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4:40  浏览:9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152号 2002年8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经贸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审批管理转变为备案管理:


  (一)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外的企业自有资金或者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贷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不需要国家、省综合平衡条件(指国债、国外政府贷款、贴息等财政性资金支持,下同)。


  前款规定项目的环保、消防等行政审批程序,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缩短时限。


  第三条 需要国家、省综合平衡条件的项目、上市融资项目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市经贸部门负责对下列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一)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市级国内投资项目;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市级外商投资项目;


  (三)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县级国内投资项目;


  (四)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不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县级外商投资项目。


  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对下列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一)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县级国内投资项目;

  (二)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县级外商投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经贸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对国家总量控制的项目,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核准证明。


  第六条 对市经贸部门负责备案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经贸部门。


  第七条 经贸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在备案之日起2年内有效。


  备案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备案管理部门交回原《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前款重大调整是指:


  (一)项目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二)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10%以上。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凭《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可申请重点技改项目贴息(补助)。未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县(市)、区经贸部门应当按月对备案项目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经贸部门。


  县(市)、区经贸部门备案的项目,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市结构调整总体规划的,市经贸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市经贸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做好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及投资信息的发布等工作。


  第十二条 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贸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项目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
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改善投资创业环境,现就优化工商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激活存量资产,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一)开展股权出质登记。企业以其持有的在本市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融资渠道融资的,可凭相应证明提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二)扩大动产抵押范围。企业融资,可以生产设备或产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现有的动产等设抵,或以即将拥有的动产权利设押。上述动产抵押,可凭相应证明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三)定向发布信用企业名单。工商部门要定期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发布经认定的信用优良企业名单,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为企业信誉资产转化为融资机会创造条件。
  (四)开通出质、抵押信息查询。工商部门要设置专门服务窗口,面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提供拟放贷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和有无出质、抵押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准许暂闲资本向外拆借。新设立企业因正当理由未开业经营逾半年的,允许其保留营业执照和经营资格,允许其将暂时闲置资本拆借给母企业及其他企业(但不得以拆借为名抽逃出资)。企业在年检时凭未开业理由说明函和资金短期拆借合同向工商部门报备。
  二、扩展出资方式,推动企业产权重组
  (六)允许评估资产转增资本金。内资企业因产权重组需变更注册资本额的,其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净值,留出相当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列为留存公积金)后,均可直接出资,工商部门凭验资机构出具的出资证明予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七)许可股权作价出资。允许境内自然人、企业以其在本省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价出资投入本市注册的内资公司制企业,并允许股权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率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专司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允许其行业名称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
  (八)指导拟上市企业变更登记。协同企业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指导力度,并指定工商登记注册人员“一对一”帮助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化登记。
  (九)实行市场主体注册文件互认。外地大企业迁至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及研发、采购、营销等中心的,或外地各类企业迁至我市的,对其提供的原登记地有效注册文件和相关材料,我市工商部门均予认可并按变更登记办理注册。
  (十)支持企业实施品牌连锁经营。以知名品牌为纽带形成的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各类连锁群企业、商户,凭企业总部出具的同意名单,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其名称中可直接核定冠用总部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十一)拓展民企协会的联系内容。指导我市民营企业协会依托全省乃至“长三角”地区民企协会的组织网络,就民营企业产权重组、项目合作等加强彼此间的互动联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寻求发展的机会。
  三、支持电子商务,促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
  (十二)鼓励设立网上交易市场。支持、鼓励企业尤其是现有商品交易市场主办方开办网上商品交易市场。企业凭法人营业执照、申请报告及网上交易管理制度文本,向市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
  (十三)畅通经营性网站工商标识办理。企业开设经营性网站的,可凭电子证书在浙江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下载工商部门出具的网上标识,获取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确认,以提升网站在网络商务中的信用度。尚无电子证书的企业,也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向市工商局办理网上工商标识。
  (十四)提高电子商务网信誉。加大与在杭著名电子商务网管理方的互动,加快探索完善食品准入、消费纠纷处理、网店信用评价等的具体做法,待形成较完善模式后逐步向其他电子商务网推广。
四、鼓励自创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十五)激励企业自创品牌积极性。继续实施对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获得企业的奖励政策,并扩大奖励政策的实施面,对新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予以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注册农产品商标,予以注册费用50%的补助。具体奖励、补助操作办法由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市农办会市财政局制定。
  (十六)完善服务业著名商标的认定。在《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中专列服务业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资产规模、营销业绩等按照服务业的行业特点设置,并加大信用度、行业排名度以及“老字号”等要素在认定标准中的权重。
  (十七)建立品牌工作指导服务点。在企业数量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街道,由所在地工商分局牵头设立品牌工作指导服务点,加强对企业商标国内外注册、著名和驰名商标争创、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指导服务。
  五、创新工作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好服务
  (十八)全面推出网上办照系统。依托市工商局红盾网先行扩大企业开业登记的网上办照范围,申办企业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直接上网登录,按“外网提交、内网审核、外网反馈、窗口领照”方式办理;同时启动企业变更登记网上办照系统的试运作,完善稳定后在全市推行。
  (十九)下放内资企业登记权限。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下的新办、变更内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但属招商引资引进的内资企业,以及新办、变更登记的内资分公司,可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
  (二十)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凡列为楼宇经济、文化创意产业园、留学生创业园区的房产,工商部门对其合法权属和房屋总面积作一次性确认后,其入驻企业可免于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凭租房协议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十一)定期发布市场主体信息报告。整合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年检中形成的数据,进行市场主体行业分布、动态增减、异地比较等分析,并定期制作分析报告予以公布,为政府管理决策及企业经营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切实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切实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民政局、财政局:
一九七九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后,各地对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很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在乡复员军人中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大多数地区的补助面偏窄,补助标准也偏低,因此,
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生活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在乡复员军人的关怀,促进安定团结,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把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问题,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要从实际出发,有步骤有重点的解决问题。当前应首先解决因年老或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的温饱问题。然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对象应优先予以照顾:(1)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生活困难的;(2) 因病不能从事生产劳动而生活困难的;(3)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4)在部队立功受奖、贡献较大,生活困难的。
二、当前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问题的办法,应适当扩大定期定量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各地区补助面需要扩大多少,补助标准如何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不要求全国统一标准,允许地区之间存在差别。补助的标准,一般是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二十元,农
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十五元。
调整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面需要增加的经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85)计16号通知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解决。鉴于所需经费数额较大,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数额,另行下达。各地要把补助经费集中用在经济贫困、在乡复员军人集中的地区和最困难的复员军人身上。
三、各地在进一步做好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同时,要继续搞好群众优待。对一部分生活困难,但本人和家属有劳动能力的在乡复员军人,要在“双扶”中优先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对家庭经济情况较好,没有得到补助和不提高补助标准的在乡复员军人,要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
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发扬互助友爱精神,避免争补助、闹待遇的现象发生。对已经享受补助的对象,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把清理出的补助费用于需要补助的对象身上。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即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贯彻方案,组织实施。在贯彻过程中,要加强领导,督促检查,交流经验,争取今年对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问题有较大的进展。各地要在年底以前写出专题总结,连同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增加补助经费的情况,一并报告民政部、财
政部。



1986年4月1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