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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38:45  浏览:9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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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发37号文),决定对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8年来,这项政策对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升企业乃至行业竞争力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为符合政策的项目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政策尺度把握不统一、办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正确理解和执行政策,减少政策执行的偏差,现就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
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免税确认是维护良好税收秩序,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免税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国发37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防协助、纵容企业利用政策走私。
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免税确认事宜时,要注意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有所不同,出具确认书,必须严格依据《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或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如:纺织项目需进口织机等纺织机械,不得以目录中纺织机械制造条目为依据出具确认书;生产织机的项目,不得以纺织机械技术开发条目为依据出具确认书。按照国发37号文精神,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的,非项目业主进口设备的(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于此项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单位不得出具确认书。
税收管理与项目管理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均属中央财政收入,未经国务院同意,不能因投资体制改革而放宽免税确认管理权限。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越权出具确认书或以分拆项目方式出具确认书。
二、规范程序,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规范、透明的确认书办理程序,是做好免税确认工作的必要条件。我委已以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及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文明确了办理确认书的基本程序、要求及办理时限,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各自的免税确认工作程序。
各有关单位要以为国家认真把关、为企业热情服务的态度,提高免税确认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在办理确认书时,要以设计单位所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需引进的设备为依据,确定所附进口设备清单中的内容是否均为项目自用设备。在报送初审意见时,不能只充当“二传手”,要对项目业主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初审,力求一次报送完整材料,避免反复提供补充材料。在已出具的确认书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要注意核实情况,有重大变化的应请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认可后,由原确认书出具部门以文件形式函复项目业主予以变更。
三、采取措施,加强免税确认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属于制度不健全的,要研究制定新的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属于制度不落实的,要强化领导责任,提高办事人员工作水平,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尚未做到集中归口管理的个别单位,要尽快采取措施,扭转多头办理、影响工作效率和政府形象的局面。未能坚持备案的,要严格按照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当月出具的确认书送我委备案。对前一阶段出现问题较多,经提醒、告诫仍未纠正的单位,我委将责令其暂停出具确认书,限期进行整改。如因政策运用不当,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政策走私,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免税确认工作
为更加准确、有效地发挥政策的作用,进一步做好进口设备免税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对此项政策近年来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行业分布情况、项目性质、项目投资总额和用汇总额、免税金额、出具确认书数量、政策的效果、免税确认工作的经验等。请各有关单位将情况总结于9月1日前报我委规划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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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修改为:“市运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出租车的颜色及不同颜色出租车限制行驶的区域”。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区各部门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区各部门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6年6月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完善机关工作责任制,减少公文周转,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各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凡可直接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或由市直综合部门协商解决的,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凡可自行下达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公文,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办理。
二、坚持按公文处理程序办事。市政府一般只接收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和直属局的请示。其他单位要求解决的问题,应直接向主管部门或有关综合部门请示。主管部门或综合部门应及时处理,确实处理不了的,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请示、报告应分开。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复的问题,用请示;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不应在报告中夹带请示。请示不得多头报送。向市政府的请示,应送市政府办公厅,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三、提高公文质量。各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审核把关。公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标点准确,文字简洁。篇幅力求简短,请示一般一千字左右,报
告三千字左右。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区、各部门不符合规定的上报公文,不予受理,退回原件。
四、注意公文规格。正式公文和报市政府审议的文稿须打印上报。根据公文内容和有关保密规定,标明密级。主件和附件应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尾部注明附件的标题;代拟文稿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打印或缮写清楚。
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全市性专业会议所产生的报告、纪要,以及各部门的业务性公文,市政府一般不批转;重要事项确需市政府批转的,应专题请示。
六、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文件,一般为5份;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稿为35份。报告、简报、资料和季(年)度工作总结为10份。
七、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公文周转。市政府交办的公文和其他事项,各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抓紧办理。市政府办公厅与各区、各部门之间,凡能用电话解决的事项,不再行文。
八、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对已在报刊上公开发表,并注明“不另行文”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不再翻印。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视为正式文件贯彻执行,文书档案人员应收集存档。



198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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