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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58:07  浏览:8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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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作的规定》,全面落实中纪委等六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把实施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充分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狠抓落实,使收支两条线工作在全系统顺利有序地进行。
为了确保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贯彻落实,纠正财务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全面的财务检查。在各会计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省级为单位对所有会计单位逐一进行了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人员对部分地
区进行了抽查验收。从各地检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查验收的情况看,财务收支两条线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认识不足,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意义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对行政性
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资金性质、管理模式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过去的基点上;二是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力度不够,对应纳入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仍未纳入或行动迟缓,个别省级单位和一些地(市)级单位至今仍未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是欠缴上级提成款的问题普遍存在
,个别单位欠缴数额较大,拖欠时间长,截留、挪用、坐支上级提成款的现象较为突出;四是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的行政性收费管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五是罚缴分离工作进展缓慢,相当一部分地区和单位
还未开展此项工作;六是个别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票据使用填制欠规范,会计人员素质偏低等。
针对以上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全面落实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高度重视。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切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都是代国家行使职权所获,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管理
的主管机关是各级财政部门;工商行政执法的一切支出所需的资金,都应由国家财政根据单位预算审批核拨,予以保障。要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收支的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上来,执行的态度要坚决,工作要认真彻底。
二、全面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工作。凡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明确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库方式和缴库时限上缴国库;凡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
财政专户。要做到应缴尽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要在切实保证各项收入上缴国库的同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正常经费按单位预算及时足额审批、核拨,以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要建立行政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积极做好应缴中央财政款的上缴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凡1996年以来收取的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性收费提成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抓紧上缴,力争在今年10月底前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对1996年以前历年欠缴的行政性收费提成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可行的上缴计划,认真组织解缴。各地要将上述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今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足额上缴,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行为。
四、切实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按照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有关代收款项的结算方式和时间,可以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后,按照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以利实施。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抓紧
实行这项制度,地(市)级以上以及有条件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今年年底前执行这项制度,全系统要在明年上半年全面执行这项制度。
五、集中清理整顿并立即停止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快速度,集中清理整顿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成立专门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凡未经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
府、省级计划(物价)部门批准,一律不得私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防止少收、漏收,杜绝乱收、滥收,停止一切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专用票据,并按
规定认真填写,正确使用。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对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代收代扣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于今年9月底前全
面完成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六、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认真做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计制度》的落实工作,依据法规和制度搞好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坚决纠正会计核算中的不规范行
为,切实做好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管、用、缴”工作。各单位要尽快推行会计电算化,用现代化手段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会计核算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养教育,增强做好收支两条线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同时要举办业务培训或派遣财会人员参加有关的业务学习,使之及时更新知识,熟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保证收支两条线
工作落到实处。要把政治思想好,政策观念强,懂业务,会管理的同志调整到财会工作岗位;同时将不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业务不熟悉的人员及时调离财会工作岗位。对认真执行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同志要大力表彰;对责任心不强,有违纪行为
,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并坚决调离。
八、认真做好整改工作,纠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巩固收支两条线工作成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总结今年财务检查工作,既要及时推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落实专人负责,抓紧进行整改。各地对会计单位组织的检查尚未达到100
%的,要抓紧时间进行补查。对检查和整改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严格依照财经法规严肃处理,需追究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必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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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
1995年2月1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对外开放需要,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口岸运输畅通,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口岸铁路局和口岸站,载于本办法附件一。(本书未附)
第三条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口岸工作在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对稳定和发展周边国家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口岸工作,加强对口岸工作的领导,把口岸工作放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口岸工作的好坏要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国际联运工作要贯彻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铁道部主管运输的副部长领导全路国际联运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口岸局局长碰头会议,研究口岸问题。
第六条 口岸铁路局局长(或主管运输的副局长)领导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每半年召集有关部门开一次会议,研究口岸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第七条 口岸铁路分局局长(或主管运输的副分局长)领导分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不定期如今有关部门开会,及时主动协调解决口岸存在问题。
第八条 铁路国际联运是铁路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归口管理。
铁路国际联运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三级管理。
第九条 铁道部对外合作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全路国际联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口岸铁路局国际联运工作。
铁道部运输局和口岸铁路局、铁路分局负责国际联运口岸工作日常运输组织。
第十条 各口岸铁路局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铁路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
第十一条 各口岸铁路局应在分局一级设立机构(或指定专人),归口管理口岸站国际联运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外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加运输部门每日交接班会议。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经由铁路口岸运输的对外月度运输计划和补充运输计划(口岸铁路局管内出口计划外运输除外),由部运输局对内归口管理,统一由部对外合作司对商定。
第十四条 各口岸铁路局应严格执行部对外商定的月度进口运输计划和补充运输计划,严禁擅自无计划接运。
第十五条 各口岸铁路局每月自行对外商定的月度进口计划外运输计划,外事和运输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按规定审批。由运输部门汇总,以查定表形式报部运输局核实后,由口岸铁路局外事部门直接对外商定,并抄报部对外合作司。
第十六条 各局不得以各种名义出具承诺优先接运某种进口货物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对用于国家重点项目的进口物资,根据铁道部通知,各口岸铁路局和口岸站应优先组织接运。
第十八条 经口岸站换装的进口货物(包括集装箱)装车计划,口岸铁路局应根据上月和当月到达情况安排下月装车计划,纳入计划内运输。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 凡以口岸站为假设到站的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站时,收货人(或代理人)在48h内未提出实际到站的,应在有关仓库场地内卸车,终止国际联运手续,并核收国境线至口岸站的国内段运送费用。二次起运时,按国内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除外)只准许在口岸站办理一次运输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由于单证不全等原因无法履行报关、报检、报验的装运进口货物的重车,而且收货人(或代理人)在48h之内仍无法解决的,应在有关仓库场地内卸车,不中止国际联运手续。超过七天按无主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以国内运送票据发运到口岸站的货物,原则上口岸站不准再改换国际联运票据发运到国外。

第五章 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运送
第二十三条 凡需通过口岸站进口的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外贸部门和其它进口单位对外签约前,应商铁路主管部门是否具备接运条件,阔大货物的接运还应按照铁路《超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外贸部门和其他进口单位对外签订进口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合同后,应及时向铁路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口岸站进口的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需经铁路部对外合作司与国外铁路商定同意后,才能运送。
第二十六条 通过口岸站接入的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不得变更到站。

第六章 运输组织
第二十七条 为使进口货物在口岸站及时换装,必须保证口岸换装站空车供应。每季度依据口岸站进出口货物运量及所需车种变化,由铁道部运输局核定,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空车。为确保及时换装,各口岸铁路局、分局要采取措施,尽可能在管内调剂组织空车,遇有集中到达或车种短缺时,要及时向铁道部运输局汇报,由铁道部运输局组织排送。
第二十八条 对接运进口跨局运输的阔大货物,国境站应及时向铁路局请车,由铁道部、铁路局负责调配特种货车。

第七章 口岸站联合办公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联检部门联合办公制度是口岸管理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证口岸畅通具有重要的作用。未实行各联检部门联合办公的口岸站,铁路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创造条件,尽快实行联合办公制度。
第三十条 口岸站要积极主权配合海关和检验部门的工作,主动搞好协作。

第八章 站场和交接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口岸站有关作业场所应加强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严格出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铁路货场、换装场、货场仓储区域内应尽可能实行封闭式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实行专人看管,以保证货物安全。
第三十三条 交接所是车站办理国际货物联运的重要部门,要加强保密工作,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
第三十四条 应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外办理交接,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做到规章依据准确,手续办理完备。各班工作要衔接,对外表态统一口径。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对交接所的管理,满足货主查询货物有关情况要求,交接所可设专人负责查询工作。

第九章 外国车辆使用费支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国车辆使用费支出是国际联运的一项重要对外支出外汇项目。口岸换装站应严格加强车辆使用费支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加快外国车辆周转,减少外国车辆在口岸积压,减少车辆使用费支出,在口岸换装站实行车辆使用费定额包干使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车辆使用费定额包干制度,根据外国车辆在车站平均停留时间等因素制度。超支自理,节余部分按比例留成(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章 口岸站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口岸铁路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国境站办理国际联运进出口货物企业交接标准、车辆交接标准。
第四十条 各口岸铁路局应要求口岸站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各车间、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楚,奖惩分明。
第四十一条 各口岸站应不断优化作业过程,加快部门间协调配合,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第十一章 仓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适应国际联运发展的需要,保证口岸运输畅通,应大力发展铁路仓储业务。
第四十三条 凡按规定落地的货物,应首先安排在铁路仓储区内。
第四十四条 对落地仓储的货物,仓储费用按规定核收。

第十二章 保价运输
第四十五条 保价运输,利国利民。各口岸铁路局应加强对国际联运国内段保价运输的领导和宣传工作,不断开拓国际联运货物运输保价业务。
第四十六条 保价运输的收入应严格管理,主要用于国际联运货物的安全防范、购置货运设备等项目支出。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三章 各种延伸服务费项目收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发展国际联运延伸服务业,是发挥铁路优势的重要方面,应积极开拓延伸服务业务。
第四十八条 各种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要严格规范,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各种延伸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服务要到位。不准超项和强行服务,不准超标准和重复收费、不准不服务也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

第十四章 外事纪律
第五十条 各级国际铁路联运部门应加强外事纪律的教育,严格执行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除口岸日常工作外,凡对外商谈国际联运有关事宜的,要按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对外表态或签订协议。
第五十二条 对不遵守外事纪律的个人和行为,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

第十五章 统计分析
第五十三条 为正确反映国际联运运营实绩和日常状况,及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应建立和健全科学、系统的统计分析制度,按日、旬、月、季、年定期由口岸站、分局、铁路局统计汇总,分别上报铁道部对外合作司和运输局。
第五十四条 口岸铁路分局、口岸站国际联运统计指标的设置、时期及上报程序,由口岸铁路局规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对外合作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口岸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内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适应我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大对营业机构的监控力度,防范经营风险,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体制,总行制定了《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会计帐务集中管理,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通讯条件差异较大,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也不一样,各行在组织实施《方案》时,要结合本行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做到平稳过渡,保证帐务不错不乱。
二、实施《方案》的重点,应放在大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自治区分行所辖已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且业务量较大、会计管理基础较好的二级分行,应在1997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软件的修改,第三季度实现会计帐务的集中
管理;已开通和计划在1997年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其它二级分行,应在第一批行帐务集中管理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努力争取在1997年底完成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由于区域经济欠发达或受通讯条件、财会管理基础等限制,目前确无条件实现会计帐
务集中管理的二级分行,时间可适当延迟。
三、会计帐务集中管理,要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必要的支出,可列入1997年预算,经批准后列支。对一些业务量较小、位于偏远地区、目前仍实行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其帐务集中应与机构调整一并考虑,拟撤并的行不得以帐务集中为名增加投资。
四、为加强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组织领导,各行要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会计、储蓄、信用卡、国际业务、房地产信贷、资金清算、审计稽核和计算机等部门参加的会计帐务集中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按《方案》要求设立的核算中心、稽核中心,尽可能从现有人员中
调配与工作量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人员,从组织上保证《方案》的实施。
五、各分行要认真做好帐务集中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行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并做好应用软件的修改、完善、试点工作,认真进行人员培训。与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有关的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会
计帐务集中管理工作。
六、修改后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在正式启用前,各分行必须把应用软件的修改情况形成详细报告,分报总行财会部、计算中心。内容包括:修改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试运行情况、待解决的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七、各行要在适当集中帐务管理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辖属营业机构会计核算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会计帐务集中后,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的工作规范、会计凭证传送的安全控制、会计报表(总帐传输)的编报、档案管理、前后台岗位职责等,总行将另文下达管理规定。
《方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会部报告。

附件一: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
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体制,加大对各营业机构的监控力度,规范财会核算和财会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防止和杜绝假帐、假表和假数的产生,防范经营风险,是建设银行落实统一法人制度,实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工作。推行会计帐务的
集中管理,是会计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为统一安排这项改革措施,确保全行会计体制改革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基本要求
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是在保留我行现行分散式会计核算体制的基础上,根据我行会计核算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现状,将各营业机构的明细帐、总帐实行集中管理,为下一步集中会计核算做准备。
(一)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范围,包括分行辖属已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营业机构、单机作业的营业机构和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
(二)各营业机构的帐务组织体系暂维持现状不变,明细帐、总帐仍以各营业机构为单位设置。但各营业机构(包括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经营性房地产信贷业务等各类本币业务和行政经费收支,下同)会计核算的明细帐、总帐数据全部集中存放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自
治区分行所辖二级分行(以下统称“分行”)。
(三)省、自治区分行直属各营业机构和省会城市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辖属各营业机构的会计帐务,原则上应集中管理,集中后的后台核算、会计稽核及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宜,由省、自治区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协商解决,并报总行备案。
(四)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的营业机构,明细帐、总帐数据集中存放分行,各营业机构不保留明细帐、总帐;单机作业、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仍在当地按现行核算规定保留一套明细帐、总帐,并列入会计档案管理,另在分行设一套副本明细帐、总帐,主要用于稽核监督各营
业机构保留的明细帐、总帐,满足集中管理全辖会计信息的需要。
(五)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的营业机构,严格划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各营业机构负责前台业务的处理,分行负责后台业务的处理。
(六)分行在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会计帐务集中后的后台业务处理,会计稽核中心负责对营业网点录入计算机的会计凭证等会计信息进行稽核监督。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原则上隶属于本级会计部门。
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实施方法
(一)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营业机构的帐务集中管理
1.变分布式存放为集中式存放
已开通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和目前正在筹备但尚未开通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凡明细帐、总帐采用分布式存放各营业机构的,要按照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基本要求,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将分行下属各营业机构的明细帐、总帐数据集中存放分行,变分布式存放为集中式
存放。
2.严格界定会计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范围
会计帐务集中存放分行后,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范围内的会计业务,要严格划分各营业机构(前台)和分行核算中心(后台)的业务范围。
(1)开户、销户,办理结算,记帐凭证的录入,单户结息,查询、查复和本机构流水帐借、贷发生额轧平等前台业务由各营业机构处理。
(2)调整利率、利息计算、日终轧帐、明细帐及总帐的核算、数据平衡检查等后台会计业务全部由分行核算中心控制完成。
(3)科目日结单、利息清单由分行核算中心生成后下传,营业机构打印。对帐单、明细帐、总帐及各种会计报表和相关的内部管理信息资料,由分行核算中心生成打印,亦可由分行核算中心生成数据后下传,授权各营业机构打印。
(二)单机作业、手工核算营业机构帐务的集中管理
1.单机作业营业机构帐务的集中管理
单机作业的营业机构,除按现行会计核算流程进行帐务处理外,应在每日营业终了平帐后向分行核算中心传送当天流水帐。流水帐的传送以营业机构为传输点,各营业机构直接向分行核算中心传输流水帐。流水帐的传送可采用多种形式:已建立通讯网络的,用通讯网络传输流水帐;未
开通通讯网络而开通电话远程通讯的,采用电话远程通讯传输流水帐;无上述通讯条件的,采用磁介质传送流水帐。分行利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接收各营业机构传输的流水帐,并进行开户、销户及流水帐的借、贷平衡检查,无误后记入副本帐。
2.手工核算营业机构帐务的集中管理
手工核算的营业机构,凡在机构调整中明确予以保留的,应尽快实现会计电算化。受各种条件限制暂无法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外,可分别采用下列不同方法实现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
(1)相邻营业机构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将记帐凭证送相邻机构,通过相邻机构入网。
(2)相邻机构实行计算机单机作业的,将记帐凭证送相邻机构录入计算机,通过相邻机构将流水帐传送分行核算中心。
(3)相邻机构既未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也未实现单机作业的,将记帐凭证送分行核算中心,分行核算中心收到会计凭证后手工录入计算机,经检查无误后记入副本帐。
上述送相邻机构或核算中心入帐的凭证,原则上应在当日或次日记入分行核算中心帐务。凡不是当天记入分行核算中心帐务的,应采用补记帐方式补帐,记帐日期为帐务实际发生日期。
3.单机作业、手工核算储蓄所(柜)帐务的集中管理
单机作业、手工核算储蓄所(柜)可比照上述“1”、“2”的方法实现帐务的集中管理,也可将储蓄事后监督流水帐传送分行核算中心,实现储蓄帐务的集中管理。这两种帐务集中方式,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同一分行不能两种方式并存。
(三)关于外币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问题
目前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处理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外币业务。要利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现外币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必须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增设外币业务会计核算子系统。考虑到新增一个子系统耗时较长,外币业务暂采用月末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并表方式。
(四)帐务集中后的会计报表
会计帐务集中后,会计报表(总帐传输)由分行编制(采集)上报。单机作业、手工核算营业机构的会计业务,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记入会计核算中心帐务影响会计报表(总帐传输)上报时间的,可按原渠道由营业机构编制(采集)逐级汇总上报。具体方式由分行确定,但一个
营业机构一定时间内只能采用一种方式,不能交叉使用。
三、会计帐务集中稽核的方法及要求
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后,各营业机构(不含储蓄网点)应将处理后的会计凭证按规定传送会计稽核部门,由会计稽核部门依据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中心的数据对会计业务进行稽核。
(一)会计稽核原则上由分行稽核中心集中办理。对业务量特别大、县支行距离分行稽核中心较远的二级分行,经一级分行批准,可按区域设稽核分中心。稽核分中心直接对分行稽核中心负责,稽核中心应定期对稽核分中心稽核的业务进行现场抽查。
(二)会计稽核的重点是防范资金风险,审查开销户、凭证的合法性、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业务经营的范围、会计核算和利息计算的准确性等。具体分两步进行,首先围绕上述重点审查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然后将帐号、凭证号码、金额等要素再次键入计算机,将会计稽核数据(
明细帐、总帐、或流水帐)与会计核算中心对应数据相互核对。全部会计凭证再次键入计算机稽核确有困难的,对小额会计凭证(在10万元限额内由分行确定金额)可暂不采用再次输入计算机稽核的方法。
储蓄业务的稽核,可按现行储蓄事后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集中稽核的,会计稽核中心可定期派员赴储蓄事后监督部门进行抽查稽核。抽查的重点是大额存取、内部往来和利息收支(预提)等业务。
(三)分行稽核中心的会计稽核,应按上述“(二)”的稽核要求,通过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稽核子系统完成;会计稽核中心下设稽核分中心的,稽核分中心可使用修改后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稽核子系统完成,也可使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稽核。
(四)会计凭证由各营业机构按规定装订编号后,在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建立严密交接手续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传送:手工核算营业机构的会计凭证通过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录入计算机的,会计凭证由核算中心转会计稽核中心;通过相邻机构录入计算机的,由相邻机构随自身凭证送稽
核中心;已开通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营业机构、单机作业的营业机构,会计凭证由各营业机构或其管辖行直接送会计稽核中心。
各营业机构原则上在下列规定时间之内传送和取回会计凭证:城市行下属的市区各营业机构,原则上应在次日将前一天的会计凭证传送至分行并取回已稽核完的会计凭证;城市郊区的营业机构和二级分行下属的营业机构,每一周或二周将会计凭证传送至分行并取回已稽核完的会计凭证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计凭证传送周期的,由一级分行决定。
四、应用软件的修改与实施
(一)一级分行提出修改业务需求,自行修改软件
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业务需求,由一级分行根据本方案提出。应用软件的修改,由一级分行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完成。一级分行下属各行使用的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机型、软件必须统一。软件修改完成后,由各行财会、筹资、信用卡、国际业务、房地产信贷、计算机等相关
部门共同对应用软件进行测试,并组织验收。
(二)实施时间安排
应用软件的修改、测试应于1997年6月底完成。然后进行修改、完善、试点,培训人员,分期分批推行,按计划逐步实现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

附件二:关于制定“建设银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方案》的指导思想
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应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财会管理体制,是我行财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由于这一目标涉及到财会业务重组、体制改革和管理方式的改变,预计需要二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根据财会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对已经看准又具备条件的会计帐务集中
管理先行改革。
实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我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大对营业机构的监控力度,实现会计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为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体制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和集中会计核算,是财会体制改革的两个步骤,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是在保留现行分散式会计核算体制的基础上,规范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管理,将各营业机构的明细帐、总帐数据存放分行,由分行集中管理。集中会计核算,是在会计帐
务集中管理的基础上,以分行为单位集中设置一套容全辖各种会计核算业务在内的明细帐和总帐,前台业务实行综合柜员制,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体制。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是集中会计核算的基础;集中会计核算,是会计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二、依托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现会计帐务的集中管理
推行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必须以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为依托。我行现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与会计帐务集中管理方案的核算制度基础是相同的,只要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稍加修改,即可达到《方案》的要求。下一步的集中会计核算,则要打破现行的帐务组织,在分行设一套明
细帐、总帐,将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房地产信贷、国际业务、行政经费等会计核算在一套总帐内完成,这样就必须对数据结构进行大的调整,需要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进行彻底改造。会计改革分两步走,在现有技术手段利用方面也是合理的。
三、关于省、自治区分行直属营业机构的帐务集中问题
如何处理省、自治区分行直属各营业机构和省会城市分行(包括在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市分行)辖属各营业机构的帐务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各自单独集中,一个城市设两个核算中心和两个稽核中心;另一种是合并集中管理,同一城市设一个核算中心和一个稽核中心。我们认为,
对同一城市的会计帐务进行集中管理是会计改革的方向,但考虑到目前的机构设置和计算机应用现状,硬性规定合并会导致有的分行更新计算机、更换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应用软件,造成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对此,《方案》作了灵活规定,即原则上应进行集中管理。各行在实施中,应
从长远目标出发,能合并的尽可能合并,但目前已经配备两套主机,近期内不需再更新且合并确有困难的,可暂不合并。
四、关于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后的会计稽核问题
要实现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的目的,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和杜绝“三假”的产生,仅将各营业机构的明细帐、总帐数据集中存放分行是不够的,还必须由分行对下属行的会计帐务进行集中稽核,真正建立防范资金风险的第三道防线。因此,《方案》提出在分行设立稽核中心,对辖属行的
会计帐务进行集中稽核。考虑到储蓄网点较分散、储蓄事后监督又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事后监督已集中到县(市)支行,如果将储蓄业务的会计凭证集中到分行,凭证传送量大,会计稽核工作量大,在人员安排上也有一定难度。因此,《方案》规定储蓄业务的会计稽核可维持现状不
变,仍由县(市)支行集中进行事后监督。
各营业机构的会计帐务集中管理后,会计稽核的工作量较大,用手工去做显然不现实,而借助计算机技术又没有现成的会计稽核软件。出于这种考虑,会计稽算中心对会计稽核暂通过修改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稽核子系统来完成;稽核分中心不使用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稽核子系
统进行会计稽核的,可通过其他会计核算软件完成会计稽核。
考虑到人工勾对流水帐或屏幕显示核对等稽核方法准确性不高,且耗时比再次键入计算机自动核对更长,《方案》规定在审核会计凭证的基础上,采用将会计凭证再次键入计算机稽核的方法核帐。考虑到人员调配有个过程,目前全部实行将所有会计凭证再次键入计算机确有困难的行,
《方案》规定小额凭证可暂不采用再次键入计算机稽核的方法。凭证大小额度的划分,由分行根据本行业务状况在10万元限额范围内自行决定。稽核中心的工作,可分为凭证审核和计算机录入两部分,人员配备也可相应地分为两个层次。审核凭证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键入会
计凭证的工作,因操作性较强只要配备一般操作员即可。这样处理,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降低用人成本,也便于会计稽核中心的建立。
五、关于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的隶属关系问题
为加强会计帐务集中管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自治区分行的二级分行要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由于会计帐务集中的范围包括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房地产信贷等业务和城市综合网络的管理,其人员的配备应由各方面的人员组成。这两个中心的归属问题,
从财会体制改革的方向来看,应隶属会计部门,归口到会计部门管理,但考虑到各行机构设置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综合网络营运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方案》只规定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稽核中心原则上隶属于会计部门。各行在实际工作中,可考虑将两个中心设置为二级部(副处、副
科级单位),隶属于本级财会部门管理。
六、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问题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按人民银行规定应单独设帐、独立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制度与我行会计制度不同。鉴于此,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帐务集中在方案中未作考虑,总行将在下一步会计改革方案中明确。



19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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