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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06:02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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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试行)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试行)

1983年2月24日,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建国以来,全国广大少先队辅导员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忠心耿耿,任劳任怨,满腔热情地工作,为少先队工作倾注了自己的心血,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为了肯定他们的工作成绩,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进一步推动少先队工作蓬勃开展,鼓励少先队辅导员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作出新的贡献,特制订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
一、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刻苦钻研少先队业务,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能够较好地掌握少先队教育工作的规律,成绩显著,富有创造精神。
3.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经常开展有教育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少先队活动。在活动中善于发挥队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队员受到良好的教育。
4.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做少年儿童的表率。
二、评选办法
1.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每五年评选一次。
2.评选工作要建立在经常考察的基础上,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在评选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特别要注意征求评选对象所在单位领导与群众的意见,使评选出来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确实为大家所拥护。
3.评选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负责,征求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意见,推荐名单报团中央批准,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共同表彰。
三、表彰与奖励办法
1.对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发给纪念品。给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荣誉和奖励,应当与优秀教师和模范班主任同等对待。
2.被评为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者,由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颁发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证书和奖章,召开表彰大会,举行授奖仪式。
3.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要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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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

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
国家教委



《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下发以来,我国学校艺术教育事业发生了非常可喜的变化。特别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发以后,艺术教育出现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教育部门
进一步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学校艺术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学校艺术教育仍然是教育事业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管理、师资、教学、设备配备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全面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总体规划》,切实改变学校艺术教育落后的状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确立学校艺术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逐步深化,学校艺术教育得到不断加强。但是,仍有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同志对艺术教育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艺术教育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在一些地区和学校普遍存在。实践表明,制约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根
本原因是认识问题。因此,发展学校艺术教育,确立其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学校艺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它在提高人的素质方面有着其它学科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艺术教育有助于发展人的全面思维,发展想象力和
创造力;有助于培养学生健康丰富的感情世界,陶冶高尚情操;有助于加强德育工作。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审美能力,激发其对美的爱好与追求,塑造健全的人格和健康个性,促进其全面发展。因此,要从提高民族素质的高度认识艺术教育的重要性,把学校
艺术教育工作纳入到教育的各项工作中去,真正确立艺术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二、进一步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
学校艺术教育是国民素质教育而非专业教育,它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而非艺术专业人才。这一性质决定了学校艺术教育必须以全体学生为对象,以普及为基础,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任务。但是由于学校艺术教育的基础薄弱,科研工作落后,当前人们对学校艺
术教育的性质、任务、内容、形式及规律等还缺少应有的认识,常常自觉不自觉地用专业教育的模式和要求来看待学校艺术教育,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重视提高,忽视普及;重视比赛,忽视教学;重视培养少数艺术尖子,忽视面向全体学生;重视艺术比赛的结果和成绩,而忽视活动本
身的育人宗旨;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而忽视审美能力和艺术文化素质的培养等。这些都偏离了普通学校艺术教育的方向,不利于人才素质的全面提高,是应试教育在学校艺术教育中的特殊反映。因此,要进一步明确普通学校艺术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学生审美素质,促进其全
面发展这一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普及与提高的关系、课内与课外的关系、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在当前,要把工作重点主要放在普及方面,加强课堂和农村艺术教育,使学校艺术教育真正落实到每一位学生身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三、加快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制度建设,使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尽快步入“依法治教”的轨道
确立艺术教育在教育中的地位,使学校艺术教育得以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走“依法治教”的道路。当前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制度建设滞后的现状,制约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速度。为此,要把建立健全艺术教育规章制度作为“九五”以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任务,切
实抓紧抓好。“九五”期间,国家教委要完成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基本法规和规章的建设,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例》为中心,制订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课外和校外艺术教育的有关规定,中师艺术专业教学计划、高师本、专科艺术教育专业的课程方案等,并着
手进行九年义务教育艺术学科教学大纲的修订工作。各级教育部门也要加快艺术教育法规建设的步伐,抓紧制定与上述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尽快形成完整的学校艺术教育法规体系。
四、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管理,健全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管理是发展学校艺术教育的组织保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都应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并按《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干部。尚未达到《总体规划》要求的省级教育部门,应在近期确立艺术教育管理机构,并于一年内
分别配齐专职艺术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音乐、美术教研员;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在两年内确定管理艺术教育的机构,配备专(兼)职艺术教育管理干部和音乐、美术教研员。到1998年底,在全国基本形成艺术教育行政管理和教研业务指导网络。要加强艺术教育行政工作与教研工
作、基础教育与师范教育工作之间的分工合作与协调,定期开展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要不断完善艺术教育管理机制,运用检查评估、表彰奖励等手段,推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开展。
五、确立课堂教学在艺术教育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提高开课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课堂教学是艺术教育的主渠道。开齐开足艺术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核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一手抓开课,一手抓教改。要重点改变农村中小学、初中三年级和普通高中开课率低的状况,把中小学艺术课开设工作和普九、督导工作密切结合起来
。到2000年,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区的小学和初中的音乐、美术开课率应达到100%,其它地区小学、初中的开课率应随普九的进程逐步提高,到2010年前基本开齐;普通高中的艺术课应在三年内开齐;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含师范院校)均应创造条件,在两年内开出艺术类
选修或必修课程,同时根据学校自身的特点,积极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要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进一步充实教研力量,健全三级教研网络。要努力探索不同阶段艺术课教学中素质教育的内容、形式、特点、要求、规律和实施途径,端正教育教学思想,改革不适应或偏离素质教育要求
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定期举办教研活动,开展教学实验,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育教学的评估和指导;要加强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探索总结农村大面积开好音乐、美术课的经验,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六、加快艺术师资队伍建设步伐,建立并完善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体制
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贯彻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艺术师资工作的领导,将艺术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到各地师资建设总体规划中,并根据本地艺术师资需要情况和实际的可能,制订出“九五”到2010年切实可行的艺术师资培养、培训规划。
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培养和培训艺术师资,是当前解决艺术师资数量和质量问题的有效途径。高、中师艺术教育专业是培养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师的主渠道,要在提高办学效益的基础上,调整艺术教育专业点的布局,增设新专业点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办学条件的许可进行;要进一步
发挥骨干学校和专业点的作用,走内涵发展的道路,逐步扩大招生规模,重点为农村中小学培养合格的专职艺术师资;要加强对中等艺术师范学校和中师艺术班的建设,发挥其培养小学专职艺术师资的重要作用;要积极鼓励师专试行“主辅修”和“双专业”,普通中师要加强艺术必修课和
选修课教学,以便能够为农村中小学培养质量较高的兼职艺术教师;要充分利用函授、自学考试、卫星电视等多种形式,开设音乐、美术教育专业,扩大艺术师资的培养渠道;在一些艺术师资十分缺乏的边远农村地区,可以通过“一师多聘”等办法,以缓解艺术师资不足的矛盾。
要重视和加强在职艺术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通过举办短训班、研讨班、定期举行公开课和观摩课等形式,帮助艺术课教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有条件的教师进修院校也可以设置音乐、美术专业,对在职教师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当前,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专业师资的培养和
提高已成为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一个迫切课题,为此,国家教委正在拟订有关法规和培训计划,以改变高校艺术师资数量不足,素质偏低,学历不达标的现状。各地教育部门应制定有关计划,为之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稳定艺术教师是艺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抓好培养、培训师资工作的同时,做好师资的稳定工作。要了解艺术课教学的特殊性,注意关心艺术教师的生活,积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在评定职称、评优、培训、住房等方面,与其他教师一视同仁。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学校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稳定师资队伍,如在评定职称时将艺术教师单列,举行单项表彰奖励艺术教师的活动等,收到明显的效果。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及时总结经验,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改进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使师资队伍建设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七、规范课外艺术活动,不断提高活动质量,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课外艺术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积极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按照普及与提高的金字塔结构,规划艺术社团组织。各级各类学校都应成立艺术兴趣小组或艺术团(合唱队、舞蹈队、乐队等),定期举办不同规模、形式多样
的艺术活动。为推动和规范课外艺术活动,国家教委将定期举办全国大、中学生文艺汇演,各级教育部门也要根据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需要和可能,定期举办内容健康向上、格调较高的艺术教育活动。举办上述活动主要以基层地区和学校为主,面向大多数学生,突出育人宗旨,坚持勤俭
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争取社会、家庭的支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校课外艺术活动的管理,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活动质量,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八、加强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设备、器材配备的标准化建设
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设备器材是发展学校艺术教育的物质基础。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设备器材的配备工作既要坚持标准,又要从实际出发。小学、初中艺术教育教学设备器材配备要按照九年义务教育音乐、美术器材配备目录标准,随“普九”的发展与“两基
”验收达标同步进行。要加强对学生教学用乐器和学具的研制、开发和管理,确保质量。要加强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师、高师艺术教育专业的设备器材配备工作,根据学校发展的现状逐步进行。鉴于高师特别是一些新创办的师专艺术教育专业设备设施条件很差,不能
适应教学的基本要求,必须下决心予以加强,根据办学要求和标准,增加投入,改善条件,在本世纪末基本配齐。



1997年5月20日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7〕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07〕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1亿元左右,其中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预算安排均不低于200万元。市、区(含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设立专户管理,政府审批使用。此外,各级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环保、信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

  二、关于补助项目前期费用。凡申请项目前期补助费用的企业,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经现场核实开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关于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凡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今年8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业项目;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此仅指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③建设工期在2年以内;④新征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经委、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市、区(开发区)财政按6:4比例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关于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业主式开发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政府对开工后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建设用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地方留成的土地出让金额度。申请资金扶持的单位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若项目实施后达不到第三项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条件的,政府将予以收回。

  五、关于所得税返还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市外境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项目业主应为新设立的独立纳税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项目业主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汽车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本地企业兴办配套企业(引进的或新设立的企业为独立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六、关于减免相关规费。享受相关规费减免的企业必须是在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新上的工业项目。相关收费部门均按十政发〔2007〕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市监察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每年联合组织一次检查,通报相关收费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并对违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企业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工业企业新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成果的,在实现产业化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在信息化项目建成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八、关于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九、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受奖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工业产品年销售收入>3亿元;②销售收入高于历史最好年份5000万元以上;③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④当年盈利。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税务部门、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贴息。每年初由市经委同各区签订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目标责任书、年终考核奖励。贴息比例按实际贷款利息的30%予以贴息。需要贴息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一、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非业主或非企业开发的)建设用地集中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属于城市主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市级重点工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其他由区级(开发区)安排资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连续3年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开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契税和新增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凡补助给区级(开发区)的资金通过市区两级财政决算办理。

  十二、关于审核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审核各项扶持和奖励资金。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牵头单位为市经委,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等。

  十三、关于兑现时限。补助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等三项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受理时间:上半年为1月1日-20日,下半年为7月1日-20日。兑现时间:上半年为2月底以前,下半年为8月底以前;其它扶持政策一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兑现时间为2月底以前。补助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或相关单位。

  十四、关于重复奖励问题。同一企业相同奖项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土地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鼓励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解释。


附件: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附表

  附表1、十堰市重点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申请表(下载)
  附表2、十堰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3、十堰市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建设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4、十堰市境外及市外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5、十堰市新办汽车零部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6、十堰市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7、十堰市工业企业购买科研成果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8、十堰市工业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9、十堰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0、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商标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1、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2、十堰市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3、十堰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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