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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3:06:11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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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5年,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依法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之后,全国农村基层进行的首次大规模群众性民主实践活动。做好这项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为此,现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及早做好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的增多,村民委员会选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于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既是好的机遇,也是新的挑战。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早作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依法运作。

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的要求,层层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换届选举工作机构,通过召开例会、集体办公、调研督查、编发简报、汇报总结等形式,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以省为单位统一届期、统一部署、统一指导、统一实施。积极推广县(市)主要领导负总责,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基层领导责任制,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积极督促县、乡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做好选举工作。

要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前的摸底调查工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村民委员会建设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制定分类指导方案。对干群矛盾较多的村、撤并村、近郊村以及群众上访较多的村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方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财清理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审计工作,对清理和审计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作出处理,并在选举前向群众公布结果。

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村民充分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积极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按照真实意愿投票,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要争取各级政府重视,切实解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保证选举工作正常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分级、分层对换届选举工作骨干进行培训,提高他们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

二、精心组织,进一步提高换届选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和候选人提名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进行,同时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变化的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已经完成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探索按居民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虽然名称已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村农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律按照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并组织换届选举。坚持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引导村民把那些素质好、威信高、能力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办事的人提名为候选人。

要结合实际创新选举模式。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选举成本。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逐步规范选票式样。提倡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正式选举投票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开发研制现代化选举辅助设施,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选举方式和选举技术规范。

积极探索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新途径。村党组织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按照中办发〔2002〕14号文件的要求,提倡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民委员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成员,积极推进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党组织成员的兼职。但是这种交叉兼职必须建立在尊重选民意愿、遵循民主选举程序的基础上,不搞“一刀切”。

要下大力气抓好难点村的换届选举工作,对那些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选举的重点村、难点村,要分类指导,周密安排,派驻工作指导组或指导员,有针对性地制定选举方案,确保选举成功,不留“后遗症”。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经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可终止其职责,另行推选或按照上次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产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司法公证等监督形式引入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引导,坚决纠正和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应当规范竞争行为,为选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其它有效形式,组织候选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发表治村设想,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候选人竞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候选人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认真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引导选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的条件,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加强对流动票箱使用的监管,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投票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引导选民全部依次到秘密划票间划票,保证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划票。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

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因村民委员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早处置。通过联合办案、必要时吸收上访代表参与调查等形式,加大对办理信访案件的督查力度。对群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选举程序等问题的咨询,要及时给予答复;对到期不选、假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与信访人见面。我部将选择一批违法违纪情节比较严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例进行通报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接受舆论的监督;同时配合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对典型案例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巩固成果,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的接续工作

通过内部简报、公开报道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公布选举进展情况。换届选举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信息的报送和档案整理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及时汇总、上报选举统计报表按照《关于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民函〔2000〕82号)统计报表要求填报,我部将在新闻媒体上定期发布各地选举信息。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要求,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班子交接工作。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要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并依法处理。

交接任务完成后,要帮助、指导各村及时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对“两委”成员作出分工,保证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要选好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搞好新一届村组干部的培训。指导各村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确保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使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各地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抄报部。
 

民 政 部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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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高法字(1990)第35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中信贸易公司给付贷款的方式是自带信汇和电汇,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收款方贸易中心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也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本身虽属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也不相同,但两者之间有着事实上的联系。委托合同的存在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原因,借款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委托合同的履行。该两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而且贸易中心起诉在先,起诉状的内容亦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两案合并审理,既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又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三、现连云港中院已作出合并审理判决,中信贸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院不应再对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实体审理。中信公司对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在二审中一并审理。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18  汇综发[2008]1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实施以来,部分企业反映出口收结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查询到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数据存在问题。为不影响企业正常办理出口收结汇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确有出口且在2008年7月14日后收汇,但核查系统显示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为零或不足的,企业可于2008年9月30日前,持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企业可参照使用)、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二、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凭出口日期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时,银行应登陆核查系统,查询该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若该可收汇额小于企业本次申请结汇或划出金额,银行应按照《通知》规定在核查系统中核注完该可收汇额,对不足部分,审核企业提交的单证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和加盖业务公章,留存真实性承诺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备查。
三、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结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结汇。
四、银行应将企业的真实性承诺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另行存档并于2008年10月10日前集中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各外汇分支局要对企业凭纸质单证办理出口收汇的情况进行复核,对于企业凭已收汇或已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重复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的,要将相应结汇或划出金额从企业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中扣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一:承诺书


承 诺 书
公司 (以下简称本单位)申请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 、 、 、 、 )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出,保证所提供的单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重复收结汇、提供虚假材料和隐瞒情况等问题。如有任何不实,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承担责任,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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