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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47:40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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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

2000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堤坝管理,充分发挥堤坝的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堤坝,包括河道、湖泊的堤防和水库大坝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属市、县市、区管理的堤坝。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坝的管理工作。各级堤坝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对堤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堤坝的管理按照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省管理的堤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含房亭河段、黄河故道、郑集河范楼、侯阁站以下段、丁万河堤防和云龙湖水库大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堤坝,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坝,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条下列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
一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和郑集河滩地、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二丁万河滩地、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十米; 三黄河故道:
1丰县段迎、背水坡堤脚外各十米;
2铜山县、睢宁县段迎、背水坡堤脚外各三十米,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
3市区段京沪铁路以东、三环路以西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五米。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下列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
一云龙湖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北沟口外二十米;
二崔贺庄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五十米有截渗沟为沟外口;
三阿湖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一百二十米;
四高塘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一百九十五米;
五庆安水库库区及大坝背水坡脚外截渗沟外口小子堰。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库区按照设计最高洪水位线确定。
第八条堤坝的日常安全实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防汛期间,堤坝的防洪安全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堤坝管理机构,并明确其具体管理职责。
堤坝的日常维护可以实行划段承包、责任到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堤坝进行安全检查。对已毁坏、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堤坝,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
第十条本地及周边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或者工程非常运用、重大事故等情况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堤坝进行特别检查。
第十一条堤坝发生崩塌或者随时可能发生崩塌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抢险。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抢险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紧急情况下维修加固堤坝需要占用土地或者临时占用土地取土的,可以占用后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在堤坝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堤坝安全。
第十三条河道堤防应当设置防浪林、护堤林带、护坡草皮、排水沟、挡水子堰、跌水等水土保持工程;水库大坝应当种植草皮,不得插条植树。
土质较差的堤坝、洪水可能诱发崩塌的堤坝以及重要地段的堤坝,应当用块石、混凝土等护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意砍伐堤坝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堤坝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十五条堤坝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工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
一在堤身、坝身种植农作物; 二利用堤坝进行集市贸易;
三在防汛抢险或者堤坝泥泞禁止通行期间,非防汛抢险机动车和畜力车在堤坝上行驶;
四非堤坝管理人员操作堤坝上的泄洪、输水闸以及其他设施;
五在河道和水库内炸鱼;
六在河道和水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七毁坏护坡护库草皮或者块石; 八在堤身、坝身扒口;
九在堤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采石、打井、取土、建窑、修建坟墓、开挖鱼塘、围垦、陡坡开荒、开采地下资源、考古挖掘;
十其他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堤坝的维护和管理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应当用于堤坝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兴建各类工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堤坝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堤坝管理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市城区内堤防设施的管理,适用《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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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依娇与陈铿官房屋继承纠纷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依娇与陈铿官房屋继承纠纷的答复

198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民申字(1977)40号来函收悉,对请示的问题,经本院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振钿所遗房产的继承权问题,林依娇是林振钿的女儿,并对林振钿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有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陈铿官在1939年被林振钿收为养子,虽于1939年因生活困难离开,但双方并未终止收养关系。同时,林振钿生前,陈铿官尚未成年,没有赡养养父的实际能力。而且1949年陈铿官结婚时,林依娇把所争房屋的房契给了他,事实上承认了她父亲和陈铿官的收养关系。所以陈铿官可以继承养父遗产。
二、关于陈铿官与王顺元的房屋买卖关系问题,陈铿官在1957年12月,以房价人民币360元,把所争房屋卖给王顺元。从那时起,到本案发生,有20年之久,而且三方当事人又都居住在福州市。因此,如事实证明陈铿官与王顺元都明知房屋为共有财产,未取得她的同意而擅自私相买卖,此种买卖关系应认为无效。但如果事实证明林依娇当时明知这一买卖行为而不反对,现在又提出异议,则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或者,事实证明,林依娇当时对买卖行为不知情,而王顺元当时也不知道所买房屋为陈铿官与林依娇的共有财产,则根据王顺元是老租户,买卖关系成立已二十年之久和王顺元,林依娇住房的实际情况酌处。
由于来函中关于三方当事人对买卖房屋当时的具体情况没有搞清,故提出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 闽法民申字〔1977〕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福州市林依娇与陈铿官房屋继承纠纷申诉一案,在处理中由于上下意见不大一致,现将该案的情况和我们研究的处理意见,请示报告如下:
申诉人:林依娇,女,73岁,贫民,住福州市台江区达江北路10号。
代理人:徐桂光(林依娇之子),男,37岁,工人,住同上。
被申诉人:陈铿官,男,54岁,住福州市古楼区福新路69号。
关系人:王顺元,男,77岁,工人,住福州市817中路283号第二进。
林依娇之父林振钿遗下房屋一幢四间,坐落在福州市817中路283号第二进,长期租给关系人王顺元居住,1937年林振钿收陈铿官为养子(12岁),后因生活困难,1939年陈到他外祖母家生活,林则到林依娇家一起生活至1943年死亡。从此,该屋由林依娇管理收租,而陈铿官离开林家后,先后到上海等地工作,至1949年春回福州。解放初期陈铿官结婚时,曾邀请林依娇参加其婚礼,林也以姐姐身份前往吃喜酒。据申诉人林依娇说,陈铿官结婚后因无房屋住,便向她要去房产契据向租户收房,但陈说是他结婚时,林用红布包契据送给他的(具体细节查不清),陈向林拿到房产契后,自己向租户收租。至1957年12月陈将该屋卖给王顺元人民币360元,写了买卖房契一张,也未经房产部门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到了1975年,陈又向王拿了100元,前后合计460元,双方重立卖房契一张,立契时间仍写1957年,随后,又另写了一张卖房契的草稿,征求林依娇的意见。至此,林知悉该屋被陈偷卖而引起争执,遂向福州市赤卫区①人民法院起诉。注:①赤卫区现改为台江区。
赤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依娇与陈铿官系姐弟关系,均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而陈铿官未征得林依娇的同意之前,擅将该屋卖给王顺元是非法的。因此判决:(一)817中路283号第二进房屋披榭一间、大房一间归林依娇所有;(二)该屋后厅房一间、后房一间归陈铿官所有;(三)陈铿官将该屋卖给王顺元是非法的,不予承认。
关系人王顺元不服区法院判决,上诉到福州市中级法院,福州中院在审理中撇开继承纠纷不理,仅针对陈铿官与王顺元买卖房屋是否合法作了判决:(一)撤销赤卫区①法院判决;(二)根据1957年当时的房管政策,应予承认陈铿官与王顺元的房屋买卖是合法的。注:①赤卫区现改为台江区。
林依娇不服福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以女子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为理由,向省院提出申诉,经我院调查研究认为:福州市817中路283号房屋系林振钿的,林年老丧失劳力后,和其女林依娇一起生活,由其女承担赡养、治疗及埋葬费用等,并且对该屋也进行过收租管理,陈铿官离开林家后,对林振钿从未尽过赡养的责任,到了解放后陈铿官与林依娇才又以姐弟关系互有往来。因此,根据婚姻法规定,两人对该屋均有继承权。(但有的认为陈铿官对林振钿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不能享受继承遗产的权利,至林依娇愿分一半房屋给他则是另一回事,)同时在我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协议,同意第一审法院关于遗产继承份额的判决,而第二审法院判决剥夺女子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不妥的。
至于买卖房屋,根据国家规定,必须经过正当合法手续,买卖关系才能成立,陈铿官未取得合法继承人林依娇同意,擅将林依娇应继承遗产的份额卖给王顺元是非法的,应属无效,王顺元不承认这点是没有理由的。据此,我们意见拟予改判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陈铿官与林依娇同意赤卫区①人民法院第一、二项判决,应予准许;(三)陈铿官应将自己继承的部分房屋卖给王顺元,并向房管部门办理移转登记;(四)陈铿官应退还王顺元原卖房价款人民币230元,以上改判处理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1980年2月4日注:①赤卫区现改为台江区。


山西省工业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工业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大型工业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为使企业逐步摆脱条块束缚,增强活力,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的发展,更好地发挥我省的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实行计划单列的条件
(一)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应是以重大产品和名优产品为龙头,以大中型工业企业为主体,按照优化组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联合具有内在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
具有相当规模资产和生产能力的大中型工业联合企业也可实行计划单列。
(二)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应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主要产品质量好,具有经济批量和发展前途,对生产建设、市场供应和出口创汇有重要意义。
(三)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应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或工业联合企业,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计委提出计划单列的申请,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和地、市审批后实行。
二、计划单列的内容和方法
(一)批准实行计划单列的工业企业集团或工业联合企业,由省计委直接进行计划管理。企业所有制不变,现行财务关系不变。计划单列企业经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正常的竞争,防止垄断。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和横
向联合,搞好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积极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强发展后劲。
(二)计划单列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指标包括:主要产品产量和调拨量,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统配物资分配,进出口贸易,劳动工资,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用汇,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其它计划指标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计划单列企业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草案直接报送省计委,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地、市计委。省计委商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将有关指标直接下达给计划单列企业,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市。
(四)计划单列企业承担指令性生产计划或国家订货任务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原由国家直供的,在物资分配体制未改变前仍由国家有关部门直供;原由省有关部门或各地、市供应的,均在计划中直接下达,由省物资部门按照调拨计划或订货合同直供到企业。
计划单列企业要保证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产品调拨任务。计划单列企业按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生产的产品所需要的物资和产品销售,主要通过市场解决。物资部门可视情况对重要的指导性计划产品,在统配物资上给予适当补助。
(五)计划单列企业可参加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计划会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省计委和有关部门应将有关经济计划方面的文件直接发给计划单列企业。
(六)计划单列企业的各项统计数字,应直接报送省统计部门,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统计局。省统计部门应在统计资料中把计划单列企业的有关统计指标单列出来。
三、计划单列企业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
(一)计划单列企业应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技术政策和各项标准、定额的指导下,进行生产建设。省有关部门对计划单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进行协调、服务、咨询、监督,及时提供各种经济信息,积极协助单列企业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支持他们独立自主地进行生
产经营活动。
(二)计划单列企业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各级政府及计划部门应积极搞好各项基础设施和有关服务工作,继续供应地方管理的有关物资,为什划单列企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计划单列企业生产的某些紧缺产品,在分配上应适当照顾所在地区的需要。


(三)计划单列企业应根据可能,承担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市的来科加工和其他协作任务,但各部门和地、市不得在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另行下达指令性任务。
(四)计划单列企业要接受财政、银行、税务、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的监督。



198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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