报,也不得将退税审批权擅自下放给地市组。
二、加强对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 努力提高退税工作质量
在及时办理退税的同时,各地专员办要于年内抽出一定的人力对1994年以来的退税工作质量进行一次抽查,尤其是对地市机构不全,以地方财政部门作为退税申请受理单位的,要对地方财政部门的退税初审质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以检验退税工作质量。对把关不严造成中央财政
收入流失的,除了要将退取的税款如数追回外,还要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部里也将选择适当时机对各地退税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认真履行职责 做好协调配合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规定,一般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由财政部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办理。为此,各地专员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地财政、税务、金库等部门要积极协助专员办做好退税审批工作;各地专员办在退税工作中要努力做
到均衡办理,并及时将办理退税的情况通知当地财政部门,以便各级财政部门合理安排财力;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先征后返项目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征收入库,不得擅自免征;各省级金库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和我部等部门(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
库手续,不得擅自按照其他部门的要求办理退库。
四、及时反映退税信息 认真搞好退税总结
各地专员办要经常地、主动地向我部有关司(财政监督司、税政司、预算司)报告退税工作进展情况,以便部里及时了解退税信息。每半年结束后1个月内,各地专员办要对退税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总结,总括退税审核审批的基本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等,连同“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付情况明细表”一并上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
附件:一般增值税退付情况明细表
附件: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付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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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申报退税额 |专员办批准退税额 | 申报剔除额 | 金库实际退付额 |
退税项目 |---------|---------|---------|---------| 说 明
|本年合计|各年累计|本年合计|各年累计|本年合计|各年累计|本年合计|各年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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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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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菜篮子商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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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铸锻件产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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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旧物资回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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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线脱险搬迁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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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山核电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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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宣传文化单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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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996年停止执行先征后
7.国家级新产品 | | | | | | | | |
| | | | | | | | |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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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996年停止执行先征后
8.猪皮制革产品 | | | | | | | | |
| | | | | | | | |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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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996年停止执行先征后
9.钾肥产品 | | | | | | | | |
| | | | | | | | |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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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签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199 年 月 日
注:“退税项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可以逐年调整。



19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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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财政部


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经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研究,特制定本通知。
一、对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已从事棉花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实际减少进口棉改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政策。
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是指出口纺织品中所含新疆棉及新疆棉加工增值的部分;零税率是指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所含增值税在产品出口以后全额退还给出口企业。
二、享受零税率的企业范围包括: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
(二)生产棉纺织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有出口订单并落实纺织企业加工的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
三、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退(免)税计算办法。
(一)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品名、数量、含棉率及棉花单耗,企业必须如实申报。产品出口后,由海关按照纺织总会的部颁标准审核棉花单耗及耗用棉花数量,作为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计算零税率的依据。但是,出口纺织品耗用的棉花数量超过企业实际购入新疆棉部分的纺织品,不享受零税率政策。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纺织品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增列当期企业可以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增列当期企业可以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离岸价格×含棉率×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含棉率由企业申报,经进出口商检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确定。
如上述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同时从事棉花进料加工业务的,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公式同时适用。
(三)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纺织品,继续执行现行的免税办法。同时,对购进新疆棉生产纺织品的进项税额,在其制成品出口后,予以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的全部进项税额×含棉率
(四)有出口订单并落实纺织企业加工的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可采用委托加工或作价加工方式。该类出口货物按核定使用新疆棉部分的进项税额计算退税。计算公式为:
1.委托加工方式:
应退税额=购进新疆棉委托加工部分的进项税额+工缴费部分所支付的税金×含棉率
2.作价加工方式:
应退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的全部进项税额×含棉率
(五)享受零税率的企业在1997棉花年度(棉花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下同)须进料加工进口棉的,应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审批。同时,外经贸部将批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进口棉情况通知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相应核减企业可以享受零税率的新疆棉数量。棉花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出口企业因扩大产品出口,本棉花年度比上一棉花年度增加用棉数量的部分,鼓励企业购买新疆棉解决。对国内不能供应、确需使用进口配棉的部分,由企业持新疆棉供棉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外经贸部批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同意后,可不予核减企业享受零税率的新疆棉数量。
(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需在棉花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出口企业本棉花年度出口纺织品享受零税率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凡出口企业本棉花年度享受零税率政策的出口纺织品所含的新疆棉耗用数量超过该企业本棉花年度比上一棉花年度进口棉数量实际减少的部分,应追回多退税款(不包括本条第五款后项情况)。
四、实行零税率政策的监管办法。
(一)对使用新疆棉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海关部署等部门,根据“出疆棉”协调小组审定的需方企业名单,按照企业1996棉花年度进料加工进口棉花的实际数量确定1997棉花年度享受零税率的企业名单和购棉数量,由国家税务总局据此通知相关省、市国家税务局监督执行。
(二)对使用新疆棉实行监管证书管理。可以享受零税率的购棉企业,购买新疆棉后,在可以享受零税率的购棉数量内,凭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申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监管证书》不得转让、倒卖。《监管证书》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监管证书》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制定。
(三)新疆棉应由出口企业直接购买并加工产品出口,不得转让、倒卖。需进行国内深加工的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加工或作价加工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出口方式,产品出口后,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申请退税。
(四)出口企业申领《监管证书》时,应据实填报出口纺织品的含棉率、棉花单耗、成品出口数量、耗棉量等内容,国税部门核后发给《监管证书》;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出口后,海关应对《监管证书》中核定的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数量及耗用棉花数量审核签章;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指定的检验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出具出口纺织品含棉率的检验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凭现行退税申报单证、《监管证书》及必要的检验证明审核办理退税。同时,对《监管证书》签章注销。
(五)棉花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海关总署应将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企业上一棉花年度及本棉花年度的进料加工进口棉数量分企业统计数据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分送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据以进行年度清算。
五、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按本通知比原出口退(免)税办法增退税部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单独统计,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年度清算追回的出口多退税款及已核销的新疆棉数量也应单独统计,于棉花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监管证书》或虚报出口纺织品含棉率、棉花单耗及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零税率退税的,取消该企业享受零税率退税的资格,并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痒病是一种由非常规致病因子引起的侵害绵羊和山羊中枢神经系统的亚急性海绵状脑病。为严防痒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下发了农检疫[1996]7号“关于严

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新华社已根据我部的通知精神向所有新闻单位发了通稿,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介都相继作了报道,现就该通知中的有关未尽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通知中列举的20个有痒病的国家外,其他有痒病的国家和地区也属于禁止之列。

  二、我国尚未发现有痒病,我们将一如继往地密切注视本病的疫情和动态。

  三、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痒病会传给人类,但为了慎重起见,不要食用被痒病感染的羊肉等有关产品。

  四、痒病和疯牛病一样,具有很长的潜伏期,病原因子的抵抗力很强,目前对活动物既无有效的防治措施,也没有诊断方法,许多有痒病的国家因此而失掉国际市场,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出口创汇,为控制和消灭本病而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结果收效甚微。因此,严防痒病传入我国,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以上通知精神可供对外宣传报道,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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