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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养老基地和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48:46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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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养老基地和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养老基地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农村老年事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农村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基地建设,发挥集体养老优势,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社会保障,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老年人应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发挥老有所为作用,积极参与养老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养老基地管理
第五条 各级老龄组织为养老基地的主管部门。基地收益归老龄组织所有,全部用于发展老年事业。
第六条 养老基地要建立固定标牌,并签订合同书,规定基地座落、项目、品种、面积、数量和四至,乡(镇)、村盖章后分别存档。
第七条 养老基地承包或出租要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承包期限、上缴金额以及经济损失赔偿等。
第八条 各级行政部门要支持养老基地建设和管理,并给予适当投入。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养老基地建设。老龄组织要协调有关科研部门加强养老基地技术指导,科学管理,确保基地效益逐年递增。
第九条 养老基地管理要实行乡(镇)、村分级负责制,建立专人管护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养老资金主要来自乡(镇)村财政拨款、乡镇企业资助、养老基地提取、老年企业创收、单位和个人捐助、慈善基金以及其他收入。筹集的养老资金由各级老龄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村要建立健全养老资金专帐,镇、村为核算单位,组为报帐单位,专款专用,做到帐款、帐物、帐据相符。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收支手续,对资金支出,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老龄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养老资金要实行民主理财,帐目公开,并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十四条 每年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养老资金作为本金积累,以蓄取息,滚动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养老资金的检查督促工作。
乡(镇)老龄组织要联合财政所、纪检等部门,每年对养老资金帐目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六条 养老资金为老年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老年人医疗补助、困难救济、危房改造、养老保险、养老补贴;用于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和兴建农村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室(站)等。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养老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对养老基地管理得当,资金使用合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在养老基地建设和管理中弄虚作假,随意废止养老基地承包协议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养老基地经营者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低下、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要终止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
第二十条 对挪用、侵占、贪污养老资金者,要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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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有限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入工业项目建设,确保重点工业项目顺利实施,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植地方税源,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兰州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企业重大、重点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培植地方财源,促进兰州工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兰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制定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兰州市财政局负责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园区规划等前期项目及入园企业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六条 重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一次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重大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兰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登记纳税;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进步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推动区域工业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培植地方财源具有重要作用。
(二) 省、市政府确定设立的涉及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和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的工业园区规划编制、环境评价等前期项目;入园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 列入年度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导向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可研论证等前期工作,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或已开工实施,创新项目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
第十条 申请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征集。市经委通过兰州日报、兰州工业网等相关媒体公开、广泛征集项目。 
第十二条 受理。各县区经委和相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部门范围内企业的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预审后,按年度项目征集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分别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评审。市经委对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审核和现场考察后,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审批。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现场考查结果和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提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拨付。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审核批准后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定《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后,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12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以年度为单位,按照“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单位补贴为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部分;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1.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60元(其中:中央20元,市级20元,区(县)2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50元,市级35元,区(县)35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50元,市级35元,区(县)35元);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50元,市级35元,区(县)35元)。
(二)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助60元(其中:中央20元,市级20元,区(县)20元);
2.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中央25元,市级25元,区(县)2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中央25元,市级25元,区(县)20元)。
乌鲁木齐县、米东区、达坂城区的参保人员由自治区按每人每年10元补助,相应调整本级财政补助数。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参保居民总人数、人员类别和补助标准,对实际受理参保缴费情况汇总后,提出财政部门补助金额,并填报《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本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下达各区(县)本年度财政应补助资金的通知。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缴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助资金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以本区(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总额的5%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预算,缴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的预算安排由市财政依据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下达风险调剂金预算安排通知。如风险调剂金达到当年缴费总额的10%,次年度各区(县)财政不再上缴风险调剂金。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发生收支不平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支出风险。当年发生的医疗保险赤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从风险调剂金中解决。如风险调剂金仍不足以弥补医疗保险支出赤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措施,在下一年度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财政不再安排预算弥补赤字。
第十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公示制度。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同人群财政进行不同补助的规定,实行政策公开、金额公开、标准公开、人员公开的原则。参保人员在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前,各社区劳动保障站要对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照不同人群类别和申报财政补助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让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预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批复执行。年中如需调整预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后方可调整预算。年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基金决算编制要求和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依法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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