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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37:50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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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部


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97.02.20



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997年2月20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保证“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九五”攻关项目)
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委印发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结
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适用于“九五”期间国家科委下达的由我部主持的项目、课题的
管理。
三、制订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使我部组织承担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任务的管
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水利部承担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行项目、课题和专题三级管理

二、水利部作为项目第一组织部门的项目有:“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和生态环境保护研究”(96-912,以下简称“西北水资源”项目)和“节水农业技
术研究与示范”(96-006,以下简称“节水农业”项目)。作为课题第一主持部门
的有“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评估业务运行系统建立”(96-B02-02)。
三、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项目可行性
论证报告。
2.选择课题主持单位,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核定专题承担单位并审核专题合
同。
3.负责按要求每年向国家科委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决算

4.负责于每年十二月底汇总编报项目及各课题、专题的下一年度执行计划及经
费预算。
5.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课题、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负责按国家科委要求开展验收鉴定工作。
6.负责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四、项目第一组织部门会同其他组织部门共同行使项目具体管理的职责,在综
合各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各类上报材料,并抄送其它项目组织部门;其它组
织部门应协助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五、设立项目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向国家科委和项目组织部门提供对项目的
咨询意见,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论证,参与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参与
项目及所属课题的验收。
六、“西北水资源”项目及“节水农业”项目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水利
部科技司,具体办事地点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项目管理办公室全面对项目
组织部门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科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所签订的
专题合同,监督和检查各课题、专题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2.遵照国家科委对攻关项目管理的要求,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与专家委员会
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搞好各项管理工作。
3.对于课题研究中所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由办公室协助组织部门以及专家委
员会研究处理。
4.组织专题间的学术交流,不定期地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有关的研究信息、研
究进展情况和建议,并及时介绍国家各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
5.每年向组织部门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定时汇报专题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
况。
6.负责项目的有关统计报表,并于每年二月底按要求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7.负责将项目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本年度计划于当年一月底前报国家科
委和财政部。
8.负责项目、课题年度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于每年二月底报国家科委及财
政部。
9.协助组织、主持部门,进行课题验收及专题成果鉴定、验收。
七、课题主持单位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课题可行
性论证报告。
2.选择专题承担单位;负责与专题承担单位签定专题合同。
3.按专题提出的年度轻费拨款预算报项目组织部门;监督检查专题的进展情况
和经费使用情况。
4.负责按要求向项目组织部门编报课题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5.按项目组织部门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八、“西北水资源”项目设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总体协调。项目下设课题
协调组,由课题内的归总性专题的第一负责人任组长,由课题内其它专题的第一负
责人任副组长,其余的专题负责人任成员。其职责是:协调处理课题内的计划和各
专题衔接配套问题,协商讨论课题内重大科技问题。
九、专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专题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接受管理单位的检
查。
2.按规定使用专题经费。
3.按要求编报专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
4.计划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验收。
十、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1.根据专题合同转拨专题经费。
2.负责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督促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3.协助解决专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物资、
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
第三章 实施管理
一、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课题主持部门对项目实施中评估,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各专题合同中所列的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未按合
同规定履约的,应协助专题承担单位找出原因,帮助改进。
二、在“九五”攻关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
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应按职责范围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专题承担单位要在专题开始实施之前提出专题总体实施方案,报课题主持
单位核准。专题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课题主持单位报送下一年
度计划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每年七月中旬还须报当年上半年专题执行情况。
四、在“九五”攻关计划执行过程中,专题、子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
撤销:
1.经实施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攻关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的;
4.攻关内容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实的

5.参加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6.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专题、子专题无法进行的;
7.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使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
五、“九五”攻关计划撤销的专题、子专题,其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
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和课题主持单位
审查,并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撤销的专题、子专题如国拨经费有结余时,应全
额上缴,继续用于支持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四章 经费管理
一、“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配套、银
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二、“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国家拨款属补助性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财
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
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
三、各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接到国拨经费后,应在两月之内下拨至专题第一
承担单位。专题第一承担单位应根据子专题的经费计划,在一月内将经费转拨至子
专题承担单位。
四、各专题承担单位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拨攻关
经费。直接承担攻关任务的科研单位可提取不超过国拨经费5%的管理费,专题提取
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成果管理
一、攻关任务完成后,对专题成果要组织鉴定和验收,对课题和项目要组织验
收(具体验收办法另定)。
1.由国家科委组织并主持项目的验收,项目组织部门组织并主持课题的验收。
2.由课题第一主持单位组织并主持专题成果的鉴定,如课题第一主持单位与专
题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不是同一单位,可经课题第一主持单位同意,
由专题第一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鉴定。
二、攻关任务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施记录、数据、试验
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三、攻关成果包括:
1.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课题工作总结报告;
3.专题工作总结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及重大科技成果简介;
4.子专题研究报告;
四、攻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一、参加“九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其奖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本
单位其他研究人员的奖金水平。
二、各课题主持单位和专题承担单位制定的科技攻关课题、专题实施细则,报
项目组织部门备案。
三、本实施细则报国家科委备案,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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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其中,新增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利用明星的号召力为产品做代言,通过广告形式吸引消费者是现代商业的普遍做法,但近年来,一些明星成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不对产品做充分审查即轻言“相信我没错的”,这是对自身公信的滥用,同时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不负责。代言责任的立法缺失让权责不平衡,也让掉进了钱眼里的明星肆无忌惮地欺骗消费者。权利义务对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一直以来公众只见明星赚钱,不见其因虚假广告承担赔偿责任,社会对此多有诟病,一直呼吁立法强化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几年前,食品安全法先行一步,其中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让明星代言食品多了些警惕,可以说,这是在明星代言领域第一次让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回归。如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拟规定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去掉了“食品”这个限制,让承担代言责任的产品范围扩展到了一般商品和服务,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再次回归。

  立法规定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是为了警示明星为代言负责,以杜绝虚假广告这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行为,但现实中,施行多年的食品安全法并未完全消灭食品领域的虚假广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代言责任是一种民事上的连带责任,是风险较小的法律责任,某种程度上并不能对那些只顾利益,罔顾责任的代言人产生足够的震慑力。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此为据,推而广之,同样达不到彻底遏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作用。

  而且,刑法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对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承担刑事责任,而明星作为部分广告不可或缺的因素,获取的报酬并不比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少,但刑事责任的缺位,还是某种程度上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尤其对一些特殊产品的代言,比如药品或有毒有害产品,一旦消费者因明星的号召力轻信虚假广告,产品出问题后将造成无法估量的人身损害,即使民事责任致代言人倾家荡产,也无法匹配虚假广告所造成的人身权益损失。

  因此说,立法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只是强化代言责任的起点,距离完全彻底的权利义务对等还有一定的距离。只有让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才能产生十足的震慑力,明星才会穷尽一切手段了解自己代言的产品,以避免刑事责任追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理念出发,强化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立法实践值得喝彩,但公众更期待包括广告法、刑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构建起一整套有关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体系。换言之,只有让代言责任更充实,吸纳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才是权利义务对等、权利责任对等原则的彻底回归。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 人事部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9年12月14日,民政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这是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的行政职能。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党的五中全会精神,正确地贯彻执行《条例》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并在短期内积极做好准备,为开展社团登记管理创造条件。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要认真学习《条例》、大力宣传《条例》。 《条例》是民政部门管理社会团体的重要法律依据,因而各级民政部门首先应该学好《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其次,要大力宣传《条例》,扩大《条例》的影响,使广大公民认识到,《条例》既是国家保障公民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体现,又是社会团体活动应当自觉遵循的原则。
2.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过去, 由于民政部门较长时间中断了对社团的直接管理,因而要熟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社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吸取有关部门管理社团工作的经验,为制定本地区贯彻执行《条例》的具体办法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下一步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准备。
3.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业务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做好社团管理工作。 社团的业务活动涉及领域很宽,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对成立社团的资格审查作用以及对社团日常业务活动的指导作用。
4.培训业务骨干,造就一批管理人才。这是做好社团管理工作的关键。从现在起, 各级民政部门就应该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分期分批举办短期培训班,轮训社团管理工作人员,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出一批德才兼备的新型社团管理人才。
5.要根据精干的原则尽快加强和充实各级民政部门的社团管理力量, 这是依法管理社团和做好下一步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保证。在省级民政部门内部如何设立专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以便尽快把各级的社团管理业务开展起来。
已经开展社团登记管理业务的地方,要以《条例》规定为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本地区法规与《条例》不一致的条款。
6.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做为社团管理人员,不仅要学法、 懂法,更重要的是执法,所以民政部门一开始就应抓好社团管理机关自身的建设,不仅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更要注重提高政治素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在审批登记和管理社团的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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