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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30:46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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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07-26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人民政府修订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讲究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重大紧急事项,按照分工有权现场处理,事后向市长或在有关会议上报告结果。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议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该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

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十九、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统一提交政府会议研究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逐步推进综合执法,实行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五章 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二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制定和落实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实施方案。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三、加强对机关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

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报道和反映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悉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的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求;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参加,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急需处理的具体事项,安排具体事务。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三、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三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s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催办落实。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八、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支办理工作规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管副市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四十、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一、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按市政府分工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三、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四十四、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事项,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考核标准、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市长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主管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评选标准、受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不断充实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安排,按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八、市政府纽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讲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工作落实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五十二、各部门、各县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玫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五十三、市政府对各项重要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并通过捡查考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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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律师

王思鲁 汪广翠


   【金玉良言】法官或羡慕,或嫉妒,或憎恨,或鄙视,或误解,抑或是敬畏律师,都不是健康的情绪。其实,法官与律师都是独立人格者,是平等的,只是分工不同,社会角色相异而已。他们本应在同一法律体制的蓝天下,建立良性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同循法律思维,同操法律语言,同在法庭活动,本应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但现实中,中国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却常常是相互排斥、相互敌视。在天津曾发生“法官打律师”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使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引起了各方的空前关注。作为律师,本人试图通过切身的所见所想所感,抛砖引玉,以期引来大家的进一步思考。
和律师打交道频率最高的便是法官,在现实中国中,法官们眼中的律师究竟是怎样的?

1、羡慕律师

在很多法官眼中,大律师潇洒、自由,在庭上言语一通,就可收受大把钱,身穿名牌西服,臀坐名牌轿车,而法官身在机关,体面是有点,权也有点,但只限庭上,庭下权就少了,甚至没了。上有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有时管不住案子,譬如一些大案要案,但管得住人。若法官对领导意见不予理睬,在案件上“一意孤行”了,那么下次的提职或调动将面临困境。至于工资、福利,尽管近年来已有所提高,甚至一些发达地区已很优厚,但与大律师相比,根本算不了什么?对于大律师,他们是羡慕得很。近年来法官下海当律师的情况可谓不少,而反过来,由大律师去当法官的却寥寥无几。

2、嫉妒律师

在所有的吃“法律饭”的职业中,律师是唯一没有司法权力的来自民间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因其“名不正,言不顺”,而无法立足于国家政治生活之地,甚至连摆设的空隙也无从谈起。律师或者依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治锲而不舍的追求去影响司法人员的思维,或者利用自己较高的公关交际能力,通过金钱、关系开路,左右法官手中的权柄。但是对案件的终局裁定权还在法官手中,也就是说,如何判?怎么办?还是法官说了算,由不得律师。法官是拥有司法职权的国家机关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拥有权力。所以,不少法官自以为是,高高在上,不尊重律师,嫉妒律师自由、有钱,认为律师没权力,靠的是法官审理案件,如大言不惭,“我说了算,律师有×用!”,更有甚者拿审判权当利益砝码,极度动摇了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地位。

3、憎恨律师

应该承认,现实中不乏一些律师打着法官的旗号在外骗钱,见利忘义,在庭上哗众取宠、胡搅蛮缠、耍小聪明,十分惹法官的讨厌甚至憎恨,以致他们时时不愿听律师的“强词夺理”,即便是有理的辩护意见,也反感而不采纳。如一些小偷小摸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请来专业律师,在律师据理力争时,法官会主观认为,该律师如此偏向一方,如此卖力地为他辩护,肯定私下收了很多好处,而自己却劳而无获,自然心里会不痛快、郁闷,在法律规定可判6个月,也可判1年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倾斜肩上的天平,选择1年,以给当事人和律师点颜色看看。这就是俗话说的“找了好律师,反而害了当事人”。
“法官恨律师”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很多法官嫉恨律师自由、有钱,收下大把钱,在庭上“乱说”一通,而留下一大堆活,由法官处理,“同工不同酬”,实在不公平。心态严重失衡的法官就很容易生出想法:利用自己手中操纵生杀予夺之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应验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说法。他们会抓住一切“两可”的案件,甚至一些“铁板上钉钉子”的铁案,都会利用司法权牟利,搞权钱交易,公然地主动出击,向律师索取好处费。“乌龙判”,“打横判”,根本不足为奇。甚至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在权与法、民与官、中央与地方的抗衡中,出现了钱大于权,权大于民的奇特景观。

4、鄙视律师

就社会整体而言,律师职业绝对属于“热门”,而如果把它与公检法等“强势”职业对比,深受传统文化“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则又显出它的角色尴尬。有的法官“官本位”意识严重,认为法官是官,律师是民,民服从官天经地义;有的法官认为律师办案是无事生非、把水搅浑;有的当事人来所里找律师,开头第一句便是问,“你认识法官吗?”;甚至有的律师在法官面前自觉矮人一等,丧失了职业独立性,甚至人格的独立性;法官是“老爷”,而律师“一介布衣”,为了生存,一些律师不得不行贿法官和检察官,“打官司”往往成了“打关系”……
凡此种种,都揭示了律师“游弋在国家的政治和司法体制之外”的生存现实。也许,这种尴尬的生存状态跟一个事实密切关联,即律师在中国是一个外来文化影响下的新兴职业。时下的律师行业尚不成熟,执业环境差,缺乏完善的行业规范,律师素质参差不齐,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泛滥。不少律师水平低劣,却自傲、自以为是,并且十分浮躁,为了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常常铤而走险,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有的律师无心于提高业务能力,开口“谈关系”,变成动辄“找熟人”的“掮客”,把黑说成白,把鹿说成马的“讼棍”。在良莠不齐的律师队伍中,真真假假、假假真真,雾里看花,令一些法官眼花缭乱,以致他们看不起律师,甚至对整个律师行业没有好感,形成职业防备,仇视,打击的“毒果”。

5、误解律师

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的职业所担任的角色来看,律师最尴尬。人们普遍对律师或好辩者都有成见,认为他们是是非之人,口若悬河,喋喋不休,歪曲事实,与刁民、歹徒一副嘴脸。
“隔行如隔山”,一些法官容易一叶障目,对整个律师行业存在误解:或者认为律师是教唆词讼、见利忘义的小人;或者认为律师总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立场上考虑问题,极度偏私的讼棍;或者认为律师打官司就是为了钱,私底下收了当事人的很多好处,水平低下却在庭上喋喋不休,肆意狡辩地蒙他,导致律师的正确辩护意见也常常被打上问号,不予认可。实际上,律师的收费咋看上去很高,但律师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是巨大的、难以想象的。实际上,很多律师所收的费用除了扣除办公开支、差旅费、缴纳管理费和税金等费用后,已所剩无几,甚至是亏本的。

6、 敬畏律师

法官是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的权力。但他们身在“衙门”,需要遵守岗位纪律,履行职责,有约束他们的一套框框条条。他们工作上的事不是个人之事,不完全由自己决定。审判法官包括合议庭有时说了也被放空,而要服从于庭长或者院长等长官的“指示”,有时还要“欣然接受”上级法院、政府领导的“意见”。很有“夹着尾巴做人”的悲怆。
对于律师,法官既敬又畏。他们羡慕律师说话、穿着、做事可以随性而行,自由、有钱,穿名牌、坐名车;害怕水平高,社会关系好,有或无正义感的律师。因为,有正义感、高水平的“正面”律师,会对法官做出的见不得光的行径,毫不留情地拿起法律武器攻击他;而水平一般、无正义感的“负面”律师,则会利用自己的“关系网”,通过金钱开路,从而达到“监督”法官的目的。

总的来说,法官或羡慕,或嫉妒,或憎恨,或鄙视,或误解,抑或是敬畏律师,都不是健康的情绪。其实,法官与律师都是独立人格者,是平等的,只是分工不同,社会角色相异而已。他们本应在同一法律体制的蓝天下,建立良性的关系。但现实中却因中国的具体国情、文化环境、政治体制等等的影响而相互排斥、相互敌视,彼此的关系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直接危害到司法公正。众所周知,中国的法治社会尚未形成,法律职业更是处于失重状态。律师可谓“没爹没娘无依无靠的‘苦命儿’”,法官的职业独立性也遭受重重障碍,独立审判的体制尚未真正建立。凡此种种问题,都亟待各方的共同努力,或从制度上进行改革,给律师以准确的角色定位,给法官以职业独立性;或从思想上进行清洗,改变人们乃至法官的“官本位”思想!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龙政[2003]1号


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1月21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1月21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决议、命令;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接受市委的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
  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任务,按分管的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四)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简称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市长出国(境)等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各工作部门要着眼政府工作全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要扎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各工作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主动协商,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各工作部门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其有关人员列席。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请市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县(市、区)长,驻岩中央、省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工作部门、议事协调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纪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武警支队,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列席。
  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安排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或视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
  2、通报市内外形势,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
  3、讨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4、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部门领导列席会议。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固定列席。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3、讨论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讨论决定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5、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和工作中的问题,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部门领导列席会议。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固定列席。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主要任务是通报情况和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需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专题会议。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门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其他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召开工作会议、全市县(市、区)长会议。主要任务是部署、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并就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问题广泛征求意见。
  (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县(市、区)长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七)加强会前协调把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市长或副市长的要求,做好各类会议的会前协调把关,条件不成熟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必须由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与会的,应事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同时派其他领导代表部门参加会议,其意见被视为本部门意见。专题会议必须由部门领导参加,与会领导的意见被视为本部门意见。
  (九)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工作会议、全市县(市、区)长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可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协有关领导列席。
  (十)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重要决策,应视情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就市人民政府会议的秘书工作制定出具体规定。
  五、公文审批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和各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公文的审批,按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和授权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求办理。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注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按此要求签注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求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在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后,呈报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须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按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和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有关利益和职权关系调整等重大问题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或报市长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除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七)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原则上由工作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但联合发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六、重大决策制度
  以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不断完善决策机制。
  (一)政府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1、较大经济建设项目安排;
  2、较大额度资金安排;
  3、较大额度国有资产的处置;
  4、有关人事安排;
  5、其他重大事项。
  (二)决策程序与形式
  1、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2、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决定,超出权限的报市长决定;
  3、市长根据决策事项,分别召集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4、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乃至省政府报告;
  5、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向市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或通报情况,必要时应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6、逐步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逐步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作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七、协调沟通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各领导之间、各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地开展工作。
  (二)具体事项的协调实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制。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协办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出席;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可派员列席会议。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
  (三)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协调的事项,按提出要求的部门实行谁分管谁为主协调。
  1、在同一分管范围内,分管的市政府副市长可以直接召集或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遇重大事项或协调后仍有不同意见时,报告市长,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或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协调事项涉及到2个或2个以上市政府分管领导的,为主协调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要主动征求相关副市长意见,在取得明确意见后直接召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召开协调会研究决定。副市长之间对协调事项有不同意见时,报告市长,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或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各部门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有具体时限要求的除外)。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八、公务活动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长(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的日常活动。
  (二)按突出重点、精简务实的原则,减少请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除特殊需要以外,原则上不参加剪彩、奠基、颁奖、庆典等活动,一般不题词、作序。
  (三)坚持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得超标准接待。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排市人民政府领导阶段性和每周活动安排表,增强工作计划性。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周汇总通报前阶段市人民政府领导活动情况,增强领导成员之间的情况沟通。
  九、监督制度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市政协、总工会的联系制度,每年分别召开1次联席会议,适时召开向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群众团体工作情况通报会。市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前,在作出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各项决策之前,在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之前,都应主动与市政协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意见。
  (三)按照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办理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政协提案、建议案。涉及的重大事项,按市人民政府决策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
  (四)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会议的内容,宜公布的,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内部监督。定期召开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责任。
  十、请假制度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借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国内、国外(境外)考察。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外出必须请假。市长离岩出差,由秘书长向常务副市长或各位副市长通报。副市长、秘书长离岩出差,事前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岩出差或因私请假、休假离岩,应事前书面向市长(市长外出时向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同时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明确外出期间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还应将请假情况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以便上下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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