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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16:25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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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30号
2003-8-1 

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甬国税发[2003]94号)。经研究,现对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宁波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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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局


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164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6月4日至7日在昆明召开了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附件: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一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6月4日至7日在昆明召开了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各直属商检局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代表参加了会议。云南省副省长梁公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树基同志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家商检局副局长吕保英同志代表国家商检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李必达同志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在会上做了专题报告,吕保英副局长主要总结回顾了几年来商检、工商行政管理两个部门合作开展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并布置了下一步工作。李必达局长高度评价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肯定了两个部门联手合作的方式,要求两个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云南商检局局长明景信、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卢镇分别代表云南商检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讲了话。会上、云南、浙江、厦门、重庆、四川、贵州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代表还分别做了大会经验介绍。各地在开展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体会到领导重视,是开展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关键;商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团结协作联合执法,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在组织上予以落实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条件;建立管理法规体系,为开展监督检查奠定了基础;加强舆论宣传,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与会代表对会议两个专题报告和《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讨论,对两个部门的合作达成共识。会议自始至终漾溢着热烈友好的气氛,代表们一致认为会议开得及时、必要,并对今后合作的广阔前景充满信心。

  总之,这次会议开得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商检、工商行政管理两个执法部门首次坐在一起,共同商讨我国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对强化进口商品质量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

  会议对开展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作了如下明确:

  (一)职责分工问题

  商检局是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进口商品国内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商检局依照商检法,对逃避法定检验和逃避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查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和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进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对假冒伪造商检证单、检验结果、商检标志的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假冒伪劣商品、非法进口商品进行查处。两家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行使权力,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两家要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配合,联合行动,把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做好。

  (二)组织形式问题

  为了加强合作,从各地经验看,必要的组织形式还是应该有的。但建立什么样的组织形式,要根据当地的情况而定。可以是联合领导小组,也可以是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已建立联合办公室的根据情况也可保留,但无论什么形式,都应有事一起商量,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去办。

  (三)各地已有的办法问题

  当前,各地已经制订的办法或地方性法规,可继续执行,两个部门下达《管理办法》后有相抵触的地方,要按《管理办法》执行。

  (四)检查的重点商品目录问题

  按《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除两家联合公布的重点商品目录要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外,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提出抽查的商品目录,报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对商品的封存问题

  关于对进口商品进行封存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法经营的商品有封存权,商检局根据需要可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例如,对待检验、鉴定的样品进行签封;对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需要对外提出索赔、换货的进行封存;对经检验不合格不准安装、使用的进行封存;对经检验不合格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影响人身安全的商品进行封存;以及需要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商品都可进行封存。在流通领域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商检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查封工作,防止商品转移。经检查需要由其他管理部门处理时,要及时移交。

  (六)联合行动问题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给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要强调两家联合行动,各自依法进行处理。商检、工商行政管理两家联手是最佳方案,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各地要切实照办。

  (七)商检标志问题

  对未获得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在依法查处后,经检验合格的可加贴绿色检验标志。其它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商品是否加贴绿色标志问题,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予以规定,国家商检局暂不作统一规定。

  (八)与法定检验的关系问题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法定检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定检验是指对依法应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口岸进行检验或因某些原因不便在口岸检验而易地进行检验。比如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可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

  而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对应实施法定检验而未经检验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和补作检验。对国内流通领域的进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的提法是不妥的。

                  三

  会议部署了今后的几项主要工作:

  (一)继续做好宣传工作

  要求各地商检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市场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各种宣传媒介,重点向进口商品的进口商、经销商进行宣传,向消费者开展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宣传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督促有关国外厂商积极作出申请。

  (二)团结协作,共同努力,推进进口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取得地方政府支持,根据当地情况建立必要的组织形式,定期协商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使该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组织抽查重点商品

  要求各地会后组织对重点商品的监督检查,品种有:摩托车、电视机、空调器、化妆品。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于7月20日前报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于10月底前将检验情况汇总上报。

  (四)开展综合治理,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区对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进口商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据《商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要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需要曝光的案件要先报批。

  (五)规范商检标志管理

  经检查没有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商品,需经商检检验合格并加贴商检检验标志(绿色)后方允许销售。各地区要停止使用自行印制的商检标志。检验标志要有地区编号,以便于识别。所用标志应统一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志印刷厂提供。

  (六)要求各地商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回去后,向本局领导汇报,然后联合向地方政府汇报,并制定贯彻措施,进一步推动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最高法浣


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最高法浣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关于泉州市戴玉芳与戴文良析产、继承上诉案中黄钦辉有无继承权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三一年先后从菲律宾回国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号建楼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居住.一九四二年戴母林英蕊收黄钦辉为戴文化的养子.黄钦辉与祖母林英蕊共同生活,由其养父戴文化从国外寄给生活费和教育费,直
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在国外去世.当时黄钦辉尚未成年,后因生活无来源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处.一九八0年黄钦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养父戴文化新街四十一号楼房遗产.
经我们研究认为:黄钦辉于一九四二年被戴文化之母林英蕊收养为戴文化的养子,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去世,在长达十三年的时间里,其生活费和教育费一直由戴文化供给.这一收养关系戴文化生前及其亲属、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都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黄钦辉是否自动解除收养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的问题,黄钦辉因养父戴文化一九五五年在国外去世,当时本人尚未成年,在无人供给生活费,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得不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处生活,对此不能认为黄钦辉自动解除了收养关系.黄钦辉在继承开始和遗产处理
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当依法准许其继承戴文化的遗产.
此复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



198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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