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54:49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

财政部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
财政部
财会(2001)10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会计估计的审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估计,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概念一致。
第三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要求,合理作出会计估计并予以适当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第四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披露是否适当,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 会计估计通常是被审计单位在不确定情况下作出的,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程序、方法和相关内容控制,以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七条 在审计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审计程序:
(一)复核和测试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
(二)利用独立估计与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
(三)复核能够证实会计估计的期后事项。
第八条 在复核和测试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一)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假设和使用的公式;
(二)测试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
(三)如有可能,将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四)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估计的批准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当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是会计数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其是否与会计系统的相关数据一致。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对收集的数据是否进行了适当的分析并作为确定会计估计的基础。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会计估计依据的主要假设是否有适当的根据。
第十二条 在评价特定会计估计依据的假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根据以前期间的实际结果,判断这些假设是否合理;
(二)判断这些假设是否与其他会计估计依据的相关假设一致;
(三)判断这些假设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计划一致。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主观的、容易引起重大错报的或对情况变化敏感的假设。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了解的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的经营成果、所处行业惯例及相关计划,评价被审计单位使用的会计估计公式是否仍然适当。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测试的时间和范围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会计估计计算的复杂程序;
(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程序和方法的评价结果;
(三)会计估计在会计报表中的重要性。
第十五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在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藉以:
(一)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会计估计程序总体可靠性的证据;
(二)考虑是否需要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估计公式;
(三)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两者的差异是否已经量化并作适当的调整或披露。
第十六条 重要的会计估计一般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复核和批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复核和批准是否由适当层次管理人员执行,且有相应的书面证明。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作出独立估计或从其他渠道获取独立估计,并与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当利用从其他渠道获取的独立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独立估计依据的数据、假设和使用的公式,并测试其计算过程。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至审计报告日之前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可能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估计提供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复核此类交易和事项,以减少甚至取代第七条第(一)、(二)项的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影响会计估计依据的数据或假设的重大期后交易或事项。
第二十条 当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的过程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三章 对会计估计合理性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情况,以及会计估计是否与在审计中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相一致,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作出最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如果依据审计证据得出的估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该项差异是否合理。
如果该项差异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该项差异视为一项错报连同其他错报一并考虑,以评价是否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单项差异合理但偏向一个方向,以致各项差异的累积数可能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如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或缺乏客观数据,以致无法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会计估计的审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等四个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修订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现予以发布,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暂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暂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上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附件: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2.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3.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2001年1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6号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保证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立的兽药监察机构,根据省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抽样规划或者执法监督的需要,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
第三条抽样人员应熟悉兽药管理法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
第四条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抽样任务书。
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被抽样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抽样人员不能出示抽样任务书的,被抽样单位有权拒绝。
第五条被抽样单位应根据抽样工作的需要出具以下资料:
(一)兽药生产企业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被抽样兽药品种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生产记录、兽药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原料药及用于分装的进口兽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
(二)兽药制剂室提供《兽药制剂许可证》、被抽样兽药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生产记录、兽药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原料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
(三)兽药经营企业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被抽样兽药品种的进货凭证(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购销记录及库存量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前款规定的各项证明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兽药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兽药产品的现场进行,包括兽药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或营业场所;兽医医疗机构的药房或药库;以及其他需要抽样的场所。
抽样品种由下达抽样任务的单位确定。
第七条抽样人员应当检查兽药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兽药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兽药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并核实被抽样兽药品种的库存量。
第八条对同一企业相同品种抽取的样品不超过三个批号的产品。相同批号的产品,依其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料药及大包装预混剂:
兽药包装为25公斤(含25公斤)以上的,10件以内,抽样1件;11-50件抽2件;51-100件抽3件;1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增加不足100件按100件计)。
兽药包装为2-24公斤的,每20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0公斤者以200公斤计。
兽药包装为2公斤以下的,每2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计。且以原包装抽取。
(二)注射剂:
2万支(瓶)以下,抽样1件。
2-5万支(瓶),抽样2件。
5-10万支(瓶),抽样3件。
10万支(瓶)以上,每增加10万支(瓶)加抽1件,不足10万支(瓶)以10万支计。
(三)其他制剂:
每2万盒(瓶),抽样1件,不足2万盒(瓶)以2万盒(瓶)计。
第九条抽样数量
(一)注射用针剂(粉针) 50瓶(支)
(二)注射液(水针)
1、规格:1-5毫升 100支(瓶)
2、规格:10-20毫升 25支(瓶)
3、规格:50-100毫升 6支(瓶)
4、规格:250-500毫升 3瓶
注:该抽样数量不包括澄明度检查,需做该项检查的按实际需要抽取样品。
(三)片剂
1、片重0.5克、100片/瓶(袋、盒)以上(含100片)2瓶(袋、盒)
2、片重0.5克以下、500片/瓶(袋、盒)以上(含500片)2瓶(袋、盒)
(四)原料药 200克 分装成2瓶
(五)预混剂
250克/袋(含250克以下) 10袋
250克/袋以上 10袋
(六)兽用生物制品\;
灭活苗 10支(瓶)
弱毒苗 20支(瓶)
第十条抽样人员应当根据随机抽样原则进行抽样,并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一)启封兽药包装前应检查所抽样品的外观情况,确定品名、批号、批准文号、数量、包装状况等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骤。发现异常情况时,包括如破损、受潮、受污染、混有其他品种、批号,或者有掺假、掺劣、假冒迹象等,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二)用适当方法拆开抽样单元的包装,观察内容物的情况,确定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骤。发现异常情况,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三)将被拆包的抽样单元重新包封,贴上已被抽样的标记,注明品名、批号、生产单位、抽样数量、抽样日期及场所、抽样人姓名等。对有异常情况或做针对性抽检的产品可暂时封存以候检验结果的处理。
第十一条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兽药封签》(见附件一)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见附件二)。《兽药封签》和《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
《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作抽样凭证,一份封存于样品包装内随检验单位检品卡流转,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抽样注意事项:
(一)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注意安全,不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二)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盛样容器在使用及贮存运输过程中,应能防止受潮及异物混入。
(三)原料药取样应当迅速,样品和被拆包的抽样单元应当尽快密封,防止吸潮、风化或氧化。
(四)无菌原料药应当按照无菌操作法取样。
(五)需要在真空或者氮气条件下保存的兽药,抽取样品后,应当对样品和被拆包的抽样单元加以密封。
(六)液体样品应先摇匀后再取样。含有结晶者,应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溶化后取样。
(七)对毒性、腐蚀性或者易燃易爆药品,抽样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具,小心搬运,样品应当标注“危险品”的标志;易燃易爆药品应远离热源,并不得震动;腐蚀性药品还应当避免接触金属制品。
(八)遇光易变质的兽药应当避光取样,置于有色玻瓶中,必要时加套黑纸。
第十三条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
(一)国家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须经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而未经检验即生产、销售的;
(三)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或人畜共用原料药未取得兽药或药品批准文号的;
(四)用途或用法用量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应标明而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
(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七)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经营或进口兽药的;
(八)未经登记或者质量检验不合格仍进口、销售或者使用的。
第十四条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不失效、不变质、不破损、不泄漏,并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达承担检验任务的兽药监察所。经核查,对抽样人员送检的样品与《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相符、《兽药封签》完整的,兽药监察所予以签收。
第十五条兽药监督员可以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开展兽药监督抽样工作。
兽药监督员实施监督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证件。
第十六条进口兽药的报验程序,依照《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进口兽药的抽样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抽样规定》[(1991)农(牧)字第2号]和《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1993)农(牧)函字第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兽\ 药\ 封\ 签
兽 药 封 签 品名及批号:
抽样单位经手人:
被抽样单位经手人:
抽样签封日期:
注:大封条 长30cm, 宽10cm;
小封条 长20cm, 宽6cm。
附件2:
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
抽样编号□□□□□□□□□□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兽药名称:\ \ \ \ \ \ \ \ \ \ \ \生产、配制单位或产地:
规格:\ \ \ \ \ \ 批号: 抽样数量:
效期: 生产、配制或购进数量:
已销售或使用数量: 库存数量:
被抽样单位: 被抽样场所:
抽样单位(盖章)抽样人签名:\ \ \ 被抽样单位(盖章)有关负责人签名:
(注: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抽样单位,第三联交兽药检
验机构随检品卡流转)



卫生部关于制止健康相关产品违法宣传性功能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制止健康相关产品违法宣传性功能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当前,各地在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等生产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产品名称、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其产品为性用品,宣传改善性功能。有的擅自更改产品名称、标签和说明书,宣传内容低级庸俗,败坏社会风气;有的伪造地方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误导并欺骗消费者;有的甚至添加违禁物品,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宣传,现通知如下:

一、对伪造卫生部门批文或文号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缔。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 凡发现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宣传为性产品的,以及

明示或暗示有改善性功能作用的,一律取缔。

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要求,进

一步加大清理力度,对不适当的许可必须坚决纠正。

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市场

整治,对零售药店、性用品专卖店、成人用品商店等开展重点检查。有关查处情况按照附表的要求汇总,并与检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于4月30日前报送我部法监司。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