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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04:01  浏览:8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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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建议、提案的交办
(一)建议、提案应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按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在大会闭幕后1个月内,经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在网上进行交办,并书面下达建议、提案交办单(见附件1、2)。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应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最多不超过3个),由主办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见》(甬政〔2000〕6号)规定商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二)需要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交有关部门在会议期间当面答复代表、委员。
(三)代表、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市政协提案委负责交办。
(四)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交办单后,应认真进行核对,10日内将核对后的交办清单(见附件3、4)签字盖章后,反馈市政府办公厅。承办部门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交办单之日起10日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退办意见(见附件5、6),经市政府办公厅确认后从网上进行退办。退办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后再次交办。
(五)主办单位根据需要,可自交办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提出变更或增加协办单位的建议。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协办单位后另行交办。
(六)建议、提案一般交由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也可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
二、建议、提案的承办
(七)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应在15日内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订办理计划,落实专门处室,明确承办人员,并将办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登记在网上办理单上。对市人大、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党派、团体提案,以及多年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协调办理相关事项。
(八)建议、提案的办理,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要积极采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能解决一部分的,应先解决一部分;对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
(九)几个单位共同办理建议、提案,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协办意见,共同参加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座谈等活动。协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交办单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十)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慎重行事。对办理中遇到的困难或几个部门协商意见不一致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主办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见》(甬政〔2000〕6号)及时请示市政府进行协调解决。在市政府没有明确批复或主持协调以前,承办单位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十一)承办单位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都必须同领衔代表或委员进行面商,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所涉及的问题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或超出我市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对列为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的,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代表、委员以及党派团体负责人直接进行面商。面商时,承办单位可以填写面商记录,但不得要求代表、委员当面填写由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政协提案委统一制发的《征询意见表》。
面商一般可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建议、提案的答复
(十二)承办单位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两会”建议、提案后,一般应自交办之日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委员作出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在限期内难以答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书面提出延办申请。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办理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确需延期办理的,应报请交办部门同意。
(十三)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十四)向代表、委员答复建议、提案,应以直接收办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要直接寄送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联名提出的,要分别一一抄送附议人。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代表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十五)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表达准确,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有针对性。行文要符合公文处理规定和格式(见附件7、8)。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加注办理类别标记,即:“A”(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B”(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所提问题因条件、能力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D”(所提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答复件附注处应注明联系人(承办者)姓名和联系电话。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十六)答复件要附寄由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政协提案委统一制发的《征询意见表》。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建议、提案的领衔人。凡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或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进行办理。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不满意件的办理,主办单位负责人应亲自做好面商、协调等工作,并自告知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向代表或委员作出答复。
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
(十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对建议、提案及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有关课题的调研,反映重要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十八)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理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由办公室承担,并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综合、联络等工作。
(十九)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每一位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要亲自协调办理1件重要建议和1件重要提案。各承办单位的领导也应直接参与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
(二十)各承办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办理制度和奖惩办法,规范办理程序,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一)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答复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集中办理期间实行周报制。市政府办公厅每周将上一周全市办理情况汇总、分析后报告市政府领导。办理工作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作出书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各级政府要及时向本级人大、政协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务督查的作用,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检查落实,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时完成,努力提高办理质量。要切实抓好答复事项的跟踪落实,凡答复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各级督查部门要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落实。每年年底,各承办单位应对当年办理情况及答复承诺事项进行一次自查,并将结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市政府内网报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见附件9、10)。同时,逐一将落实进展情况向代表、委员书面进行一次反馈。对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有关承诺事项难以落实的,也应及时向代表、委员进行解释说明。
(二十三)市人大、政协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单位负责人要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接受指导。
(二十四)市政府办公厅要与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政协提案委一起对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十五)办理上一级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十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甬政办发〔2002〕271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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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建质[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现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依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72233转2446。

  附件:1、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

二○○三年三月九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和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 时具有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两种以上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高度且转换层位置超过规定层数的,以及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高度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

  (四)按本技术要点第八条要求,需要进行模型试验的高层建筑工程;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全国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各种特殊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报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件二,至少5份);

  (二)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

  (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

  (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部分,至少5份);

  (六)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

  (七)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五条 申报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等)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等。

  (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

  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自振周期、振型、位移、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筒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和构件超限信息等。

  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采用时程分析时,其计算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设计说明要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

  (五)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三章 专项审查的控制条件

  第六条 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范围内且比较规则的高层建筑应按照《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执行,其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尚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

  (二)不应同时采用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五种类型中的三种以上的复杂类型。

  (三)按超限的程度,针对薄弱部位采取比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措施。

  第七条 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审查应特别慎重,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

  第八条 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当没有可借鉴的设计依据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第四章 专项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二)场地勘察成果;

  (三)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四)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

  (五)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

  (六)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七)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超高时建筑结构规则性的要求应从严掌握,明确竖向不规则和水平向不规则的程度,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

  (二)结构布置、防震缝设置、转换层和水平加强层的处理、薄弱层和薄弱部位、主楼与裙房共同工作等需妥善设计。

  (三)结构的总体刚度应适当,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混合结构、钢支撑框架结构的钢框架,其重要连接构造应使整体结构能形成多道抗侧力体系。

  (五)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规则的程度,一般不宜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

  (六)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取结构整体计算和分开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七)规则性要求的严格程度,可依抗震设防烈度不同有所区别。当计算的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值很小时,扭转位移比的控制可略有放宽。

  第十一条 结构计算分析模型、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过结构各部分受力分布的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

  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断结构受力特征的不利情况。

  (二)结构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Ⅳ类场地条件时尚宜适当增加。

  (三)结构时程分析所用的地震波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一般取多条波的平均值,超高较多或体型复杂时宜取多条波的包络。

  (四)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超高时宜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

  (六)必要时应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确定薄弱部位。

  (七)钢结构和钢-混结构中,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依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

  (八)必要时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

  (九)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

  第十二条 结构抗震加强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压比、钢材的材质选取等方面的加强,应根据烈度、超限程度和构件在结构中所处部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

  (二)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钢结构的减震耗能设计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第十三条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

  (二)液化判别孔和砂土、粉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水位的确定应准确、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含断裂评价)应准确可靠,脉动测试结果仅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 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基础类型合理和地基持力层选择可靠。

  (二)主楼和裙房设置沉降缝的利弊分析正确。

  (三)建筑物总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第十五条 试验研究成果和工程实例、震害经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试验模型与实际结构相符的程度,确定试验结果可利用的部分。

  (二)借鉴国外经验时,区分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了解是否经过地震考验,并判断是否与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相似。

  (三)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宜要求进行实际结构的动力特性测试;对符合《抗震规范》3.10.1条要求的工程,应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五章 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一)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全面评定。

  (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

  (三)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可列为“通过”,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计算、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认可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建筑和结构方案均需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需“复审”,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

  附件一:

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

  一、同时具有两项以上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高层建筑。

  注:规定值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3.4.2、3.4.3条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4.3.4~4.3.6、4.4.4、4.4.5条等。

  二、结构布置明显不规则的复杂结构和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主要包括:

  1、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复杂类型(带转换层、带加强层和具有错层、连体、多塔)的高层建筑;

  2、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高位转换的高层建筑;

  3、各部分层数、结构布置或刚度等有较大不同的错层、连体高层建筑;

  4、单塔或大小不等的多塔位置偏置过多的大底盘(裙房)高层建筑;

  5、七、八度抗震设防时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

  注:相关规定见《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4.3.4、10.1.4、10.2.2、10.2.3、10.2.10、10.4.2、10.5.1、10.6.1和10.6.2条等。

  三、单跨的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

  注:相关规定见《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6.1.2条。

  附件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

  l、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

  2、抗震设防标准(包括: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类别等)

  3、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等)

  4、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主要截面,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

  5、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结构高宽比;防震缝设置;裙房与塔楼质心的偏心;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类型;纵横向抗震墙间距和楼盖整体性;抗震等级等)

  6、结构分析主要结果(包括:计算软件,楼层自由度,总剪力和周期调整系数,结构总重力和总地震作用力;墙体承担的倾覆力矩比;纵横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层位移角和位置,扭转位移比;框架柱最大和最小轴压比,梁最大剪压比;转换层和水平加强层的上下刚度比;时程法采用的波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结果的比较等)

  7、基本抗震构造(包括:砼和钢筋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强度,楼盖厚度;关键部位梁柱的最大和最小截面、配筋率和配箍率,墙体和简体的最大和最小厚度、分布筋和边缘构件配筋;短柱分布范围和数量;错层、连体、转换梁、转换桁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等)

  8、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超限工程的主要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试验结果等)

  以上仅列出申报表项目,请填表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表。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2003.09 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外、境外、国外客商及其独资经营或与我市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二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全部手续在市政府设立的集中办事大厅内办理。凡申报手续齐全的,各审批部门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对凡须经审核或现场勘察的特殊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承诺时限办结;对因政策因素或申报手续不完善暂不能审批的,有关人员要及时明确给予答复。

  第三条 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时,经审查申报手续齐全的,必须在受理申报材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第四条 税务、外汇管理和银行等部门,在投资者提供必要材料后,必须分别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好税务登记、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第五条 公安、粮食部门在客商办理常住、暂住手续时,只要手续齐全,必须即到即办。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收到企业验资申请后,必须即到即办。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政府发展规划,申报手续齐全的企业,城建、土管部门必须及时办理好企业规划用地和工程建设开工等手续;土管部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权限内的土地使用报批手续;供水、供电部门,必须为客商生产生活保证供水、供电。城建、土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优惠政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第八条 坚决禁止并严肃查处一切对客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检查外,任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都必须事先报请政府批准后方可检查,禁止擅自增加检查内容和扩大检查范围。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有权向招商和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并给客商满意的答复。

  第九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的执收单位,在向企业收费前必须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收费。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没有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或不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交纳。被强行征收的,企业要及时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收费单位必须于次年第一季度向市、县政府汇报上一年度向企业收费的执行情况。市、县审计、招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向客商企业收费的单位实行专项审计并向同级政府汇报,对乱收费的单位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登记卡》由市政府授权市招商引资中心统一制作,向企业印发。企业交纳费用后,执收单位必须填写《收费登记卡》。市整治投资环境领导小组每年对《收费登记卡》进行一次核查。

  第十二条 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确因正常检修需要停水、停电的,必须提前三天告知相关企业,对无故采取停水、停电及其他不正当行为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有关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必须及时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不法分子聚众闹事或以其他形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从重从严打击。

  第十三条 对在我市投资的客商,市政府给予颁发《客商证》,对持有《客商证》的客商及投资企业,当地政府及政法部门要列入重点联系和保护范围,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对客商骚扰、确保客商企业的正常运转和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客商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得检查客商的居留地及其投资企业。否则,客商有权拒绝并有权举报。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人员在办理涉及客商及其投资企业的案件时,要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按程序办理,不轻易查处。对于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行为,有关部门都必须坚决查处。

  第十五条 客商投诉时,若有关部门无故推诿、拖延不作处理,客商可以向市整治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效能投诉中心或市长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市政府将责成监察部门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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